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奕新 ]——(2005-8-29) / 已閱53130次
論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
黃奕新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商業銀行是金融業的主體。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國有商業銀行(如無特別說明,本文“銀行”均指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已成為束縛我國金融體制與經濟健康發展的桎梏。因此,必須積極探索符合國情的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路子,化解金融風險。
一、銀行不良資產的狀況
我國銀行系統中存在著大量的不良資產,已是不爭事實。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統計資料表明,到2003年末,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1.92萬億元,不良貸款比例為20.36%;至2003年末,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5093.7億元,仍有近 9000億元不良資產需要處理。故此,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現有不良資產約2.8萬億元,以2003年9月的數據計算,不良資產占全部貸款的28.68%。從不良資產占GDP的比例分析,2003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116,694億元,以此計算,2003年底國有商業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總額占GDP的23.99% 。同時,這些不良資產絕大多數集中于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的高負債已是普遍特征,且虧損面還在繼續加大之中 。另一問題是,由于我國在加入WTO時承諾2006年底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央行提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率每年要下降2至3個百分點,到2005年降到15%以下的監管目標。為此,各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泛力下,為“稀釋”不良資產率,“想方設法”增加了大量貸款,其中房地產類又占相當高比重。這些為不良資產率下降做出貢獻的房地產貸款,可能暗藏著泡沫的危險,造成新的不良資產。上述表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具有余額高、占比大、消化難、增長快等特點。
原其因,可概括為三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資體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對銀行的行政干預等。二是銀行因素,銀行自身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不善。如忽視科學決策,片面追求市場份額、規模效益,信貸管理上的內控機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風險約束機制等,導致信用風險、道德風險、投資失誤。三是企業因素,如企業的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大面積虧損、企業改制過程中銀行債務的懸空和逃廢等。實際上,這些造成不良資產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關、共同作用的。從本質上看,銀行不良資產主要是由于對國有企業發放的帶有隱性財政補貼性質的貸款造成的。隨著上世紀90年代國內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化,國有企業出現大面積虧損,企業高負債和軟預算約束的制度環境下,企業的虧損便直接轉化為銀行的不良資產。而在90年代后期國內需求明顯不足,國有企業的經營陷入了困境,產生大量不良資產。專家分析指出,企業的產權結構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釋銀行不良貸款成因的第一變量,可解釋現有的銀行不良貸款的70%;銀行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則是第二變量,解釋銀行不良資產剩下的30% 。
嚴重的不良資產正阻礙國有銀行的商業化進程并積累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危及國家經濟安全。因此,必須果斷采取措施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否則將增加處理成本。
二、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框架構思
