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4-18) / 已閱1755次
勞動法屬社會法領域,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法體系是指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不同內容與位階關系,按照不同調整對象和法理邏輯加以歸納整理,組成和諧統一、有機結合的勞動法律系統。
最近,筆者就勞動法體系的形成發展、體系內容與特點進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勞動法體系的形成發展過程
(一)起步階段(1949年至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經歷三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第一個五年計劃,社會主義性質的勞動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對于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起了積極作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年,勞動部公布《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經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務院發布《關于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1954年7月政務院公布《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1956年6月國務院公布《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1956年國務院公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二)低谷階段(1957年至1976年)。由于受“左”傾錯誤和“文化大革命”干擾破壞,勞動立法工作由短暫復蘇進入低谷停滯時期。1958年國務院公布《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等4項重要規定。1966~1976年,勞動立法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
(三)恢復形成階段(1978年至2008年)。1978年改革開放,大量勞動立法得以恢復和發展。1978年5月國務院頒布《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同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1984年開始實施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嘗試和推進市場化的勞動立法。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標志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制度開始轉變;同年頒布《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為保障勞動者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國務院頒布《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改變國有企業用工制度,推動勞動關系市場化,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應運而生。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標志勞動法制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勞動法體系初見雛形。2007年相繼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特別是2008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是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制度設計,是勞動法體系形成的點睛之筆。
(四)完善實施階段(2008至今)。2008年實施勞動合同法標志著我國勞動法體系進入完善和實施階段。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勞動關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處理法等相繼頒布實施,構建了較為嚴密的勞動關系運行全過程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國勞動法治發展時間較短,勞動法體系還存在一定缺陷。如勞動標準法、勞動關系法、勞動行政法等還有缺項,有些法律規定過于宏觀,法律法規層階搭配不夠協調;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勞動關系法外運行等問題時有發生,建立科學完善的勞動法體系仍是一項艱巨任務。、
二、勞動法體系的內容
我國勞動法體系內容比較完整、門類齊全,位階清晰。學理分類為:
1.勞動標準法:工資法、工時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2.勞動關系法:個別勞動關系法和集體勞動關系法,作為法律制度由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構成。
3.勞動保障法:就業法、勞動力市場服務法和社會保險法。
4.勞動行政法: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法律規定。
具體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內容一:勞動主體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
1、1956年出臺《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三大規程
2、1978年實施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3、1988年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4、1992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及補充規定
6、2002年實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7、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內容二:勞動保險與工傷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
1、195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2、1988年實施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3、1995年實施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
4、1999年實施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5、2003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修改
6、2004年實施的《工傷認定辦法》
7、2004年實施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內容三: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
1、1986年實施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2、1995年實施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3、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內容四: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1、1992年實施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2、199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3、199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三、勞動法體系的特點
特點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確立勞動法在勞動法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將勞動法三大原則(1、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3、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貫穿于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全過程,彰顯勞動法的涵蓋性、權威性和穩定性。
特點二:勞動法體系內容比較完備,具有系統性、層次性、涵蓋性、科學性特點,F有勞動法律法規38部(不包括地方性勞動法規),其中,行政規章30多部。圍繞主體、合同、基準、保障,監察、爭議處理和社會保險等立法,協調勞動關系,規范企業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特點三: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勞動法是典型的社會法,既有公法關系又有私法關系。如國家機關監督勞動執法發生的關系;合同自由原則既要受法定勞動基準的限制,還要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凡是與法律相沖突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條款都無效。
特點四: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合一。因為勞動爭議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勞動爭議解決程序不同于民事糾紛和商事仲裁,必須做出特殊規定,這就使得勞動法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規定在一部法律中。
新時代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精神,不斷完善勞動法體系,搞好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為推動全面振興取得新突破做出積極貢獻。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