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明超 ]——(2005-9-1) / 已閱27489次
十、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首先,二者對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是暫時占權中的四種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便用和收益權。其次,二者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同。貪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該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該公款,以后要予以歸還。這是區別兩罪的主要所在。再次,二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者物據為已有,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涂改、偽造單據、帳目等手段。因此,本單位的財務帳面平衡,很難發公共財產已被非法侵占;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總會在帳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條,沒有平帳通過查悵能夠發現公款被挪用的事實。
案例: 王宗耀貪污案。王宗耀,中國銀行湖北省某市支行工作。2001年9月王宗耀先后收到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儲戶存入其單位的委托貸150萬元,全部不入帳,歸個人使用。為了掩蓋犯罪又采用偷支儲戶存款等方法,用公款歸還了其中的150萬元。王宗耀偷支儲戶存款致使庫存現金與帳面不符,被告人為了達到帳款相符,隱滿其侵占公款的罪行,于2002年10月指使李某與該行兩次簽訂共計150萬元的虛假貸款合同并入帳,從而侵占公款150萬元。公訴機關認定王宗耀挪用公款150萬元貪污公款150萬元。案發前全部贓款已揮霍殆盡。一審以犯貪污罪了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由我擔任其其辯護人。我認為: 簽訂假貸款合同只能將銀行貸款帳面平衡,以應付檢查,掩蓋挪用公款的事實。與貪污罪中采用銷毀涂改偽造單據等手段,使整個帳面平衡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不同;本案是挪用的帳面與現金是平衡的,借貸合同名為李某簽的,實為王宗耀的,錢實際上也是被告人用于還挪用款,銀行帳上該筆應收貸款150萬元是存在的,被告人是要幫李某歸還銀行的。因此被告人采取簽訂假貸款合同,無法平衡賬面150萬元,達到非法占有150萬元的目的。二審法院采信辯護人的觀點,認定一審定性不準,據此判決: 撤銷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二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注: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首先,二者對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是暫時占權中的四種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便用和收益權。其次,二者主觀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同。貪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該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該公款,以后要予以歸還。這是區別兩罪的主要所在。再次,二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者物據為已有,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涂改、偽造單據、帳目等手段,因此,實際生活中很難發公共財產已被非法侵占;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總會在帳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條,沒有平帳通過查帳能夠發現公款被挪用的事實。
十一、共同貪污犯罪中貪污數額認定
共同貪污中“個人貪污數額”的認定。刑法第383條根據情節輕重對貪污罪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個人貪污數額是重要的情節,直接涉及到量刑的輕重。在共同貪污案件中,貪污罪的犯罪數額存在分配問題,只有準確計算共同貪污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數額,才能準確對各共犯人適用刑罰。
在刑法理論上,確定各共犯人貪污數額有: 分贓數額說、參與數額說、犯罪總額說、分擔數額說和綜合數額說等不同主張。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分贓數額說和犯罪總額說。
分贓數額說主張,各共犯人只對自已實際分得的贓款贓物數額承擔刑事責任。持這種觀點的理由是: 如果要每個罪犯都以共同犯罪數額作為量刑的基地,那就是不加區別地要每個罪犯都承擔其其他共犯的罪責,這不符合罪責自負原則的。
犯罪總額說主張,以共同犯罪的總額確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責任。在決定對各共犯人處罰時,應根據各共犯所起的作用和責任的大小,和罪態度的好壞加以區別對待。
根據97年刑法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筆者認對共同貪污案件中各共犯人應按下列原則確定“個人貪污數額” 的前提下適用刑法第383條第1款各項所規定的法定幅度。
A/ 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貪污集團預謀策劃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贓物總額計算,當然對于貪污集團中個別成員獨立于犯罪集團意志之外而實施的個人貪污行為,應排除在有要分子負責的總額之外。
B/ 對貪污集團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依照刑法第26條第4款之規定,按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貪污行為所涉及的犯罪總額認定。
C/ 對共犯中的從犯,按其所參與貪污行為所涉及的犯罪數額認定。
在量刑時還要考慮各共犯人分贓數額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十二、關于緩刑適用的問題
依照有關規定,對于貪污在一萬元以下的,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適用緩刑;對于貪污在一萬元以上的,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并退贓的,可適用緩刑;對于犯貪污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經減輕處罰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參考文獻: (略)
作者: 馮明超
聯系:028--88057681,1308808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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