應當說,自不良資產產生之日起,我國就開始了清理活動,理論界、金融部門都在探討、實踐。早期,銀企之間的不良債權債務關系,首先表現為國企之間的“三角債”。盡管1989年全國開展集中清理,收效不大,1993年后又卷土重來,前清后欠,愈演愈烈。三角債發展以一定程度,侵入銀企關系,銀行不得不參與企業的債務重組,并于1994年試行限額下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但由于是各個銀行分散進行,沒有規模,成效有限。亞洲金融危機后,我國于1999年相繼設立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大全國性的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簡稱AMC或資產公司),開始全面、大規模、集中地清理不良資產,進入了以AMC為主導的清理階段。AMC的業務范圍廣泛,基本上包括除吸收存款和股票二級市場以外的所有金融業務,實際上具有投資銀行性質和金融百貨公司的特征。
截止2003年底,四家AMC累計處置不良資產5093.7億元,占其收購資產總額的36.14%,按四大國有銀行和四家資產公司現有不良資產約2.8萬億元基數計算,則占18.19%,再考慮到數字水分,實際比例必定更小得多。雖然單從數字上很難說明成效如何,也很難說明AMC的實踐成功與否。但筆者認為,借鑒世界各國處置金融不良資產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AMC的設立和運作,改變了我國沒有專門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的局面,具有明顯的優勢,應當確定為我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路徑。
首先,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金融危機不斷發生,不良資產處置模式逐漸歸結到“好/壞”銀行模式上。這一模式是將不良資產剝離到獨立于問題金融機構之外的專門的資產處置機構中,使原來的問題金融機構轉變成為能夠正常經營、資產優良和資本充足的“好銀行”。而接受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相對稱為“壞銀行”)則在政府的支持下,可以采取比原問題金融機構更為廣泛的業務措施,集中處置不良資產。不良資產一旦處置完畢,“壞銀行”也將不復存在 。發達國家如美國的RTC、德國的托管銀行、日本的過渡銀行等即采此制,轉軌國家如波蘭、捷克等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如韓國、泰國等也有類似的資產管理的公司。從實際運行結果看,這種模式成功的多,失敗的少 。
其次,結合我國國情,AMC處置方式具有明顯優勢:1、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分離好壞資產實施分別管理,一方面截斷了不良資產和新發生業務的聯系,阻止其蔓延;另一方面,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狀況可以迅速得到改善,便于維護金融機構的市場信心,避免對國民經濟造成集中沖擊,同時能夠為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提供基礎性條件。2、通過AMC的運作可能建立起轉變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橋梁,促使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而提高國有企業的運營效率。3、集中大規模處理,可以形成規模經濟,降低處置成本。4、AMC公司作為債權人的代表,其可調動的資源、可運用的手段以及協調相關主體間關系的能力,均是單個國有銀行或國有企業所不能比的。5、銀行自行處理不良資產往往會遇到業務范圍、專業技術知識不足、資產管理能力不夠、信息來源不充分等困難,反之,AMC則具有這方面的優勢。
明確走以AMC為主導的集中式處置的模式,只是初步的基本思路。大規模、集中地對銀行不良資產進行處置,將是一項系統工程。筆者認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存量控制。這是基礎性、前提性的要素,是指政府應對銀行不良資產的余額、構成及其將來可能增量等,進行徹底清查,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明確在一定時期內需要進行處置的數額目標。
2、成本負擔。不良資產必然意味著一定數量的損失(即成本),如何在政府(還可細分為中央與地方)、銀行、企業、待安置職工甚至社會公眾各方中分擔這種損失,必須先要有個科學合理的方案,才能為注入處置資金數量、來源等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3、主導力量。實施資產重組的主導機構可能有政府、銀行或第三方。
4、處置組織。是指要不要成立專門機構,該成立什么樣的機構,是集中設立還是分散設立,是獨立存在還是附屬于銀行。
5、具體措施。是指將不良資產轉化為良好資產或核銷的各種手段、工具等。根據不同的市場化環境和技術水平,結合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情況,可以開發和使用各有差異的措施,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清收、出售與豁免。清收即是以債務人為變現對象采取各種方式使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債務責任,按照不良資產回收率的預期可以分為:催收(往往申請強制執行)、一般債務重組(如延期或分期償還)、企業資產重組(如債轉股)、破產。出售即是債權人將不良資產以各種形式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轉讓,換取優質資產。出售方式可以多樣化,如資產證券化,這與一國市場經濟成熟程度及金融創新能力密切相關。豁免即債務的免除或內部核銷,一般不會單獨使用。
