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楚新 ]——(2023-7-9) / 已閱1514次
簡析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瑕疵的認定情形
前 言
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人,對公司負有出資的義務,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協議或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分期足額出資,由股東按期向公司賬戶繳納,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按照該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按期足額將出資額存入公司賬戶,如公司股東未按期足額出資繳納的,該股東不僅須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須對公司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對公司債權人須在公司無法償還的部分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一、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其股權的,原則上不能認定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不能認定股東出資存在瑕疵行為。
根據《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規定精神,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按照平衡商事交易安全和商事主體行為自主的原則,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除存在逃避債務情形外,不能認定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據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務中,在注冊認繳制的背景下,公司股東對認繳的出資享有期限利益,公司股東如認繳出資義務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原則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屬于出資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認繳期限未屆滿的股東轉讓股權后無須再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除非該股東為了逃避自己對外負擔的債務而轉讓股權的情形,否則,不能認定該股東認繳出資屬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或者認定為股東出資存在瑕疵行為。
二、公司股東按時向公司繳清認繳出資款是股東的義務。
實務中,股東向公司認繳出資后,將股權對內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或對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股東仍有義務對其認繳出資部分繳納出資,該義務不能因為已經將股權轉讓而必然免除,除非轉讓協議中有明確約定。否則,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已屆出資期限但是未繳納出資的,其出資義務不因為已經轉讓而免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于公司股東將股權對內或對外轉讓的,如該股東對認繳出資的股權尚未履行繳清其應出資認繳的出資款,須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受讓人對此知道的,該受讓人須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此外,股東除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期向公司股東足額繳納出資款外,如股東主張其以替公司支付款項的方式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則無法認定該股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三、公司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解散的,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因公司被解散而提前屆滿。
對于公司被法院判決解散,公司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依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被認定為提前屆滿到期或加速到期,此處的提前到期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出資的認繳出資。實務中,如何查詢公司股東是否已經全部認繳出資或到期應繳納出資而尚未繳納出資款的,可以通過公司對外公示的年報信息進行查詢,公司年報信息是公司自主填報并對社會公示的信息,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方在與公司交易時可查詢以判斷締約風險,企業年報中所填寫的股東認繳的出資信息,可作為認定公司股東是否未足額繳納出資或增資的參考依據。
四、股東不得以對公司享有債權抵銷出資義務,否則,將被認定為認繳出資存在瑕疵的行為。
公司股東因欠繳出資所負的認繳出資義務不能與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抵銷。否則,在公司破產情況下,效果等同于股東債權優先受償,該行為將影響其他債權人利益,有失公平,亦不符合破產財產分配原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六條規定,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根據該條規定,如公司破產并被法院宣告破產的,那么破產債務人的股東主張尚未認繳出資款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務中,對于公司股東到期出資尚未認繳出資的,如該股東對公司享有相應的債權,該股東主張對其到期應繳出資的義務用于抵銷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如企業破產,債權人將依法向債務人申報債權,此時,如果債務人的股東尚有未到期認繳出資的義務,將被認定為提前到期或加速到期,若債務人的股東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進行抵銷,其對債務人的未到期認繳出資義務對其他債權人將顯示公平。因此,對于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不得進行與其對公司未到期認繳出資義務進行相互抵銷,否則,該公司股東可以認定為對公司認繳出資存在瑕疵的行為。
綜上,公司股東對公司依法負有認繳出資的義務,除了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須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外,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其股權的,如不存在逃避債務的,原則上不能認定為股東認繳出資存在瑕疵的行為,反之,則被認定為股東認繳出資瑕疵的行為,此外,公司股東如未按時向公司繳清應繳的認繳出資款,亦可以認定為股東認繳出資瑕疵的行為,對于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的,股東尚未到期的認繳出資款將提前到期或加速到期,如該股東沒有及時繳納相應的認繳出資款,則可以認定為股東認繳出資瑕疵的行為,與此同時,如果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債權的,那么對公司享有的債權亦不得與其對公司認繳出資的義務進行抵銷,否則,亦可能被認定為股東認繳出資義務瑕疵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