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水清清 ]——(2023-5-3) / 已閱1418次
《刑事疑案探究》問題案例之十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綁架罪之辨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一、劉二、劉三、劉四、劉五五人為非法索取財物,預謀偽造一搶劫案。劉一找到被害人張一、張二,稱一起找工作掙錢。一日,劉一與張一、張二共同吃過飯后,說一起去搶劫,張一、張二同意。三人一起來到一偏僻胡同處,按事先約定,劉五佯裝從此經過,劉一指使張一、張二上前搶劫劉五,張一、張二沖上去毆打劉五,搶劫劉五手機一部逃走。此時,劉二、劉三、劉四也按約定到現場,與劉五一起將張一、張二抓獲。被告人將被害人張一、張二捆綁,扣留在一民房中,并對被害人進行了毆打。被告人向被害人詢問了家長的聯系方式,并給被害人的父母打電話稱,被害人實施搶劫被抓獲,可拿錢私了,否則交送公安機關。被害人父母聞訊拿出14000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將被害人放回。
二、爭議問題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被告人將被害人置于實力控制之下并實施暴力之后,向被害人父母索要14000元這一行為性質的認定。本案的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過暴力,對被害人的父母進行地威脅,并在短時間內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有成立搶劫罪之可能;該行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以將被害人交付公安機關為理由,對被害人的父母進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有成立敲詐勒索罪之可能;由于在向被害人父母索要財物之時,被害人己在行為人的實力控制之下,行為人利用被害人近親屬對其之憂慮勒索財物,亦有構成綁架罪之可能。故本案中涉及三個罪名的辨析,分別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綁架罪。
三、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關系(省略七頁)
四、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關系(省略六頁)
五、其他問題
六、結論
被告人的行為不滿足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亦與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有所區別。依據我國刑法,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勒索財物共計14000元,屬于數額較大。
同時,被告人實施的對被害人的捆綁、扣留和毆打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應當對被告人實施數罪并罰。
案例評析:
法學中的任何理論學說都是扯淡的。符合實際的理論學說,永遠只有一個。不可能有兩個不同的理論學說都符合實際。然而,西方法學理論大廈中,相同問題存在不同理論學說的情形,多如牛毛。出現這種情況,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的定義虛擬化,導致與法律定義相關的所有理論虛擬化。虛擬理論最突出的特色,就是虛擬理論能夠滋生新的虛擬理論,生生不息。這就是法學核心期刊繁榮昌盛的秘密。事實上,全國的法學核心期刊,都是虛擬理論吹牛扯淡的競技場。法學核心期刊,找不到一篇理論聯系實際的論文,徹底淪為法學領域內循環的自娛自樂的期刊。法學陷入了虛擬理論泥潭,無法自拔。假如其他學科的專家學者知道了法學玩虛擬理論的真相,法學家恐將身敗名裂,無地自容。鼓搗了二千多年,法學竟然鼓搗成了偽科學,不僅法學家將成為地球村里的大笑話,法學院恐怕也將難逃威信掃地的厄運,根本無法向全國人民交代。
透過現象看本質,是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普遍規律。法學領域理應如此。具體操作方法是:對于結果犯而言,一個具體案例,透過現象看本質,如果與無爭議的典型案例的結果完全相同,行為過程具有等價性,那么該具體案例與典型案例就是性質相同的行為實體、行為整體、客觀事物。于是,將典型案例所對應的成文法條文中的國家解決辦法,例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適用于該具體案例就是裁判結論了。對于行為犯而言,只要行為過程具有等價性即可。例如,放飛籠中名貴鳥,與典型的故意毀壞財物案比較,顯然,一個名貴鳥安然無恙,一個財物被毀滅或者損壞,兩者結果完全不同,放飛名貴鳥的行為,與毀滅損壞財物的行為,行為過程亦不具有等價性,故放飛籠中鳥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原文中“就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程度而言,要求必須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而判斷是否達到這一程度的標準,有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三種不同的學說。”這里的三種學說都是想當然的學說。事實上,任何罪狀的定義,都是以行為人為中心定義出來的。必須以行為人的視角,去理解把握罪狀的內涵。前述所謂的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都背離了行為人的視角,因不符合實際理應拋棄。實際上,只要行為人自以為足以壓制對方反抗,那怕對方實際并沒有被壓制住,也就足夠了。
本案例中,張一、張二受劉一教唆后,主觀上產生了搶劫犯意,客觀上在偏僻胡同處對佯裝路過的劉五實施搶劫,搶得手機一部后,逃走。盡管該搶劫案是人為設局制造的假案,但是,張一、張二兩人不明知真相,兩人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只是該搶劫案系人為操控,不可能達到既遂,故張一、張二成立搶劫罪的未遂犯。在此前提條件下,劉二、劉三、劉四、劉五等人抓獲張一、張二后,將兩人捆綁、扣留,還進行了毆打。接著聯系張一、張二父母索要財物,否則威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顯然,張一、張二因搶劫被抓獲,捆綁、扣押、毆打,這些行為應理解為“扭送”行為的一部分。即使是犯罪分子,也有扭送其他犯罪分子的合法權利。因此,劉二、劉三、劉四、劉五等人的該部分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合法扭送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各被告人僅構成敲詐勒索罪,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不存在數罪并罰的問題。
作者簡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 巫水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