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7-24) / 已閱12501次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案情]
2005年1月23日6時許,福建省永春縣東平鎮太山村村民李錦彬駕駛閩C-
43215號大貨車(該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泉州分公司投了第三者綜合
責任險,保額20萬元)自永春縣駛往龍巖,途經省道203線394KM+131m處
時逆向行駛,與被害人陳作生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陳作生當
場死亡、乘車人許金富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嚴重損壞的損害結果
。經認定:被告人李錦彬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五原告人(系兩死者第一順利繼承人)以被告
人李錦彬的行為造成其經濟損失171111元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被告人李錦彬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泉州中心
支公司在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賠償金額范圍內給予賠償。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錦彬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二人死亡,其行
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五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應
予賠償。該車有投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泉州中
心支公司系合同關系,屬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人身損害賠償不存在因果
關系,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因此作出下列判決:以被告人李錦彬
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給附帶民
事訴訟五原告人171111元。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五原告人要求保險公
司在第三者綜合責任范圍內直接賠付責任。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李錦彬犯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沒有異議,對保
險公司是否承擔直接賠付責任出現分岐,一種意見認為,該車有投保第三
者綜合責任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
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受害者損失。第二
種意見認為,雖然該車有投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與保險公司形成的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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