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6-8) / 已閱1355次
按照《集體合同規定》釋義,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只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員工,也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按照《勞動合同法》釋義,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二者同屬勞動領域合同范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受勞動法調整與規范。作為適用勞動法律的專業人員,有必要對兩種類型的合同做一個法理比較,搞清楚兩者之間的區別。
最近,筆者就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進行了對比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區別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主體為勞動者團體(即工會或由勞動者推舉的代表)和用人單位或其團體。由工會或選舉的職工代表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署書面集體協議為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主體資格不同。
區別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以單個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個職工(自然人)與企業分別簽訂,所以勞動合同具有個性特征內容。集體合同以全體勞動者的共同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約定的是全體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反映的是企業所有勞動者享受的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最基本的保障條件。集體合同承載的是共性問題,而勞動合同承載的是個性問題。
區別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都視為違約或違法。集體合同是為確立勞動關系設定具體標準,即在其效力范圍內規范勞動關系,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集體合同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最基本的待遇,約定企業方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而約定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如果員工或職工代表拒不履行集體合同有關規定,企業不可憑集體合同為證據對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
區別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就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集體合同則不同,按照《集體合同規定》要求,選出集體協商代表,確定協商議題,遵守集體協商程序,召開集體協商大會協商,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雙方代表簽字,并報送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區別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勞動合同對單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所代表的全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都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效力,集體合同具有支配其所覆蓋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內容的效力,集體合同可補充勞動合同的內容;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有“保底”的效力,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轉化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關于勞動者利益的規定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視為無效。
區別六: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當事人訂立就產生法律效力,具有約束力。而集體合同即使職工代表或者工會與企業簽署了協議,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后,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如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區別七: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形式與期限不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勞動合同即可為要式合同,也可為非要式合同。集體合同為要式合同。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無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時間為一至三年。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