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7-27) / 已閱19057次
先提性要求后施暴力是否構成強奸罪?
葉文炳
[案情]
2004年6月6日凌晨2時許,葉錦某在福建省漳平市桂中路張清某的發廊店內
按摩時,要求與小姐胡燕青發生性關系。遭拒絕后,葉錦某毆打胡燕某及
陳美某,打完離開發廊后,葉錦某越想越不舒服,又邀集了黃祖某、蘇李
某等人,乘一部皮卡車(車號閩F50722)再次趕到發廊,再一次踢打小姐。
打后,葉錦某、黃祖某等人乘車往東坑口方向行駛,至三叉路口處,發廊
店主張清某及其小舅子陳思某騎摩托車追上來,責問為什么隨便毆打其店
員,葉錦某、蘇李某、黃祖某等人又一起毆打陳思某、張清某。經鑒定,
胡燕某、陳美某、陳思某、張清某的傷為輕微傷。
[評析]
該案在審理中出現了分岐:一種意見認為,葉錦某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遭
拒絕后,對其進行毆打,施以暴力,雖然毆打完后沒有再提出性要求,但
其強迫與胡燕某發生性關系意圖明顯,具有一個前因后果,后果前因的互
動關系,先性后暴力,后暴力再性是個前后呼應兩個互動行為,只是因為
是公共場所,沒有辦法把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付出實現而已,這是意志
外因素造成其強迫與人發生性關系未遂,因此,葉錦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至于后來葉錦某、黃祖某等人再次毆打胡燕某、陳美某,毆打前來說理
的張清某、陳思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葉錦某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葉錦某在向胡燕某提出欲與其發生性關系遭拒絕后,對
其施以暴力,該行為是提出性要求遭拒后對其施暴,這跟施暴強行發生性
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葉錦某提出性要求遭拒后,此時的性要求演變成一
個施暴的理由,因此其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只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后為
了泄私憤又邀集了多人再次折回去毆打發廊女胡燕某、陳美某,在離開的
路上又把前來說理的店主張清某與陳思某毆打成輕微傷,其行為也是符合
尋釁滋事犯罪構成,因此,葉錦某應按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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