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昌明 ]——(2005-9-5) / 已閱42855次
如此結婚法律不許
——公公和兒媳的婚姻不能一律有效
資興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郭昌明
近來媒體報道了,揚州高郵市59歲的丁老漢(以下稱丁老漢)取已離婚的大兒媳為妻(以下稱大兒媳),小孫子(以下稱小孫子)相應變成“兒子”一事。社會上對此事評價褒貶不一。法學界部分人士認為,此事合法不合情。
對此事不合情的部分,筆者不持異議,但是此事是否合法卻值得商榷。
如果大兒媳沒有為丁老漢生下小孫子,此事合法。因為大兒媳在與丁家大兒子離異后,從法律上講,無論是在夫妻關系上,還是親屬關系上,均與丁家沒有絲毫聯系。
如果大兒媳為丁老漢生下了小孫子,由于大兒媳與小孫子存在直系血親關系,所以丁老漢與大兒媳婚姻就變得復雜起來,為法律所不許。
一、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
從倫理上講,由于大兒媳與小孫子存在直系血親關系,所以只要丁老漢與大兒媳結婚,就會違反社會倫理,為社會公序良俗所不許,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
二、違法了強行法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也就是說我國法律體系內部的法律應當和諧統一,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來破壞法律秩序。在家庭關系領域,這種法制的和諧統一體現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上。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祖(外祖)父母和孫(外孫)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兩種權利義務有著質的不同。
如果允許丁老漢與大兒媳結婚,就會產生不可調和的法律問題,法定和諧的家庭關系會發生嚴重紊亂,法制的統一將會遭到嚴重破壞。
1、 從丁老漢對小孫子的權利義務來分析,不合法。
大兒媳與小孫子是母子關系,當丁老漢與大兒媳結婚后,丁老漢與小孫子的關系就變成了有撫養教育的繼父和繼子關系。《婚姻法》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丁老漢對小孫子存在法定的強制性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客觀上的直系血親關系,決定了丁老漢與小孫子只能是爺孫關系。根據《婚姻法》關于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小孫子的生父母俱在的情況下,丁老漢對小孫子之間,不存在這種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由此帶來了一個不可調和的法律問題:丁老漢對小孫子究竟有沒有法定的強制性撫養教育義務?
2、 從大兒媳對小孫子的權利義務來分析,不合法。
丁老漢與小孫子是爺孫關系,當丁老漢與大兒媳結婚后,大兒媳與小孫子的關系就變成了繼祖母與繼孫子的關系。《婚姻法》沒有規定繼祖母與繼孫子權利義務,也就是說丁家大兒媳與小孫子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強制性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客觀上直系血親關系,決定了大兒媳與小孫子只能是母子關系。根據《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大兒媳對小孫子存在法定的強制性撫養教育義務。由此又帶來了一個不可調和的法律問題:大兒媳對小孫子究竟有沒有法定的強制性撫養教育義務?
3、 從小孫子對丁老漢、大兒媳的權利義務來分析,不合法。
丁老漢與大兒媳的婚姻,讓小孫子的生母變成繼祖母,爺爺變成繼父。這時再一次帶來一個不可調和的法律問題,小孫子在家庭的權利義務上究竟是將丁老漢和大兒媳視為父母,還是視為祖父母?
綜上,丁老漢與大兒媳的婚姻,不僅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而且還違反了強行法,產生了不可調和的法律問題,嚴重破壞法律秩序。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應屬無效民事行為。
透過本案,我們所關注的不僅僅是一個丁老漢和大兒媳的婚姻因違反了法強行法而無效的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自覺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是每一個公民的應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