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水縣公安 ]——(2005-9-3) / 已閱27519次
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適用當場處罰程序在案發現場能夠給以處罰的,執勤民警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在現場處罰有所不便的,可以將被處罰人帶到派出所或附近的治安聯防辦公室等適當場所予以處罰。
(4) 必須全面把握和認定適用條件。
《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應當切實把握,正確運用。
(5) 正確理解“執勤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含義。
“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執勤民警在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職責。包括執勤民警直接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群眾指控和扭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包括民警接到報告趕赴現場后,行為人或證人或在場雙方當事人主動找民警要求處理的等等。
(6) 正確理解和把握“承認違法事實”與是否同意當場處罰。
“承認違法事實”是簡易程序適用的一個必須的構成要件,只有承認違法事實,才能應用簡易程序;否則,任何處罰都不能運用簡易程序。在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不管是否同意當場處罰都可適用簡易程序;對公民罰款超過五十元的處罰只有被處罰人同意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附有關法律、法規條文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有關法律、法規條文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賣淫、嫖娼和引誘、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以及涉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由辦案人員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于二日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4、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處罰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1989年3月18日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處罰的有關問題的通知》((89)公發6號文件)中,規定對9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適用當場處罰。為了減化裁決程序,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現決定除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和涉外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當場處罰外,其他各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要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不需進行多方查證即能認定違法事實,并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案件的,均可適用當場處罰。執行當場處罰的其他問題仍按(89)公發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5、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處罰有關問題的批復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場處罰,是一種簡易的裁決程序,適應于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不需要進行多方查證既能認定違法事實,且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案件的行為。在當場處罰時,應在法定的200元以下罰款處罰幅度內根據事實、情節作出恰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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