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6-25) / 已閱2914次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是各級工會聘任的提供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維護和協調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
專職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以下簡稱專職指導員)由各級總工會從退休人員、專職工會社會工作者中選聘,提供經費保障,負責指導和參與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或企業組織進行集體協商工作的人員。兼職集體協商指導員(以下簡稱兼職指導員)是指各級總工會根據集體協商工作需要,在工會干部、專職工會社會工作者和相關專業人才(律師、高校教師、研究機構學者等)隊伍中選聘,兼職指導和參與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或企業組織進行集體協商工作的人員。
集體協商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集體協商指導員要具備政治素質、專業知識、管理能力、溝通能力和心理素質等綜合素質,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等相關知識,具有較高的協商談判能力。隨著集體協商工作不斷發展,集體協商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挑戰因素,依法推進集體協商工作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集體協商工作政策性強,服務對象廣,環節、程序要求嚴,因此,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專業能力水平起到關鍵作用。
最近,筆者通過學習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就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方法路徑進行了思考。撰文如下,僅供學術參考,可商榷與指正。
一、集體協商指導員的作用
(一)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是貫徹落實“兩個普遍“要求,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范圍的重要舉措。
(二)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是保障勞動者獲取合理收入報酬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是推動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客觀需用。
(四)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是加強業務培訓、工作指導、解決勞動者協商代表“不會談”、“不善談”,提升集體協商質量水平的有效途徑;是表達勞動者利益訴求的現實要求。
二、集體協商指導員的選聘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政治立場堅定,品行端正,作風嚴謹,辦事公道,廉潔自律,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掌握國家和地方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熟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制度及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勞動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
(三)熟悉集體協商工作,具備集體協商知識和實踐經驗,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協商談判能力和研究解決問題能力。
(四)身體健康,獨立承擔參加協商、調查研究、工作指導和培訓教學等任務,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特殊需要可延聘至68周歲。
三、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工作職責
(一)咨詢指導。宣傳開展集體協商的意義和作用,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推動用人單位建立完善集體協商機制,指導和幫助用人單位工會、行業性 (區域性)工會聯合會做好搜集整理與集體協商相關的資料、收集職工意見、提出協商要約、擬定協商方案、研究協商策略、確定協商內容、起草集體合同草案等工作。
(二)業務培訓。對負責集體協商工作的基層工會干部、職工方協商代表等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工會干部和職工方協商代表開展集體協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參加協商。接受市總工會指派或用人單位工會、行業性(區域性)工會聯合會委托,作為職工方協商代表直接參加集體協商。對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向市總工會報告并提出意見建議。根據行業特點推動開展行業集體協商。到轄區用人單位、行業進行現場指導服務,培育協商典型,形成典型案例材料。
(四)調查研究。調查研究與集體協商相關的用人單位內外部數據和信息,為基層工會開展集體協商提供數據支持;及時了解本地區開展集體協商工作的最新動態,發現和總結先進經驗和做法。
(五)監督檢查。定期對本轄區集體協商工作開展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指導,積極參與集體協商質效評價工作。
四、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工作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協商必須符合法律要求。集體協商主體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內容必須合法,集體合同中各項具體勞動標準不低于法律法規確定的最低標準,集體協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公開平等原則。公開平等是指集體協商主體雙方,即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都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贊同權和陳述權,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
(三)誠信合作原則。主體雙方應本著合作的精神進行集體協商,不得有過激行為。必須考慮對方意見和共同利益,不能強調企業發展損害勞動者利益,也不能強調勞動者利益影響企業發展。
五、集體協商指導員的管理制度
(一)考核激勵制度。建立考核制度,細化考核標準、量化考核指標;定期開展工作業績評估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續聘、解聘,對業績突出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給予獎勵。
(二)定期培訓制度。制定集體協商指導員培訓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分步驟、分層次開展培訓;創新培訓方法,拓展培訓內容。通過集中學習、交流觀摩、模擬實踐、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升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專業水平。
(三)聯系溝通制度。建立與集體協商指導員之間定期聯系溝通制度,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問題,增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的凝聚力、影響力。
六、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方法路徑
路徑一:加強思想建設,深刻認識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重要意義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保障制度,是完善勞動者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維護勞動者經濟利益,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 實現勞資雙贏,使全體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需要;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集體協商理念,以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任務,強化督導檢查,積極爭取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形成良好的集體協商氛圍。加強工資集體協商主體建設,引導廣大用人單位牢固樹立平等協商、共享成果、和諧發展的經營理念,拓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促進企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路徑二: 加強制度化建設,為開展集體協商提供指導服務
加強勞動關系三方四家協調機制建設,提高工會組建率是創新集體協商工作的有效途徑。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必須強化制度保障,建立適應新業態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健全互聯網平臺用工等新就業形態勞動標準體系,完善協調勞動關系制度機制,推動完善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企業職工工資決定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流程建設,堅持“程序健全、運行規范、協商充分、過程民主”原則,制定《工資集體協商流程圖》,嚴格履行法定集體協商工作程序,做到程序運行有流程遵照、有標準衡量、有記錄稽核;協商內容溝通充分、針對性強、履約到位,不斷拓展工資集體協商范圍,穩步提高集體協商建制率,逐步完善集體協商內容,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加強勞動關系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建設,健全工會、法院、人社、司法聯動機制,推動建立在線解決機制,加強勞動關系領域風險排查化解和應急處置,維護企業和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路徑三: 加強規范化建設, 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和集體合同實效
堅持“依靠職工開展協商、協商成果普惠職工”原則,準確適用《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增強集體合同實效必須以提升集體協商質量為重點,按照協商準備,正式協商,審議審查和監督檢查四個程序要求, 開展企業集體協商,行業集體協商和區域集體協商攻堅活動,規范管理勞動用工。聚焦勞動者底線權益保障,重視新業態勞動標準的制定,圍繞平臺經濟,快遞、外賣、網約車、貨運等行業,建立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開展送健康、送清涼、送互助保障等活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優質服務。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依法行使要約權。
深化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推動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擴面提質增效。完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機制,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建立督促集體合同落實工作機制,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人大執法檢查,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增強集體合同實效。
路徑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集體協商的專業水平
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推動集體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是落實“兩個普遍”要求,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范圍,提升集體協商質量水平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的客觀需要。加強集體協商主體能力建設必須認真落實《關于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加大對集體協商指導員、勞動關系雙方代表培訓力度,掌握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和企業管理知識,提高集體協商主體的法律水平和協商能力。抓好集體協商典型培育,健全宣傳制度,創新宣傳形式,營造推進集體協商工作的良好氛圍。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抓培訓、擬文本、重服務的作用和熟悉法律、法規、政策的優勢,搞好調查研究,提供政策法律咨詢,為開展集體協商提供智力支撐。建立集體協商工作綜合評價體系,完善《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規范》,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