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先明 ]——(2005-9-1) / 已閱12117次
關(guān)于漢語姓名設定的立法建議
徐先明
摘 要:法律應當對公民設定姓名作出限制,但應當允許少數(shù)民族作出變通的規(guī)定。姓名必須有名有姓,姓氏不可廢。公民不可隨意取姓,只可隨父或者隨母。取名只能使用法定用字表中的兩個漢字。姓名的意義也應當有所限制。戶籍登記機關(guān)在控制重名重姓方面應當負主要責任。變更姓名應當有正當原因,并且原則上以一次為限。
關(guān)鍵詞:姓名 設定 變更 限制
筆者升級做父親了,為給兒子取名費了好大心思。妻有妹妹但無兄弟,岳父為此一生不樂,如今有了第一個外孫,如能與他同姓,那幸福將不可言狀。說實在的,我愿意這樣做。身為大學法律教師,我深知我國婚姻法有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我無法過我父母那一關(guān),因為他們也只有我這一個兒子。那就把我們夫妻倆的姓合在一起吧,再加兩個字的名,反正如今四個字的姓名已經(jīng)很流行了。可仔細一想,似乎不妥。如此一來,人家要問我兒到底姓什么,我可該如何回答呢?如果說姓“徐”,那妻的姓加上去豈不毫無意義?如果說是復姓,那中國豈不從此又多了一種姓?如今,這樣給孩子取名的人確實是越來越多了,那中國的復姓豈不也是越來越多?將來這些孩子也為人父母時,如果夫妻倆都是這樣的復姓,他們也要把自己的姓合起來,豈不是要產(chǎn)生四個字的姓?想象一下,兩三代之后,中國人的姓名就會象歐美人的姓名一樣:第一,姓氏滿天飛,多如牛毛;第二,姓和名之間得用“•”號隔開。為此,筆者產(chǎn)生了研究姓名設定的興趣,稍一研究就發(fā)現(xiàn)姓名設定的問題比我想象的要多得多。
第一個問題是姓名的民族區(qū)別。
陳愛國同志有一個觀點說:“考慮到我國民族眾多,有關(guān)風俗習慣各異等諸多情形,對公民名字的字數(shù)一般不宜加以限制”。[1]筆者對此實不敢贊同。中國確實民族眾多,但用漢語取名的人應該占了絕大多數(shù),中國要制定姓名法,必須從這絕大多數(shù)出發(fā),民族自治地方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做變通的規(guī)定。這完全符合中國的憲法和立法傳統(tǒng)。豈可將少數(shù)民族的特殊情況加諸于全國?筆者認為,本文標題的“漢語”二字本有點多余,但因為有此一論,為確切起見,還是加上,以便與陳愛國同志商榷。
第二個問題是姓名的結(jié)構(gòu)。
這個問題主要是姓名是否必須有姓,隨便叫個什么,沒有姓行不行呢?筆者認為,姓代表血統(tǒng),絕不可廢。“正姓氏,別婚姻”,“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為此,中國歷史上很長一段時期的法律明文禁止同姓男女結(jié)婚。另外,歷史上也有很長一段時期多數(shù)婦女沒有名,但自有文明史以來就從沒缺過姓。沒有姓,中國豈不又回到了石器時代?對于歷史和傳統(tǒng),我們理應尊重,尤其是當傳統(tǒng)并不損害社會秩序和社會公益時,絕不能為滿足所謂的個人自由而隨意破壞。
第三個問題是如何取姓。
中國的重名率非常高,這方面的統(tǒng)計非常多,甚至連姓名重復排行榜都有了,但因為這幾乎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我在此就不引用了。重名率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姓太少,雖然實際的姓遠遠不只百家,但百家姓確實占了漢語姓氏的絕大多數(shù)。這樣看來,讓立法者明確授權(quán)公民隨意取姓,確實不失為一個解決問題的好方法。但我在給自己兒子取名的過程中,深思熟慮之后,認為這樣實在不妥,這在前文已經(jīng)述及。另外,為了解決重名的問題而制造血統(tǒng)不明的社會混亂實在有點“拆東墻補西墻”的味道。要解決重名的問題,自有別的好辦法,本文稍后再來論述。筆者認為,中國未來的姓名立法應當禁止公民隨意取姓。