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文輝 ]——(2005-7-27) / 已閱27184次
1、導致信訪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負責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信訪條例》第40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⑴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⑵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⑶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⑷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2、泄露信訪內容以及作風粗暴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信訪條例》的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違反報告制度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報告制度,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打擊報復信訪人的責任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構建信訪工作長效機制,把信訪的矛盾糾紛消除在蔭芽狀態
㈠信訪綜合治理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如宣城市開始重視發揮社會團體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法律援助機構等法律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在參與解決信訪中的作用,由律師、公證員、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信訪工作機構法律顧問接待并提供信訪咨詢等,收到了一定實效。
㈡信訪信息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㈢信訪信息報告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㈣信訪督辦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⑴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⑵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⑶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⑷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⑸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⑹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出整改建議后,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如有的地方采用信訪工作機構親自督查督辦和責任部門督查督辦相結合的方法,做到督查有內容、督辦有記錄。在結案報告形成后,必須經簽批領導親自審閱。對報告內容不詳或有疑義的,一律責令重新調查。
㈤信訪情況分析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就下列事項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⑴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⑵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⑶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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