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7-30) / 已閱6926次
讓貧困者都能邁入正義的門檻
楊 濤
從4月6日起,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范圍進一步擴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對司法救助作出新規定,公布了《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法制日報》4月7日)
人們常說,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的,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調解、勞動仲裁、行政裁決都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但都不具有終局性,人們對于上述的決定、協議不服時,都可求助于司法,這些決定、協議都要接受司法的審查,司法才具有終局,司法給人們權利以最后的救濟。因此,民眾在發生糾紛或權利受到侵害時,求助司法是他們的基本權利,反之,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民眾能有效地將其糾紛訴諸司法。
但是,在實踐中,民眾這種將糾紛訴諸司法的權利卻并不是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一種是有形的門檻,那就是法律或其他相關一些法規,將一些案件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圍外,一些法院也有意無意地將一些案件推到法院大門之外;另外一種就是無形的門檻,就是一些貧困的人們因為無法交納相對于他們收入而言昂貴的訴訟費,以至于望門興嘆。因此,如果一個公民因為貧困不能邁入法院的門檻,不能尋求正義,那么有關司法機關就不能說在全社會實現了正義,不能說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將正義送到了千家萬戶。所以,司法機關有義務提供司法救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讓他們有能力到法院來尋求正義。
應當說,我們的司法機關一直在積極為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了有關司法救助的規定,各級法院為一大批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交、減交、免交了訴訟費用,為這些當事人打得起官司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是,原有規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各地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拖欠經濟補償金等糾紛不斷增加,而這些貧困職工的司法救助問題沒有納入原規定救助范圍;原有規定中對于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都是由負責受理該案的審判人員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主管副院長審批,數額較大的,報院長審批,從而使當事人申請救助的程序復雜;原規定對于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和標準的部門并不明確,也影響了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比較好地解決了原有規定中的不足,進一步擴大了受司法救助對象的范圍,簡化了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明確了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和標準的部門為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為那些僅僅是因為貧困無法交納訴訟費的人們尋求司法救濟開辟了更為通暢的道路,讓正義的門檻進一步降低。
只有包括貧困者在內的每一個公民在面臨糾紛,在權利受到侵犯時,都能尋求于司法救濟,邁入正義的門檻不存在障礙時,法治的大門才真正向每個公民打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這一新規定值得我們期待。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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