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5-8-25) / 已閱9388次
誰來保障這些“委托代辦”人員的勞動權益?
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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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質疑,公民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是關乎其基本生活或生存的權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就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也就是說,公民的勞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是一件直接關系到構建“和諧社會”、影響社會安定的大事。然而,本所近期收到的山東省東營市**縣王某、陳某、李某、蓋某等人反映該縣郵政局侵害其合法勞動權益的來信卻引發了我們這些法律工作人員的深思。
這些人員在來信中反映:自1985年始,他們就先后以“農民工”或“臨時工”身份進入山東省東營市**縣郵電局工作,目前他們的工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有的甚至超過20年。在工作期間,他們都表現得非常出色,有的連續多年獲得市縣級郵電系統“先進生產者”、“技術能手”、“優秀工作者”等榮譽稱號,有的還被任命為“投發中心主任”、“支局局長”等職位。他們同單位其他員工一樣擁有員工工作卡、工作服,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從單位按月領取報酬。他們想知道,為什么“他們的工作年限較長,比單位其他員工干的工作還要多,節假日都不休息,但他們拿到的報酬卻不到郵局其他所謂正式職工的一半”?他們還想知道,郵局以同他們訂立過的“委托代辦郵政業務協議”為名,不承認他們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是否真有法律依據?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和司法部門為什么不能維護他們的勞動權益?
針對這些從事郵政業務人員所反映的問題,我們審核了他們提供的所有證據或證明材料,并查閱了涉及《勞動法》和《郵政法》等不同領域的大量法律、法規或政策之規定,認為:**縣郵政局通過與個人簽訂委托代辦郵政業務協議的形式來規避與其員工勞動法律關系的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當地勞動爭議和司法部門沒有依法維護這些所謂“委托代辦”人員的勞動權益是有違《勞動法》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其中不乏“腐敗因素”導致“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其所產生的社會后果只能是為社會制造更多的不安定、不和諧因素。
我們在調查中還了解到,此“委托代辦”問題在郵政企業內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委托代辦人員從郵政企業發生勞動爭議也不是首次,山東省郵政局在2001年還在郵政系統內部發文(魯郵政人教[2001]81號)重申并規范“委托代辦郵政業務”事宜。依據該號內部文件,只要郵政企業告之代辦人員委托代辦協議的性質,并且代辦人員“自愿”簽署委托代辦協議,似乎就不會產生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況且其法律依據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條“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的業務”的規定;同時還提到原郵電部1990年11月12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時,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代辦合同”。
但問題似乎就產生在《郵政法》和《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上。目前中國不是勞動力過剩嗎?郵政業務不是面臨市場化,郵政企業不是面臨減員增效嗎?1995年國家公布施行的《勞動法》要求企事業單位逐步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郵電企業自然也不能例外。按《勞動法》規定,郵政系統原先雇傭的大量廉價“農民工”或“臨時工”似乎應堂而皇之更正為“合同制工人”。但如此以來,郵政企業必將會面臨增加大量的工資、勞動保險等成本費用。在郵政業務面臨推向市場、日漸重視經濟效益的今天,進行企業利益重新分配或調整無可厚非,但增加企業人員成本或費用顯然不是企業領導所期望看到的事情。這時,郵政企業必然開始考慮這些“農民工”或“臨時工”的問題,如果把這些“農民工”或“臨時工”都辭掉,那么原先大量繁重的郵政業務又無人來承擔;如果把他們都轉為正式“合同制工人”,就得增加他們工資,還得為他們辦理各項勞動保險,提供更多的福利待遇,這顯然不符合部分郵政企業既得利益者的想法。怎樣才有一個兩全其美的方式,來達到能夠繼續利用這些工資低廉的原“農民工”或“臨時工”,而又不必負擔他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費用的目的呢?聰明的郵政企業領導很快便從《郵政法》關于“委托代辦郵政業務”的規定中得到“啟發”。于是,他們便開始同這些原“農民工”或“臨時工”簽訂“委托代辦郵政業務的協議”,將他們變成所謂的“委托代辦人員”,繼續讓他們從事原來的工作,又不承認與他們之間的勞動關系,這樣豈不就達到“減員增效”的目的了。如此“高招”,在郵政和電信業務分離后,還被部分電信企業所采用。
這樣,可就苦了這幫“委托代辦人員”了!誰讓你原先是“農民工”或“臨時工”呢!如果你不同意簽署“委托代辦協議”,你就趕緊走人(找人還不容易);如果你同意留下,你就得簽“委托代辦協議”;因為你是“委托代辦人員”,你所得到的報酬(每月四、五百元左右)僅是其他有身份的“合同工”工資一半左右;如果你在日常工作中受到傷害,你不會享受到工傷待遇;如果你得了重病,沒有醫療保險單位會替你報銷費用;如果你不能工作或失業了,你不能領取養老或失業救濟金;至于福利分房或住房補貼更與你無緣。…… 而這些委代辦人員又都是怎樣從事郵政業務的呢?據上述**縣郵政局委代辦人員反映:他們所從事的代辦業務包括郵政儲蓄、報刊訂閱、信件投遞等所有郵政企業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必須接受郵政企業各項考勤、工作技能考核、職務任免、獎懲管理和工作任務指標等各項勞動用工制度的約束;從形式上,他們和郵政企業正式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完全一樣,并且一樣擁有員工上崗證、工作卡、工作服,從單位領取報酬(但報酬差別較大)等。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內容,這些代辦人員和郵政企業之間顯然符合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情形,即通過“委托代辦郵政業務的協議書”本身不能單獨確認雙方之間就是提供勞務的委托代辦法律關系,從而否認雙方之間形成的事實勞動法律關系。
如果郵政企業以《郵政法》和“委托代辦郵政業務協議”為依據,不承認委托代辦人員是它們企業員工,那么誰又應該為這些同樣為中國郵政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原為“農民工”或“臨時工”現為“委托代辦人員”的生活和養老問題負責呢?郵政企業不負責,那么誰來保障他們合法的勞動權益呢?《郵政法》關于“委托代辦郵政業務”之規定是否需要通過法律修改的方式來明確禁止被用于規避企業與員工的勞動法律關系呢?
本文提出問題,旨在呼吁廣大社會公眾關心這些曾為我們、為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勞動者,我們希望發展中國郵政事業不要以犧牲這些弱勢人群的利益為代價。因為畢竟我們所追求的是“和諧社會發展觀”,企業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也是為了讓更多的人過上好日子,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社會矛盾和不和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