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5-11) / 已閱4334次
勞動法是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七大部門法律構成之一的社會法,勞動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獨立地位。勞動法在社會法領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
最近,筆者就勞動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了法理解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問題
問題一: 勞動立法不完善,存在法律沖突 。勞動標準法、勞動關系法、勞動行政法還有缺項;勞動法律法規多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法律效力強度不夠。地方勞動立法、省與部委間存在法律沖突,有礙法律統一適用。
問題二:就業歧視和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反就業歧視規定過于原則,就業歧視種類繁多,存在性別、年齡、民族、學歷、相貌、身高、戶籍、地域、殘疾、婚姻狀況、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等方面的歧視。對勞動者體罰或搜身,限定去衛生間時間和次數。
問題三:失業救濟機制不健全。失業救濟是國家對失業人群短期內的一種補償行為,勞動者失業后一段重新就業的時間內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種暫時代替工資維持失業者生活的制度。目前,失業救濟機制還不健全,靈活就業人員激增,社會保障壓力較大。
問題四:勞動合同簽訂短期化傾向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內容有瑕疵,程序不規范,簽訂率不高,履行率也不高。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或濫用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滿后不續簽合同,以此方法來規避法律約束。
問題五: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不健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執行不到位。隨意調整勞動定額,工資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延長工作時間。
問題六:勞動條件與法定要求不符。違反勞動法規定,勞動安全和衛生條件差,超時加班加點,拒付加班工時費。設備陳舊老化,勞動環境差,粉塵、噪音、高溫、有毒有害氣體等危害嚴重,惡性安全事故頻發,職業病危害嚴重。
問題七: 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低,覆蓋面不寬,欠繳保費問題嚴重。一些非公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不積極主動參保,用人單位采取瞞報工資額和職工人數的方式少繳社會保險費或欠繳社會保險費。
問題八:勞動保障監察力度不夠,處理勞動爭議周期較長,效率不高。一些地區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重視不夠,配備勞動監察人員力量不足,查處勞資糾紛案件力度不夠,震懾力不強。
問題九:仲裁與訴訟程序復雜,“一裁二審”審限周期長、司法成本高。設置 “仲裁前置”程序妨礙當事人仲裁請求權和訴訟權的行使自由,強制取消了未進入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部分勞動者的勞動權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救濟。
問題十: 勞動仲裁行政化現象突出,地方保護主義思潮嚴重。出于保護本土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偏袒資方,忽視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沒能做到居中仲裁,運用行政化手段處理勞資糾紛,使勞動者權益受到極大損害。
問題十一:舉證責任倒置在司法解釋中有列舉規定,但不全面,用人單位處于管理者的強勢地位,勞動者處于被管理的弱勢地位,按照 “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分配原則,勞動者舉證難,敗訴風險增大。
二、原因
原因一:勞動立法滯后、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強。勞動立法相對滯后,勞動保障法治不健全,法律法規不完善,法律位階不高,對勞動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1、勞動關系方面:勞動雙方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方式為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當事方沒有設定具體處罰措施。2、工資支付方面:對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設定50%至一倍的賠償金。對企業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沒有設定強制手段。3、勞動保障方面:對恣意延長勞動時間、不依法提供勞動保護措施的行為缺乏強硬處罰措施。
原因二:勞動用工混亂,存在有法不依、規避法律現象。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用口頭約定或簽訂“生死合同”規避法律責任,減輕法定義務。用工單位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拒不執行正常的工資支付制度。用工單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規定,對保護設施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拒發勞動保障用品,致使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
原因三:工會組織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維權能力不強。企業建會不積極或拒不建立工會組織,勞動權益受侵害時無法通過集體力量維護自身權益。部分勞動者不學法、不懂法、缺乏勞動法律知識而放棄依法維權。有的對勞動風險預知不夠,忽視勞動合同的重要性,發生勞資糾紛時,無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原因四:監督實施勞動法的措施落實不到位。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作用發揮不夠,執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缺乏細化措施,集體合同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不到位,勞動關系預警機制不完善,執行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力度不夠。
三、對策
對策一: 加強勞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把學習宣傳勞動法作為普法工作的重點,增強開展勞動法治宣傳的自覺性和責任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完善學法、用法制度,提高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遵循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職工權益相統一、企業自主分配與勞資協商共決相統一原則,以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維護勞動者權益為目標,以勞動者廣泛深入參與為基礎,大力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業與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形成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實現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促進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為提升廣大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蛟河振興發展取得新突破做出積極貢獻。
對策二:完善勞動立法,加強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建設
以完善勞動立法,促進勞動法律法規內容與位階有效銜接為主線,強化反就業歧視,推動企業依法規范用工,健全失業救濟機制,強化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解決欠繳保費問題。加強勞動關系三方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構建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貿部門和企業家協會共同組成的三方協調機制,建立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企業職工工資決定機制, 探索新就業形態勞資機制運作方式,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流程建設,鞏固集體協商建制率,擴大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護、調動和發揮勞動者積極性,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節省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認真執行《人民調解法》,借鑒國外勞動爭議調解經驗,建立多元化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依法調解勞資雙方爭議。
對策三:加強勞動法治建設,推動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以認真貫徹執行勞動基本法為制度保證,加強勞動法治建設,遵循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職工權益相統一、企業自主分配與勞資協商共決相統一原則,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以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為重點,加強集體協商主體建設,擴大實行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推動實現企業與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健全工會組織,建立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司機之家;開展送健康、送清涼、送互助保障等活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優質服務。聚焦勞動者底線權益保障,開展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培育行業協商品牌,形成制度支撐有力、機制運轉高效、勞動者參與廣泛、實施效果明顯的集體協商工作氛圍。廣泛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加強對集體協商與訂立集體合同的指導和服務,指導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訂立《工資集體合同》,不斷推動全市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促進企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對策四: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
以加強協調勞動關系能力建設,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為重點,學習掌握開展集體協商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策略技巧,加大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代表培訓力度,提高集體協商主體法律水平和協商能力。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作用,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力度,認真執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提升處理勞動爭議效率。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建立勞動關系預警機制,做好勞動關系風險會商研判,全面執行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搞好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制定集體協商指導員崗位素能標準,完善評價機制,落實激勵措施,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