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貴琴 ]——(2005-9-6) / 已閱21521次
論利他合同
杜貴琴
合同或曰契約,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傳統的民法理論中,契約作為債發生的原因之一種,僅具有鏈結合同當事人的作用,其效力不得及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是謂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相對性原則使債權和物權得以嚴格區分,構成了債法的基本原則。但是,近代以來,隨著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回位,人們逐漸認識到人是社會中的人,權利義務終究是社會關系的一部分,由于社會關系的整體性,沒有第三方效應的契約幾乎是不存在的。因而,涉他合同的存在有其必然性,研究涉他合同也有著理論和現實意義。涉他合同中包括利他合同,即合同債權人通過合同為第三人創設利益的契約。本文擬對利他合同作一探討,以起拋磚引玉之效。
一、 兩大法系有關利他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大陸法系相關規定
法國法中承認利他合同的效力!斗▏穹ǖ洹返1121條規定:人們為自己與他人訂立契約或對他人贈與財產時,亦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訂立條款,作為該契約或贈與的條件,如第三人聲明愿享受此條款的利益時,為第三人訂立契約的人不得予以取消。法國理論界關于利他合同的主流學說是權利直接發生說,該說認為第三人因合同而直接獲得權利,并非合同當事人或一方行為的被代理人。法國法始終將利他約款視為基礎合同的附加條件。
德國法也承認利他合同的效力!兜聡穹ǖ洹返328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訂立向第三人為給付,并使第三人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在學理上,主流學說認為,第三人因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而直接取得權利,即所謂直接取得說,至于為何直接取得,契約說為通說,該說認為“契約行為對于當事人以外之人發生有利益之法律效力”。①德國法對利益第三人條款加以獨立化。
此外,《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中也都有關于利他合同的規定。
(二)、英美法系相關規定
在英國法中,并沒有承認利他合同的一般規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利他合同的效力受到廣泛的重視,并以判例的形式得到確認。在立法上,1996年,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委員會提出《合同法〈第三人保護〉》的議案草案,并于1999年在英國議會通過,利他合同獲得了立法上的依據。其理論依據為“法定允諾說”,即通過法律擬制來認可(被允諾人)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也享有訴權。
在美國法中,紐約上訴法院在1859年勞倫斯訴福克斯一案中即已承認第三人訴權,并在以后的波爾訴比爾、塞瓦訴蘭薩姆等案例中得到進一步確認。1932年的美國《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和1980年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對利他合同制度加以完善和發展,擴大了受益第三人的范圍,使利他合同得以在更廣的范圍上予以適用。②
可見,不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利他合同的效力都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承認。
二、 利他合同存在的客觀依據
債的相對性原則(大陸法系)或者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英美法系),源自羅馬法,是現代債法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反對利他合同的主要理論依據。所謂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作為當事雙方創設權利義務的合意,能且僅能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對于非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合同既不能將合同義務強加于第三人,也不能將合同利益授予第三人。該規則深深的植根于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理論沃土中,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的國王,是理性人,可以合理的規劃自己的生活,自主選擇締約對象、締約內容及違約救濟的手段,以充分實現其完備的意思,反對任何形式的強制,主張允諾一個人通過契約干涉他人的事務是對個人自由的侵害,該種理論根源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自由主義思潮,符合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的意思自治原則。作為債法(大陸法系)或合同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明確了債權的對人性質和義務人的范圍,使債權得以區別于物權,方便了法律采用不同的手段加以調整,有助于保護了民事主體的自由。
但是,近代以來,合同相對性原所依據的契約自由的民法理念本身已然有所變化,法律在維護自由的同時,不僅僅關注締約雙方的自由和合意,而且體諒第三方和其他社會主體的期待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本身應當具有的促進效益的價值,在這種形勢下,承認利他合同的呼聲高漲。而債的相對性原則本身也有所衰落,如突破債的相對性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撤銷權已經獲得廣泛承認。 1937年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份改革對價制度的著名報告中,曾經建議廢除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只要一份合同明示地向第三人授予一定的利益,該第三人就應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強制實施合同的許諾。③雖然債的相對性原則有所衰落,但其依然是契約法的基本原則,如果沒有債的相對性原則,整個私法體系將變的極為混亂。契約相對性之所以出現今天這樣的尷尬,是以為契約所依附的土壤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而發展了的社會需要新的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契約的相對性原則也就不得不妥協和讓步,契約也就有了越來越多的涉他性。4事實上,第三人承受利他合同的效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但并未根本改變合同相對性原則,因為,利他合同只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除此以外,本文認為利他合同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依據,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對契約自由的尊重。
