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5-8-29) / 已閱11105次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注意義務的認識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 劉凱
一、 對注意義務的介紹
根據我國當前有關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通說,某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同時符合四個構成要件,第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第二,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三,有損害后果的存在;第四,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只要能夠否定上述任何一個構成要件的存在,則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就醫療機構來看,醫院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直接關系到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醫院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因此,加強對注意義務的認識,對醫療機構來講,是十分必要的。
在侵權行為法領域內,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情況。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了自己行為的后果,但是仍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但是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之中,醫院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卻輕信某種結果可以避免。在侵權行為法理論中,過失又包括了疏忽與懈怠兩種情況——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能夠避免,為懈怠。疏忽與懈怠都是過失,都是行為人對其所應負擔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通過上述介紹,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過失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里狀態,就是行為人對其應當負擔的注意義務的違反。根據當前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注意”分為三個不同層次:
1、 普通人的注意。所謂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通常的情況下,
僅用輕微的注意,即可預見到的情形。舉例來講,某人住在五樓,其樓下是一集貿市場,但是某人某日在打掃房間時,隨手將一空酒瓶從陽臺上拋出。某人的此種行為,就是違反了普通人的注意義務;
2、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為標準。判斷此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為標準。舉例來講,甲委托乙在其不在辦公室時,代其接收并保管一張面額為100000元人民幣的支票,乙承諾,并在下班前收到了支票。但乙在下班后,隨手將這張支票放在了辦公桌上,第二天上班時,這張支票遺失。在所舉的例子中,乙違反的就是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注意義務。通俗的講,就是任何一個普通人,在保管自己的面額為100000元的支票時,都不會隨手放在辦公桌上。更何況,甲乙之間已形成了保管合同。
3、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所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指依該特定行業的專業,所能盡到防止他人損害的最大努力。這種注意義務要求以社會的一般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于事務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僅依其職業性質給予考慮。一般來講,某一民事主體所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所承擔的職責聯系比較緊密,比如,醫師、律師、會計師、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等,在其從事其所從事的職業或在其承擔的職責范圍內,其所負的注意義務,都應當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二、 醫療機構在日常的運營過程中所應負擔的注意義務
前述所簡要介紹的是主要是注意義務的層次,通過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三種注意義務的層次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注意程度為最高,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為最低。但問題在于,注意義務是存在于民法領域內的一個理論性名詞,如何將其與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的行為聯系起來,應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如前所述,注意義務與民事主體在行某種行為時的主觀方面聯系的非常緊密,當民事主體沒有承擔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時,我們就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失。通常,我們判斷某一民事主體在行某種行為時其主觀是否存在過失的標準,是客觀標準。
從注意義務的淵源來看,民事主體在日常行為的過程中,其應當承擔的注意義務的來源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結合前文對注意義務的介紹,我們解讀這一法條時,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情況時,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注意義務,當其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時,就是存在過失。
就醫療機構在日常的運營過程中所應負擔的注意義務來看,同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的規定,尤其是我國當前所頒布的醫療衛生監督管理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更是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比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于醫方對于患者死亡時,應當向家屬告知尸檢的規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關于醫療衛生機構處理醫療廢物的相關規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中關于醫療廣告的禁止性規定等。由于醫療衛生監督管理法規中的相關規定,與醫療衛生機構的聯系相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性規章而言更加緊密,因此,醫療機構在日常運營過程的注意義務,更多的是來源于前述法規或規章的規定。當然,當醫療衛生機構在日常的民事領域內所實施其他與其業務無關的行為時,其注意義務的來源還包括除醫療衛生監督管理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司法解釋此條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除根據相應的與其業務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以外,還應當負擔本條所規定“安全保障義務”。
出了前文所談到的法定的注意義務外,我們還應看到,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民事主體除負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章所規定的法定的注意以外,某些行業還出臺了很多的行業性的技術規范或是操作規程等。比如,在食品加工行業,我國相關規范性文件就對諸如某些添加劑的比例問題、某種原材料的禁用問題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就醫療行業來看,醫療衛生機構也存在前述所說的技術性規則。此種技術性規則,就是各種診療常規或者護理規范,這些與診療行為有關的技術性規則,向醫療執業人員提出了明確的注意義務,當其所實施的診療行為違反這些技術性規則時,不管是從理論還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均會被認定存在過失或被認為行為具有違法性。
但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領域內,民事主體所應負擔的注意義務并不僅限于法定的義務,還應包括道德義務。當然醫療衛生機構也不例外。這種道德義務,是與民事主體所承擔的職責或其執業性質緊密相聯地。應予注意的是,道德上的注意義務十分抽象,其外延是相當寬廣的,因此,判斷某一行為主體是否違反了道德義務,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之所以在此提出,目的在于提醒廣大醫務人員以及醫療機構,其所承擔的注意義務的來源除法律規定和行業性的技術性規則之外,還包括社會的一般道德標準。
三、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對注意義務的認識
當前醫患之間的矛盾非常尖銳,客觀表現就是醫療糾紛的增多。如何化解醫患之間的矛盾,因這是宏觀上的問題,筆者在此不作過多的討論。但在微觀層面上來看,醫療機構加強對其醫務人員關于注意義務的認識,無疑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筆者認為,醫療機構加強其醫務人員對注意義務的認識,應從兩個大的方面著手。第一,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法律教育,使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使法律、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中,有關醫務人員應當負擔的注意義務深入其心,在診療過程中切實地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第二,加強對醫務人員業務水平的培訓,使其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均符合診療常規或者護理常規的規定,切實維護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