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23-8-14) / 已閱2826次
三、 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簡要說明
案如:某一農戶向一家農化企業(被告、筆者的委托單位)提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提出索賠近百萬元。證據主要有一份損失計算清單,依據是果樹株數、單株掛果量與果品單位的積;證明果樹受害落果情形的數幅照片;還有進貨單據一份,證明進貨品種與時間。
以下進行分析:
(一)、總體判斷;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從原告起訴提供的證據來看,數張模糊不清的照片,缺少關聯性合法性、沒有任何證據價值;損失金額為純理論計算而來,沒有承包合同、樹齡的證據等;出售農藥的收據,只有被涂改日期、有的是商標、有的是商品名稱的,沒有數量、單價及總金額的收據,同樣也沒有購買者簽名;農藥不合格的鑒定,依據是經銷商更改過生產日期與批號的某產品,且檢驗機構不是國家認可的法定檢驗機構;結果出來之后沒有向分裝企業送達,沒有聽取分裝公司的意見; 所以整個證據的 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性都是問題,根本無法定案;本案沒有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原告的起訴依據。本案(起訴之時)無評估報告、無鑒定意見、無公證資料等等。
(二)、涉案公司(被告、筆者的委托單位,以下稱公司或我方)是一家正規公司,有著嚴格的生產、檢驗、銷售制度。實驗室具有國家認證資格。且涉案產品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根本不容易被周邊環境因素或人為因素所影響,所以涉案公司向受訴法院申請重新對樣品進行鑒定。
涉案公司還向法庭提交了涉案產品相關的學術論文 ,充分證明爭議涉案產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對象、使用方法,對果樹尤其是柑桔安全。沒有任何證據指向涉案公司產品與原告生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根本沒有落果與減產的事實。農業主管部門及水果站等等,在接到原告反映后,均有相關結論:無明顯差距,無大量落果,正處于落果季節等等,況且該案另一被告找到周邊的農戶進行了調查,使用所述農藥后均一切正常。從目前情況看,二個肥料品種、加上一個涉案產品,根本不會造成落花落果,如果含量不夠,也不可能出現落果現象。何況正在處于座果期。
農業生產,多因一果。土壤、栽培、氣候因素、管理情況、果樹大小年、甚至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的介入等等都會對座果產生影響。原告沒有對另外三個品種的生產或銷售廠家提出訴訟。不能合理排除是上述三種產品的原因。指控涉案公司的涉案產品導致出現落花落果的結果,沒有依據。
當地縣水果站、 縣農業局兩份現場處理報告都確認,原告果園本來沒有嚴重落果,報案失實。并進行了周邊情況比對,指出當時處于生理落果期。兩份現場處理報告指出,原告當時沒有照片證明。但原告起訴時,又提供了照片,真實性嚴重存疑。
當地縣農業執法人員和水果專業技術人員,是國家授權、認可、擁有相關專業技術的專家,憑借他們所掌握的專業技術,做出本案調查結論完全在他們的專業技術水平范圍之內,因此調查組的調查結論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鑒定結論,但是它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指導性,所以應當予以采信。
(四)、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長期從事農業種植,對所購買的農藥具備辨識能力,應按照產品標識的用途使用。每種產品均有詳細清晰地使用說明:使用對象、使用方法、使用時間等等。
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經銷商的介紹指導未加以必要的分析判斷或者查閱使用說明書,自稱就直接照抄照搬地用藥,因此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甚至是主要責任。按照原告陳述;原告有10年種植果樹經驗,果樹目前正值盛果期,原告應當有豐富栽培技術的專業知識,對上千株的盛果樹隨意使用農藥,有違常規。
同時具體到本案,原告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農藥與果樹受損也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方不按產品說明用途使用農藥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此案審理中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因重新市場抽取的樣品與此前涉案產品非同一批號,法院決定不予重新鑒定。
(五)關于檢驗報告:
筆者(被告公司代理律師)辯稱: 出具《檢驗報告》的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南寧)沒有通過CMA資質強制認證,本案農藥不合格的檢測報告,對公司沒有約束力;況且本案送檢產品中,無證據證實是被告公司的產品,因公司己于2016年更新企業質量標準,此后公司生產的產品均標注2016年標準,而送檢批號20170303的產品仍然標注2013年標準,與公司的生產批號根本不符;樣品抽樣程序嚴重違法,即抽樣樣品不足、無法完成復檢、未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企業認可的銷售方等要求; 公司僅于2014年12月份,向經營部銷售過涉案農藥,此后,公司未向廣西區域銷售此產品;
(六)《價格評估結論書》,用于證明原告的沙糖桔,因使用不合格農藥產生損失29萬元。
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價格評估結論書》是在A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無法評估《回復函》后,法院又委托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不符合重新評估程序,程序違法,該評估結論書僅依據原告單方面的陳述,排除《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意見,且鑒定結論限定適用條件,其結論缺乏關聯性、合法性,應當不予采納。
《關于價格鑒定相關情況的說明函》,證實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回復法院的說明函,該函認可《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意見,再次明確《價格評估結論書》的限定條件,即價格鑒定標的的 經濟損失價值 建立在標的確受藥害的前提下。
原告收到該《回復函》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請變更鑒定事項,即申請對涉案沙糖桔的經濟損失進行鑒定,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依法委托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9年3 月22日,該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為涉案沙糖桔的經濟損失價值為29萬元,同時,附價格鑒定限定條件為,價格鑒定標的的。經濟損失價值建立在標的確受藥害且當季無有價值的水果產量。法院在收集公司對《價格評估結論書》提出的意見后,向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提出咨詢函,廣西B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回復法院的說明函,該函認可《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意見,同時強調涉案沙糖桔是否 藥害受損非價格鑒定機構職能,明確只有涉案沙糖桔確受藥害,才存在經濟損失價值,涉案沙糖桔不存在藥害,則不存在經濟損失價值,再次明確《價格評估結論書》第九條第三頊適用的限定條件:價格鑒定標的的“經濟損失價值”建立在標的確受藥害的前提下。
法院認定結果與理由:法院認為第二次委托并未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對同一事項不得再次重新鑒定的規定,司法鑒定程序合法.
