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7-16) / 已閱18611次
某家中,采取脅迫的方式強行索取現金1500元及手機一臺。雖然四被告人
強闖盧某家中強取的也只是借條數額范圍內,但他們搶回的財物不是基于
合法的債權,是基于敲詐勒索所形成的非法之債,是一次實施脅迫手段非
法占有行為,這與搶劫罪所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脅迫手段強行
劫取公私財物行為相符,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四被告人已構成入室搶劫
罪。四是在本案中存在三個不同的犯罪行為(敲詐勒索行為、非法侵入住
宅行為和入室搶劫行為),該三個行是連續性的,具有吸收與被吸收關系
,其中前兩個犯罪行為被后一個入室搶劫行為所吸收,本案應認定入室搶
劫罪,因此,法院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漳平市人民法院 葉文炳,聯系
電話13507536046)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