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8-22) / 已閱14291次
女孩“當街裸乞”羞辱了誰?
毛立新
7月18日晚21時,一名10歲左右的女孩裸體跪在貴陽市中華中路北面乞討。當時在夜幕下該路段乞討的兒童為數不少,可卻無人干預。記者認為,對于一個女孩,一絲不掛暴露在大街上,實在有損文明。(四川在線7月20日)
讀罷這則報道,筆者的第一反應卻并非是譴責女孩有損文明,而是迅速產生了一個判斷:女孩當街裸乞,幕后必有黑手!所謂“羞恥之心人皆有之”,10歲左右的女孩只要精神正常,就會有起碼的羞恥感和自尊心。從記者拍攝的照片看,女孩低垂著頭,蜷曲著身體趴在地上,顯露出明顯的羞怯和恐懼。也就是說,女孩如此自傷尊嚴,絕非自覺自愿,背后必有人教唆、脅迫。
那么誰是幕后黑手呢?筆者聯想起近年來關于流浪少兒受人操縱、為人行乞牟利的種種報道。據此分析,女孩背后的“黑手”不外乎兩種人:一是違法犯罪團伙,它們往往利用拐騙、收買甚至“租借”來的兒童行乞牟利;二是一些利欲熏心的家長,也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孩子賺昧心錢。但不管是誰,如此摧殘、壓榨少年兒童,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自從廢除強制性收容遣送,實行自愿性社會救助后,少兒流浪行乞問題日漸突出。對此,多數地方是消極不管,其實這與有關法律規定是相悖的。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義務,當地人民政府有采取有效措施責令不入學受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送其入學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9條也規定: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據此,有關職能部門完全可以依法干預、制止,以保障流浪乞兒的合法權益,消極不為顯然有失職責。
再往深里想,不排除行乞女孩的背后,果真就有“黑惡勢力”作崇。如果是這樣,女孩所面臨的危險與侵害,可能遠遠不止于“當街裸乞”。近年來,各地警方接連查破職業犯罪團伙控制、驅使少兒乞討牟利的案件,犯罪分子甚至故意將健康少兒致傷、致殘,把他們當作乞討的“道具”,肆意加以摧殘、壓榨,手段之兇殘令人發指。此種行徑,當然已不僅僅是有損城市形象、擾亂社會秩序的問題,而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因而,當地警方也有介入調查的必要。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關愛他們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面對“當街裸乞”的女孩,我們不能滿足于用施舍的方式來表達憐憫之心,有關職能部門更不能再不聞不問、漠然視之。否則,蒙羞的絕不僅僅是孩子,而是整個社會,是我們每一個人。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