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4-21) / 已閱1339次
勞動合同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的法律制度;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的法律規范;是促進企業長遠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制度設計。
最近,筆者就勞動合同法的形成過程、立法意義與適用對策進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形成過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經歷三年國民經濟恢復期和第一個五年計劃,社會主義性質的勞動法律法規相繼出臺。文革期間,由于受“左”傾錯誤干擾破壞,勞動立法工作進入低谷停滯狀態。1978年中央確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改革開放發展戰略,大量勞動立法得以恢復和發展。1984年實施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嘗試和推進市場化的勞動立法。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標志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制度開始轉變,為保障勞動者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1994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改變國有企業用工制度,推動勞動關系市場化,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標志我國勞動法治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放在首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推進勞動關系法治化,建立和維護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基礎性法律規范是《勞動合同法》。2008年《勞動合同法》正式頒布,標志著我國勞動法體系進入完善和實施階段。
二、立法意義
意義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法總計8章98條。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續訂條件和程序,無效勞動合同及法律后果,規定勞動合同法的監督檢查及違反勞動合同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立法層面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
意義二: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各階段的權利義務,合同雙方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從而確保了勞動合同的主體權利。
意義三: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研究解決勞動關系重大問題,嚴格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知情權,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受法律的限制;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從經濟上制約用人單位的解雇權;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成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意義四: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通過平等協商,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確認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平衡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通過關注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兼顧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保障職工收入與企業經濟效益相適應,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企業發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適用對策
對策一:學好用好勞動合同法,構建新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的法律規范。學好是前提和基礎,用好是目標和責任,宣傳好是途徑和方法。要高舉習近平法治思想,學好用好勞動合同法,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實現企業與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促進企業發展。
對策二: 加強集體協商制度建設,促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健康發展
要把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作為依法治企的一項重要內容,以實現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范化、法治化為目標,大力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打造制度支撐有力、機制運轉高效、職工參與廣泛、實施效果明顯的集體協商工作新格局。按照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與集體合同規定,深入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遵守集體協商適用范圍和工作程序,堅持集體協商原則,把握集體協商內容,規范集體協商行為,加強和改進集體合同審核備案工作,提升集體協商質量。依法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鞏固集體協商建制率,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企業發展。
對策三: 準確適用勞動合同法, 提升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的質量
學習掌握民法典和勞動合同法,弄通二者之間的法理關系,準確適用勞動合同法律規范具體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法律規章,掌握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與終止、續訂條件和程序等法律制度。遵循勞動合同法確立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發揮工會組織職能作用, 指導和幫助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發揮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監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勞動合同制度監督檢查,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對策四: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提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律素質
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是貫徹落實“兩個普遍”要求,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范圍的重要舉措,是提升集體協商質量水平的有效途徑。要認真落實《關于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加強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能力建設,學習掌握勞動法律法規、工資基礎知識、集體協商內容及程序規定,用好集體協商策略與技巧,履行集體協商指導員5項職責,開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知識培訓,提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律素質,為開展集體協商提供素質保證和智力支持。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優勢,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起草合同文本,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為勞動關系雙方提供智力支撐。加強對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考核,努力造就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