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智源 ]——(2023-7-17) / 已閱2044次
當事人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又提供新證據重新起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應區別對待,如果其證據是在庭審結束后形成或獲得的能夠改變或左右基本法律關系,且其主觀上對此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該允許其再次提起訴訟,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
這種另案處理的方式并非是對原審判決既判力的破壞和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背。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7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的事項在訴訟 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一個前提,即前后兩個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同,而當事人提供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或取得的證據,事實上與原審案件審理所認定的證據不同,導致認定的法律事實可能就不相同,法律關系也會產生變化,因此應當按新案處理,也不存在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對原審既判力破壞的問題。
而且,我們在適用和遵守法律條文的同時也要考慮立法本意與目的,即創設法律是為了解決矛盾而非把矛盾拒之門外。之所以有禁止重復起訴、一事不再理的規定,其目的是禁止當事人濫用權利,對已依法查明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法律關系在無有效證據、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重復主張權利浪費訴訟資源。而如果因客觀的不能歸責當事人的原因,在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實際是屬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清。因此,當能證成、證否基本法律關系、事實的證據在案件審理完畢后出現或獲得的的,均應依法允許其就該可待證事實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