[ 毛立新 ]——(2005-7-13) / 已閱6967次
反對刑訊不單為杜絕冤假錯案
毛立新
刑訊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因而必須堅決予以反對。這幾乎是婦孺皆知的道理。但筆者以為,如果僅從這個角度來反對刑訊,則刑訊逼供還有著反不倒的危險。比如,在一些執法部門,至今尚有許多人對此不以為然,他們的辯解理由是:刑訊逼供并非必然導致冤假錯案,大多數情況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訊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過度或者指供、誘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問題。因而,權衡利弊,對刑訊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應揚其長、避其短。這當然是極端功利主義的錯誤想法,但在執法實務部門卻大有市場,要一下子駁倒它也非易事。
所以,不能單純從杜絕冤假錯案的角度來反對刑訊,否則就會掉進功利主義者所謂“權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訊逼供有用論、合理論、難免論。必須指明,我們之所以要徹底反對刑訊,并非僅僅在于它容易導致冤假錯案,更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權。刑訊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權,把人不當人。在日前中國法學會組織的一次有關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崔敏教授指出:刑訊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蠻殘酷的審訊方法,是把人不當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現,是刑訊者假借公權力肆意虐待同類的動物性行為。可謂一針見血,擊中要害。
因而,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進憲法的今天,我們高舉人權的旗幟,徹底反對包括刑訊逼供在內的一切野蠻執法活動,倡導法治文明。必須承認,不管在任何地區、任何發展階段,人之為人都應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權利保障,如生存、財產、自由和尊嚴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應享有基本的人權。如為了生存,他有吃飯、喝水和休息的權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經由法院依法判決而剝奪,但其人格尊嚴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沒有判處沒收財產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時,其財產權和選舉權仍受法律保護。
可以說,人權原則為我們每個人劃定了一塊不受公權和其他個人無端干預的神圣領域,使人們免受專制和暴政的傷害。從保護人權出發,決不允許執法部門為了打擊犯罪而不擇手段,因為一旦公權膨脹,所侵犯的絕非僅僅是少數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在一個權力專橫、執法野蠻的社會,所有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都將無從保障。反對刑訊,倡導人權,所捍衛的也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是人之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嚴和權利。惟有認識到這一點,才有可能徹底地反對刑訊,建設一個法治國家才大有希望。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