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5-9-6) / 已閱10139次
我國政府采購開標程序缺失
作者:谷遼海
本文來源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13 中國經濟時報
開標程序是指采購主體將收到的處于密封狀態的投標文件(包括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中的報價文件、報盤文件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啟封揭曉。
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采購人按公開或邀請招標程序獲得的所有投標書,應依據保證正常開標的條件予以接收和開啟。投標書的接收和開啟還應與本協議的國民待遇和非歧視規定相一致。開標時,采購主體應首先確認投標書是否密封,然后由開標主持人進行唱標,即高聲逐項宣讀投標供應商的名稱、投標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所唱的事項必須有詳細的書面記載,有關開標的信息必須保存,以便所有的投標供應商進行監督、對招標過程進行查詢和質疑以及訴訟,同時也便于采購主管部門處理質疑和投訴時對采購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政府采購程序,但該法所介紹的只是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各種程序。在這一章節的10個程序性條款中,我們既看不到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開標程序,也看不到邀請招標的開標程序,更看不到競爭性談判的開標程序。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所有政府采購方式,都沒有規定開標程序。在法無明文規定或明確禁止的情況下,開標程序中的所有暗箱操作行為,都談不上說其違法。由于開標程序在我國立法中存在著缺位,導致實踐中的做法參差不齊。
開標程序中的不規范行為是普遍現象。實踐中,采購代理機構拆標、唱標缺乏透明度的情況屢見不鮮。現實中,開標大會上,唱標人所唱內容與投標書不一致或者虛假唱標或者拒絕全部唱標的現象普遍存在,其行為顯然有悖于法律所倡導的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例如,投訴供應商北京藍鋼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鋼公司)與被投訴人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標公司)之間的一起政府采購糾紛案。藍鋼公司稱,招標公司在代理北京中醫研究所“彩色多譜勒超聲系統”府采購項目時存在泄漏報價和違規唱標等違法行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我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上午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了投標文件及投標保證金。到投標截止時,招標公司通知我方代表只有2家公司參加投標,在這種情況下,招標公司項目負責人拆封了我公司的投標保證金的密封標。隨后,招標公司2004年8月24日下午再次開標時,我公司發現競爭對手北京毅力公司投標價格與常規嚴重不符,我公司有理由懷疑招標公司通過投標保證金折算而泄漏了我公司的投標報價。8月24日第二次開標大會上,唱標人對于北京毅力公司的投標聲明未唱出,主持人拒絕唱出。這起政府采購投訴案,北京市財政局2004年11月最終作出廢標處理。
競爭性談判的開標程序亟須規范。現行法律對報價文件開啟時間無任何規定,開標程序中的不透明和歧視情形隨處可見。不論是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還是相關部委的行政規章,至今都沒有規范性文件規定競爭性談判這種采購方式的開標程序。然而,招標公司似乎都熱衷于實施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執行這種采購方式,采、供雙方至少有三次以上的談判和報價過程。由此而來,就有數次報價文件的開啟程序。實踐中,采購主體每次開啟報價文件的程序都沒有規范的模式。
開標程序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我國《招標投標法》雖然規定了公開招標的開標程序,但同樣也是存在著立法缺陷。其突出表現是缺乏有效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實踐中,開標活動基本是由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的。為了體現開標程序的公開透明,招標公司有邀請公證機關進行監標的,也有邀請檢察、紀檢、審計等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標。筆者認為,開標程序中的這些監標人并不能證明開標行為是否公正和透明。不論是什么樣的監標人,都是受聘于招標公司,受托人的所有報酬,都是由招標公司支付的。獲取巨額利潤是招標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動力,一旦獲利目標受到影響,必然會拒絕監標。由此可見,現行法律缺乏對于開標程序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根據上述,我國的政府采購立法亟須對各種采購方式的開標程序進行規范。就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而言,法律應該明確規定,開啟報價文件應當在談判文件確定的提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的地點應當為談判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當然這里的公開進行,應該是有針對性的,最主要的還是應該讓報價的供應商見證這個過程,應該是在現場監督人員、談判小組的專家、報盤供應商三方在場的情況下,由報價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談判文件的密封情況,或者由采、供雙方共同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大聲宣讀報價文件的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有詳細的文字或攝像記錄,同時應該有報價供應商簽字確認,然后存檔備查。只有嚴格按照規定的采購操作規程進行,才能避免采購主體暗箱操作,防止采購主體隨意“調包”的情形發生,以確保公正、公平、公開的有效競爭秩序。(18)
(注:本文作者谷遼海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