現(xiàn)行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的規(guī)定應當由最高法院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即“要么隨父姓,要么隨母姓”,以免有人誤解成“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以誰的姓也不隨”。[2](P591)筆者分析,之所以有這樣的誤解,實在是過分執(zhí)著于法律的緣故,單從法律條文來看,這句話確實可以作出這樣的誤解。但是,姓與名不同,名是社會屬性,只是區(qū)別于他人的一種符號,公民可以在法律范圍內(nèi)選擇;姓則是自然屬性,它是自然人血緣家族關(guān)系的代表,自然人無法選擇。無法選擇是自然限制而非法律限制,就象自然人無法選擇父母一樣,父母既定,姓氏已決,除非因收養(yǎng)、繼養(yǎng)而擬制血緣關(guān)系,天生不可更改。
第四個問題是如何取名。這個問題又有幾個方面:
一是用什么字?用標點符號可不可以,例如就叫“齊•魯”?用英文字母可不可以,例如叫“齊jackie”?筆者認為,未來的姓名立法應當明確漢語姓名只能用漢字,并且應當附錄一個取名用字表,禁止公民選用此表之外的冷僻字,尤其是選用電腦都打不出來的字取名。
二是用幾個字?中國的姓只有兩種:單姓一個字,復姓兩個字;中國的名傳統(tǒng)上也是一個字或者兩個字。但如果有人用三個甚至更多的字取名,法律應當準許嗎?誰都知道,現(xiàn)行法律是準許的。諸如“楊春白雪”(諧“陽春白雪”音)、“牟玉陽光”(諧“沐浴陽光”音)這樣的好名已經(jīng)很多了。但筆者認為,未來的姓名立法在這方面應當有所限制,即只能用兩個字,不可多也不可少。用一個字太少,不能解決重名率太高的問題。由于重名率太高給很多人帶來麻煩,已經(jīng)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以社會公益而限制愛取單名者的個人自由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允許用三個字取名,就無法避免有人隨意取姓。例如父姓齊、母姓魯、兒叫“齊魯王子”,這個“魯”字在允許用三個字取名的前提下,他要說是名,即使他實際用作姓,也沒法予以禁止。
三是用什么意?有人認為名字就是個符號,不必有什么意;有人認為名字事關(guān)重大,得有個好意。筆者認為,沒有意固然允許,但如果有意卻不能毫無限制。例如,姓毛叫“毛澤東”、姓萬叫“萬歲”、姓楊叫“楊偉”、姓胡叫“胡猩精”等等,未來的姓名立法都應當禁止。綜合日本、巴西、阿根廷、西班牙等國家關(guān)于姓名的立法來看,應當禁止如下幾個方面的名字:歧視性或者不道德的;政治性或者反映意識形態(tài)的;姓與名合起來完全與歷史偉人相同的;其他有傷社會公德、社會風化的等。[3]
第五個問題是如何減少重名重姓。
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很多難處,前文述及禁止用一個字取名確實減少了重名重姓的可能性,而設置取名用字表、只能用兩個字取名以及禁止公民隨意取姓雖然增加了重名重姓的機會,但也都是有理有據(jù),勢在必行。筆者認為,這只能辛苦戶籍登記機關(guān)了。未來的姓名立法只要規(guī)定在同一個登記機關(guān)管轄范圍內(nèi)不得有重復的姓名,授權(quán)登記機關(guān)遇到這樣的情況拒絕登記,就不僅可以極大程度地控制重名,還可以避免很多無謂的民間糾紛。例如,有人給自己兒子取名與同村他人的爺爺相同,雖是無心,也不得不打了一場官司。還有人故意給自己孩子取名與比鄰而居的仇人相同,雖明知其意在于侮辱,法院也無可奈何。其實象這樣的糾紛只要戶籍登記機關(guān)拒絕登記這樣的姓名,就完全可以避免,不至于起訴到法院,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
第六個問題是如何管理姓名變更。
最初,姓名都是父母或者其他人取定;成年后才有權(quán)給自己取名。所以,姓名變更應在姓名設定的范疇之內(nèi),沒有變更權(quán),設定權(quán)是不完整的。姓名變更的管理是姓名設定中難度最大的,以下兩個方面未來的姓名立法都應當認真考慮:
一是哪些情況允許變更姓名?北京一位市民退休后無端要求變更姓名,并且取了一個古怪名字叫“傲古孤耶”,由于現(xiàn)行法律沒有這方面的限制,法院判決公安機關(guān)必須為其變更姓名,這給公安機關(guān)的管理工作造成極大麻煩。未來的姓名立法在這方面應當有所限制,禁止公民無故變更姓名,可限于下文論及的幾種情況。
