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奎順 ]——(2005-9-2) / 已閱11767次
關于建立國家公務員個人失職賠償制的草案說明
姜奎順
隨著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民告官的訴訟案不斷地增加。
綜觀大量行政訴訟案的發生,剖其原因,不乏以下共性。
一、依法行政意識差,官老爺作風嚴重。
二、執法人員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
三、地方、單位利益至上,國家大局觀念差。
四、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
這些大量行政訴訟案的發生,無疑于給我們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蒙上一層陰影。它不但敗壞,侵蝕著社會的安定和團結,而且還必獎滲透,影響到社會風氣和社會文明健康地發展。不同程度地危害和影響了我們改革和開放的順利進行。不同程度地危害和影響了我們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的光輝形象,不同程度地危害和影響了國家的繁榮,富強和安定團結,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我們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群眾進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根本保證。
建立“個人失職賠償制”,就是指單位,個人,由于主觀上工作的失誤,直接或間接地造成國家、單位或他人財產和精神損失時,當事人要按國家賠償的一定百分比予以個人賠償部分,或予以全額賠償。
建立“個人失職賠償制”
一、有利于提高公務員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思想和地位。
二、增強了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責任感。
三、有利于國家政府在“宏觀上控制、減少”公務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和法律保證。
俗話說:“干一、看二、想三”就是說明我們的領導工作要有超前意識,才能總攬全局運籌維握。
對于經營和管理由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組成的這個大社會,我們建立的是一個廉潔奉公、政令統一的政府。一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政府,建立的是一個優質高效、廉潔文明的政府,并把各組織部門的工作目的、任務、原則、規章制度、責任細化到每一個崗位、環節和人員身上。
法律是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準則,具有預防和懲罰犯罪的雙重作用。且預防應大于懲罰。這就好比我們給嬰兒注射“疫苗”一樣,起到了積極預防的目的,控制和消滅了疾病的潛在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