三、當前處置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在存量控制方面,不良資產存量不清,新的不良資產仍在產生中。
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數額,一直各有說法。首先是統計口徑不一。過去長期采用“一逾兩呆法”,與國際通行的“五級分類法”相比,滯后、不真實、缺少分析,無法準確反映真實風險。現在國家雖然要求轉用五級分類法,但現實上沒有擺脫舊的思維定勢和做法,加上銀行的分類標準不夠細化,客戶信息資料收集困難,分類管理僅是應付上報,沒有和信貸管理真正結合,不良資產的真實情況比公布的數字更為嚴重。其次,銀行收貸普遍以借新還舊作為主要方式,在不良貸款考核壓力大、任務重的單向約束情況下,急于完成上級行下達的目標任務,注重采取各種手段進行賬面數字變通,造成大量不符合條件的不良貸款人為轉成正常貸款。出于同樣的考慮,銀行將抵債資產長期掛賬處理,這部分抵債資產實際上已經形成損失。還有,如前所述,在大幅度增加的貸款中,房地產貸款的比重過高,這些現在為不良資產率下降做出貢獻的貸款,又有多少將化為明天的不良資產,令人疑慮。
2、在成本負擔方面,國企職工安置形成巨大的隱性負債,不良資產處置成本很高,但國家財力有限,國企再生清償能力低,銀行自身資本金不充足,資產流動性不夠。
不良資產的形成多與政策失誤有關,而處置這些不良資產更多地需要考慮公共政策,國家理所當然應當承擔主要的成本。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國企職工很大部分應得的收入被國家以利潤的形式提取,構成了國家對職工的隱性負債,現國企一旦破產或重組,巨額的安置費,也必然納入成本。但與此矛盾的是,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財政一直處于“虛弱”狀態,加上還要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將大量的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更縮小了對不良資產處置的支持空間。負債企業缺乏現實和再生償還能力。國企大都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和經濟過熱時期,承受市場風險能力很差,由于經營機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歷史包袱過重、生產工藝落后、產品質量低劣等原因,現在經營效益持續大幅下滑,無力償還債務,即使進行重組,再生清償的預期不大。銀行方面,其自身消化不良資產能力有限。近幾年,國有銀行通過剝離和清收、盤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資產得到了有效處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貸款損失和自身經營性不良貸款遺留在銀行內部,且多是收回無望的損失類貸款。要消化如此之大的歷史包袱,難度很大,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何況新的不良資產還在不斷產生。
3、在主導力量方面,以政府為主導,帶有濃厚的行政計劃性色彩。
政府干預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國家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政企不分和國家本位主義,政府不僅是企業、民眾的“父母官”,也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了銀行資金的“當家人”或調解人,往往以維護大局為由,主導、把持清收與企業重組的實施,不符合市場化的基本要求,導致資產優化重合、價值發現等市場功能失靈,同時也助長了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和權力的個人濫用。
4、在處置組織方面,現行AMC組織建構不完全集中化,未剝離和新增不良資產的處置則仍處于分散化狀態。
長期以來,銀行清收不良資產,是走內部分級行政化管理模式。靠行政管理手段層層下達任務,層層簽訂責任書,逼迫式工作,無法調動員工收貸清非的積極性。而且不良貸款清收已到了臨界點。好收的都收回來了,余下的都是老大難了,難免挑肥揀瘦。從銀行來說,不良貸款化解精力大,成本很高,與目前銀行競爭日益加劇,而競爭的著力點在于新業務的開拓和市場的擴大,形成矛盾。銀行迫于各自上級行的層層壓力,往往也只是抱應對態度。
四大資產公司設立后,上述陳舊模式的局面得到了部分轉變,但從幾年來的實際運行效果看,仍不盡人意。很大一個原因在于集中化程度不高、不徹底,國家按國有商業銀行對應設立了四家資產公司,并且各個資產公司對應設立眾多分支機構,分散了資源,無法形成合力,無法對不良資產統一管理和集中處置。而且,截止2003年底,資產公司雖然四年剝離了約1.4萬億元,處置了5093.7億元,但國有商業銀行現尚有不良資產余額1.92萬億元,而新的不良資產仍在不斷產生之中。這些更大量的不良資產,還是只能由銀行固守舊的模式,其效果可想而知。
5、在具體處置措施方面,運用的措施和手段不多,或有但難以實施,或有實施但市場化程度不高,收效甚微。
資產公司和銀行采取的措施單一,大多數還是局限于一般性清收,真正進行重組清收和資產出售方式的不多。而清收通常會遭遇法院“執行難”,交了高額訴訟費,不一定勝訴,好不容易勝訴了卻兌現不了。和解協議延期償還、分期償還,也往往是出于無奈,迫于壓力,被執行人其實并無再生清償能力,不過是拖延時間,反而進一步惡化財務狀況。申請企業破產,卻又面臨企業破產難、假破產、亂破產等問題。企業破產完全在政府的主導、包辦下,金融機構無話語權,最后支付完職工費用、破產費用等后,能用于清償銀行的所剩無幾。企業破產更多地成為企業逃廢債務、地方政府甩包袱的工具。