(七)證人證言未被采信。
黃某金的出庭證人證言,證實沙糖桔開花期從3月開始,4月份結束,在此期間有少量落花落果是正常現象,該證人使用涉案這種藥水對果樹噴灑,但對果樹沒有危害,2017年12月,本地出現過霜凍,這對沙糖桔落果有一定影響;
黃某恒的出庭證人證言,證實在2018年到過原告的果園, 看到種植的沙糖桔開花很好,沙糖桔在4、5月期間,出現落花落果屬于正常現象,該證人于今年使用涉案農藥給自己的果樹進行噴灑三次,至今未發現該藥水對沙糖桔有損害.
法院認為;證人 黃某金、黃某恒的證言,因證人陳述的事實其本人使用農藥情況,與原告果園落果無關聯性,不能證實原告的沙糖桔因使用農藥導致全部落果的事實。
盡管二名證人系由原告方申請出庭作證,對證明目的原告方也未能完全明確,法院主要是從落花落果的角度進行判斷。但實際上只要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是可以作證的,而案件事實是包括我公司產品對桔樹是否有藥害,從而與產量有關的。個人認為法院不采信證人證言是沒有依據的,說理不夠充分 。
(八)我方證據舉證及采納情況
我方證據舉證涉及產品方面有 涉案農藥的相關學術論文7篇,用于證明爭議涉案產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對象、使用方法,對果樹尤其是柑桔是安全; 920等農藥論文4篇,用于證明920做為植物生長調節劑,保花保果有嚴格的使用要求,濃度過高,則落果嚴重;
法院認定:(其他證據)均系公司單方提供的單一證據,其真實性無法核實,不予采信。實際上這些證據來自國家公開期刊出版物,可以查詢及搜索到。關于農業部門官網也可以現場演示加以證實,從而被法院采信。
(九)公司應對的建議
1、產品質量體系的管控,是基礎;提高產品防偽技術、科技含量。
2、輿情的應對,要及時妥當。第一時間介入,確認產品的廠家、生產日期、批號,產品送檢結果之后,及時跟進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與后續的可能重新鑒定、掌握發展與演變動態等等。
3、關注果農的訴求。是否合理、正當?必要時進行談判和解、簽定保密條款等等;
4、重大事項及時呈報到公司的主管部門及法務部。法務部及公司外聘律師給予證據上的指導及后續情況的預判及解決預案;
5、銷售市場的抽查。關注產品的銷售渠道、產品的保質期等等。 加強對農藥使用期限的監測與管理,過期或有效成份下降的農藥,可考慮及時回收或銷毀。
6、至少在銷售合同中約定:要求銷售商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約定一定的無責退款期限。對于出現的產品問題,公司可以先行賠付(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時)、查明銷售商有責任時,要求銷售商承擔或向其追償。如果能約定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則更有強制力度。
如果臨時與散戶的購買,也應當通過微信方式進行書面告知,尤其是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時,同時應當查驗其農藥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個人公民身份證件等必要的資料。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
7 、案由改變時的應對。由于原告或法院可能改變涉訴案由,而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舉證要點及證據明細,所以對此應當注意不同案由的區別,對相關案件裁判要點進行分析、對主審法官的風格進行預測,將會知己知彼、心中有數。
8 、群體事件的應對與維穩因素的考量
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應嚴格遵循依法服務的原則。律師介入群體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業等相對方依法行事。律師從個案入手,對個案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有助于推動司法、立法活動和依法行政。
律師應該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對群體性案件給予充分重視,忠于憲法,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與社會公平正義,積極參與和促成群體性案件的妥善解決,維護國家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律師在代理群體性案件中,應始終小心謹慎,否則部分當事人就可能成為影響律師執業的最大風險。這一點同樣適用于代理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
9、 公司和解方案的確定
如何兼顧受損害農戶與公司利益的平衡,取得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經濟效果的完美統一,則需要更多的溝通與換位思考、更好的談判技術、心理學把握等等。
10、一審法院2017年5月17日判決結果:原告無證據證實經營部有過錯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無證據證實其經濟損失的存在,也無證據證明涉案三種不合格產品對原告的沙糖桔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本院對原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給予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果園出現全部落花落果的情況存在,故其所主張的因使用涉案農藥而出現的侵權事實無法認定。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財產損害的事實的存在,故對于財產損害的因果關系亦無法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王 平,男,前農藝師,前檢察員。
現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執業律師、專利代理師。
專業方向主要涉農案件的維權與訴訟、知識產權、刑事訴訟。
聯系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虹橋路1號港匯恒隆廣場辦公樓1座1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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