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3-5-14) / 已閱8469次
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
20時34分57秒
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
楊某某首先辱罵王某某。楊某某首先動手打人的行為發生于列車安全員、列車長到場勸阻之后,所以依據工作人員到場勸阻來認定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觀點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
(二)認為不法行為已經結束的觀點系脫離實情從事后冷靜的角度對防衛性質和防衛限度作出否定的判斷
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都陷入了以事后冷靜狀態下,甚至是以專業的司法人員在事后冷靜狀態下的判斷,作為評價正當防衛是否成立、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標準的誤區。實際上,對于作為普通社會公眾的防衛人,在案發時的緊急狀態下是很難冷靜、準確地判斷的。法不能強人所難,也不應強人所難。
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從楊某某首先毆打到王某某第二次反擊,一共11秒時間。時間短暫且爭執并未結束,加之工作人員的到場勸阻本就沒能阻止楊某某的首先打人行為,所以在王某某第一次反擊之后不能認定為侵害已經結束。
(三)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
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王某某本案系以正對不正。其對案發起因沒有過錯。不能苛求王某某被人打了之后不能還手只能在原地等待警方、公權力工作人員處置,否則就構成互毆。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狀態,也不能苛求在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后,王某某只能在遭受具體打擊時才能反擊。只要不法侵害的危險尚未結束,王某某可以首先反擊。本案工作人員的到場未能終止楊某某的打人行為足以說明王某某第二次反擊時被不法侵害未結束。
五、正當防衛可以在治安案件中適用的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該解釋第一條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內容。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中關于起因條件、區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的規定,明確了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限縮在刑事案件中,治安案件中同樣有作為正當防衛起因條件的不法侵害。
(三)刑法
刑法對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并未將不法侵害限定在可能構罪的范圍內。之后有關的司法解釋、法律法規均是在此基礎上予以明確和細化。
綜上,正當防衛在我國司法實踐的落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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