債轉股是重組清收的一種。盡管不少國家規定債權人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對債務人進行重組,但實際上采用的并不多 。而在我國,考慮到國企脫困目標,政府極力推動實施債轉股。但轉股后企業的經營情況沒有很大改善。
多樣化出售本是資產管理的重頭戲,也是最能體現專業化水平和金融創新能力的措施。但實踐中很少運用,即使有運用,出售方式單一,局限于房地產類單項資產的出售,較少進行資產組合、打包、證券化等運作。這主要因為,能作為證券化支持資產的不良資產必須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量,而我國銀行目前具備這一特征的不良資產為數不多。其次,依據現行的民事、證券法律,還難以調整資產證券化中復雜法律關系,金融機構、投資者的法律風險很大。
6、不良資產交易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制約了不良資產的流動性。
目前,絕大部分不良資產處置是通過與原債務人、債務擔保人、債務人的關聯公司之間的談判和交易完成的,這樣的操作模式既增加了處置過程中的道德風險,也造成了目前不良資產處置低流動性和低效益,表明我國成熟的不良資產市場還沒有真正形成。這是因為:不良貸款轉移和吸收的渠道、程序和機制尚未建立,不利形成充分的供需關系;專業的不良資產管理機構的競爭有限,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因體制、市場、法律等因素沒有很好地發揮其其專業化效能;不良資產價值的確定、資產批量處置等方法的技術含量有限;不良資產市場交易的信息網絡、信用評級、評估、拍賣、招標投標等市場中價服務尚不完善。同時,與成熟市場經濟條件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銀行不良貸款具有特殊性:不良債務人以國有企業為主、信用貸款比例高、呆帳和事實呆帳比例高、抵押品法律瑕疵多等,也給不良資產的投資和交易活動帶來限制。
此外,不良資產市場依賴于資本市場,要集中處置如此龐大規模的不良資產,必需有充足的資本供給。而從國內市場來看,國有經濟本身正面臨改制和轉型,現階段難以大規模地消化不良資產,民營經濟雖然整體上已有相當實力,但比較分散,短期內難以形成較強的購買力。國際投資者雖表現出參與處置的強烈愿望,但受我國現行外商投資、外匯外債等管理體制的限制,還很難介入。
四、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摸清底數,控制存量,分擔成本
開展全國性經濟普查,徹底清查銀行不良資產的底數,測算企業現金回收額,在此基礎上,確定不良資產存量控制目標和處置成本負擔方案。
首先,核實真相,分清責任。組織銀行對資產嚴格按照五級分類標準進行再次清分,并區分不良資產形成的人為因素和非人為因素,然后由監管部門牽頭復查驗收、分類排隊,真實反映資產質量,揭示風險。對屬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原則上由政府出資收購,專門處置;對銀行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原則上由銀行自身承擔、消化。
其次,補充資本,增強后勁。國家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繼續向銀行注入資本金,如用外匯儲備注資等,以提高其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可鼓勵銀行發行次級金融債券,加快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有條件進入資本市場募集社會資金,最大限度地調動起社會資源。
第三,提足準備,沖銷損失。我國風險準備金目前按年初貸款余額的1%差額提取,與現在銀行的經營狀況以及資產損失彌補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對國際慣例,次級貸款按25%提取、可疑貸款類按50%、損失貸款按100%提取,也是遠遠不夠的。要提高風險準備金比例,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增強活化不良資產的能力。
(二)完善處置組織的架構
一要重新整合四家資產公司,合并為一家,長期保留,承擔起專項處置任務,列入銀監會管轄系統。考慮到分清各家銀行的責任,可以在總公司內部按四大銀行分設相應部門,或者賬面分戶管理,避免來自銀行的道德風險。
二要在各銀行內部成立不良資產處置部,相對獨立、專業清收,商業化管理。尤其是在央行鼓勵商業銀行開辦投資銀行業務后,策劃以資抵債、資產重組來盤活資產。在對不良資產處置部門管理上,實行公開招標,確定最低化解額度。對部門經理人選本著“自愿、公開、透明、雙贏”的原則,向社會公開競聘,雙方簽訂聘任合同,在銀行授權范圍內,對不良資產進行運作。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機構則負責對不良資產的清收和支付上移風險資產的財務核算。銀行可以視自身情況,將不良資產回收到二級分行或者一級分行集中處置。
三要引入信托處置模式。銀行可以與資產公司開展合作,把一些未經剝離不良資款委托給資產公司運作,依據信托法分享利益、共擔風險。
(三)堅持實施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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