二是公民可以行使幾次姓名變更權(quán)?筆者認為,這要分情況對待。
如果是因再婚后形成繼養(yǎng)關(guān)系的,法律應當禁止監(jiān)護人變更子女姓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說:“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4]這里強調(diào)的是不得“擅自”變更,意即如果生父母雙方協(xié)商同意變更則可以變更。這雖然尊重了父母的個人自由,卻給社會造成很大麻煩,并且絲毫沒有顧及孩子的感受。誰都知道離婚率越來越高,豈止二婚的多,三婚、四婚的也不少。每次都來變更子女姓名,不僅給公安機關(guān)造成工作壓力,給社會造成識別困難,更為重要的是它會給孩子造成極大的心靈創(chuàng)傷。如果繼養(yǎng)關(guān)系非常穩(wěn)固,繼子女對繼父母產(chǎn)生了發(fā)自內(nèi)心的歸屬感,他們成年后可以提出申請,那時法律再準其變更姓名不遲。總之,筆者的意思是,法律不僅應當尊重大人的婚姻,更應當尊重孩子的人格。
如果是因合法收養(yǎng)需要變更養(yǎng)子女姓名的,應當不受限制,即收養(yǎng)關(guān)系變更一次,即可變更子女姓名一次。有人會說,這樣也會給孩子帶來心靈創(chuàng)傷。筆者以為,收養(yǎng)與再婚不同,再婚是從父母的利益出發(fā),如果因為不能變更子女姓名父母就不能再婚的話,孩子照樣會有人養(yǎng);收養(yǎng)卻是從孩子的利益出發(fā),對孩子來說,有人養(yǎng)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因為不能變更姓名使孩子失去“幼有所養(yǎng)”的話,就太不值得了。總之,再婚禁止變更子女姓名和收養(yǎng)允許多次變更子女姓名,目的都是一樣的,那就是為了保護孩子。
如果是因在學校同班同學或者在單位同部門同事之間重姓重名而需要變更姓名的,原則上應當以一次為限。原因在于變更姓名不僅是改幾個字那么簡單,而是會引起一系列的管理問題,學籍管理、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管理、婚姻管理等等都要作相應的修改,實在是麻煩之至,以一次為限確屬為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著想。至于有些特殊情況,也可作相應的調(diào)整。例如,變更之后到另外一個學校或單位又與人重姓重名的,可責令對方變更姓名;若兩人都已變更過一次,可允許其中一人再變更一次。
如果是因名字中有冷僻字、繁體字或意義難堪等原因需要變更姓名的,這種情況在上述立法建議實施后,登記時就可避免,但目前有些人已經(jīng)取了這樣的姓名,應當允許變更,但也應當以一次為限。例如,有父母給孩子取名“費彥”,因諧“肺炎”音,在學校常遭人笑話,成年后自己改名“費紅忠”,結(jié)果又因諧“肺紅腫”音,更遭人笑話。這恐怕只能怨他自己,法律不應允許其再去改名。當然,在授權(quán)戶籍登記機關(guān)遇到如此姓名拒絕登記的前提下,戶籍登記機關(guān)也應當加強理論研究,總結(jié)實踐經(jīng)驗,因而能夠想普通公民所不能想,及時發(fā)現(xiàn)擬登記姓名中存在的問題。
未來的姓名立法除例舉前文論述的原因外,可再加一項概括式的規(guī)定,即“其他可以變更的情形” 。但變更姓名實在事關(guān)重大,對這條概括式規(guī)定,有關(guān)司法解釋應當嚴格限制,戶籍登記機關(guān)在執(zhí)法實踐中也應當嚴格控制。
最后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探討的姓名是公民的正式姓名,即戶籍登記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遵循一人一名的原則,并應受法律的諸多限制,否則,個人自由的行使必然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而筆名、藝名等別名則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