意思自治、所有權絕對和過錯責任是近代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深刻的體現了民法的性質與理念。契約自由作為意思自治的核心,在合同法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所謂契約自由,依英國法學家阿迪亞的觀點是指當事人相互同意和相互選擇的結果。7契約自由原則根源于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和自由主義的哲學思潮,依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只要契約當事人達成合意而該合意不違背公共利益,契約一方自然得將其合同權益授予第三人,這本應是契約自由的應有之義,也符合契約法的私法本質。同時,這并不會給該第三人帶來負擔,因為授予的是權利,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利他合同的設立,有效的擴張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有助有體現法律對當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和關懷,體現了法律的人文主義精神。
(二)、對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
潘恩曾經說過:剝奪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法律將不可能幸存于世。保護人們合理正當的期待利益是法律的應有之意,惟如此才培養人民對法律的情感,增強人民的法治信仰。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基于他方讓予權利的意思表示有理由產生合理的期待,蓋因合同法在性質上屬于私法、任意法、權利法,理應尊重自由意思,鼓勵當事人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在該領域,凡法律所未明確禁止的,視為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F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不許利他合同存在,利他合同的存在也不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第三人有理由認為利他約款合法有效;谶@一判斷,第三人即對該合同成立具有信賴利益,當該合同不成立,不獲履行時,其已建立的內心期待必將落空,已經支付的準備費用無法獲得彌補,信賴利益無疑受到了損失?梢姡怀姓J利他合同不符合私法自由的精神,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也不符合效益法則。
(三)、經濟效益價值
按照斯密有關理性人的假設,市場主體完全可以自我規劃生活,會選擇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方式為行為,以真正實現效用最大化。在這個過程中,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法律不應強使無效。利他合同恰恰反映了市場經濟下理性人的利益訴求,通過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直接為履行行為,簡化了交易程序,極大的降低了交易費用,縮短了交易時間!霸诶贤,債權人往往對第三人負有某種給付義務,債權人不向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使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義務。這樣,實際上一人履行消滅了二人的債務,達到了債權人自己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既縮短了履行時間,又簡化了履行手續”。5由此可見,利他合同的產生與傳統在理論并不矛盾,完全符合契約自由的本意,并有著深刻的經濟合理性。
三、 利他合同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和標的確定、可能等要求,利他合同自然應當一體遵循,但利他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認為在認定利他合同成立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利他合同所依據的基礎合同合法有效。
所謂利他合同,并不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有名合同,只不過是當事人在契約中加入的利益第三人約款,所以該利他約款與基礎合同具有明顯、直接的牽連關系,其效力取決于基礎合同的效力。若基礎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利他合同無效;若基礎合同中與利他約款沒有直接相關性的條款無效則不影響利他約款的效力。
(二)、該利他約款本身合法有效
基礎合同合法有效并不意味著利他合同本身也合法有效,若該利他約款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則該利他約款當然無效,利他合同視為自始不成立。
(三)、受益第三人同意承受合同利益
利他合同本身是契約當事人合意的產物,第三人并未參與合同的締結,不是基礎合同的當事人,不受基礎合同的制約,所以即便基礎合同授予第三人利益,該第三人也有權拒絕或放棄。若該第三人行使拒絕或放棄的權利,則利他約款無效,因為合同僅在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不得羈束合同外之第三人,即便授益于第三人,也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則確為對他人生活的干涉。
四、利他合同的效力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作為利他合同中的授益方,其主要承擔的是合同義務,而非合同權利。在利他合同中,債權人僅得于第三人做出接受表示之前,方能行使其對利他合同的撤銷權,從而使利他合同自始無效。之所以如此規定在于債權人于第三人未為接受表示前行使撤銷權并不會損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但一俟第三人為接受表示,即產生相應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債權人的撤銷權即不得行使。債權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信守合同允諾,一俟第三人接受即不得撤銷;2、協助合同履行,如告知債務人第三人的住所地;3、協助第三人行使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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