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8-30) / 已閱2298次
勞動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
最近,筆者就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的法理分類、制度特點、具體內容與如何完善勞動法律制度的方法路徑進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法理分類
分類一: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最基礎的法律制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并支付工資的一種合同關系,具有合同之債的財產要素。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法律是維護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二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合同中易出現對勞動者不利條款,通過簽訂集體合同矯正,改善勞動條件和提高工資福利待遇。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勞動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條款沖突以集體合同為準。我國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
分類二:勞動基準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基準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指保障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基準性強制法律規范,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執行。立法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避免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我國勞動基準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 最低工資規定、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
分類三: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節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就業的法律制度。就業是民生之本,促進就業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責任。國家采取各種宏觀調控手段加強職工服務體系建設,提升職工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功能,加大創業就業培訓力度,搭建供需平臺創造就業機會,實現勞動者充分就業。我國勞動力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就業促進法、職業培訓法、就業服務法等。
分類四: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是由國家主導的強制性社會行為,是對勞動者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及生活質量的提高進行規定,有效防范和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國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工傷保險法、生育保險法等。
分類五: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
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通過勞動監察執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障勞動者勞動權利的法律制度。勞動關系具有身份屬性,勞動關系一旦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爭議難以避免,忽視甚至侵犯勞動者勞動權利現象時有發生。處理勞動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必須建立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度。處理勞動爭議分為三種方式: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勞動監察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
二、制度特點
特點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建立勞動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目標。勞動法由民法分離出來,民法的追求境界是平等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平均等受到法律保護。由于勞動關系具有身份屬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必須通過法律強制彌補其弱勢地位。因此,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勞動立法的宗旨與使命。我國勞動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和終極目標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激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力,促進經濟發展發揮強大制度優勢。同時,為保護用人單位利益,規定了勞動者許多義務。用人單位利益還受到民法典、商法、知識產權法等保護。
特點二: 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
勞動法律制度是具有強制性的社會法范疇的法律規范,不屬于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理念的私法。勞動基準法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是由國家主導的強制性社會行為,是對勞動者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及生活質量提高的法律規定。勞動權利保障與救濟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通過勞動監察執法,保障勞動者勞動權利的法律規范。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任意性規范與調整一般民事合同關系的任意性規范不同。勞動合同關系中,合同自由原則既要受法定勞動基準限制,還受集體合同限制,凡與法律相沖突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條款無效。
特點三: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統一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勞動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決定其既有實體性法律規范,又有程序性法律規范。勞動爭議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勞動爭議解決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和商事仲裁,這就使勞動法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
三、具體內容
(一)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慈善法》等。
(二)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行政法律法規。
(三)部門規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集體合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立法權的較大市,根據《立法法》的授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如《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X省勞動合同規定》《X市勞動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
(五)司法解釋
最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等。
(六)政策性文件與規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外商投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幾點意見》《工會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關于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意見》《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關于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的通知》等。
(七) 我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也是我國勞動法的淵源。
迄今為止,我國批準24個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如《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同工同酬公約》等。
四、幾點對策
對策一:加強勞動法治宣傳,提高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勞動者維權意識
深入開展勞動法治宣傳活動,提升廣大勞動者對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性認識。堅持以職工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健全服務體系, 拓寬服務領域,夯實“會、站、家”一體化建設,構建智慧工會。圍繞新興領域、新興群體,加大維權服務力度,履行維權服務職責,確立、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為廣大勞動者提供普惠性、常態性、精準性服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高行政機關、用人單位的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倡導正確的用工理念,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有休息的權利;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業與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形成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推動集體協商制度提質增效,促進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為推動全市振興發展取得新突破貢獻力量。
對策二:加快勞動立法,完善勞動法律制度
大力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從源頭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維權服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動出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勞動法典。通過修法擴大《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解決部分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問題。增加用人單位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不利后果的強制性條款。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制度,鼓勵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范靈活就業等非全日制用工。對于非全日制人員在社會保險方面存在的問題,通過技術性手段予以解決。認真執行國家各項促進就業政策,明確促進就業的法律屬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傾向。通過立法完善政府促進就業的職責及勞動者獲得救濟的途徑,反對就業歧視,確立就業平等、禁止就業歧視原則。修訂《社會保險法》,明確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待遇給付、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明確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發揮社會保險安全網作用。制定《勞動爭議處理法》,改革“一裁二審”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針對不同利益訴求適用不同程序,節省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設立勞動爭議審判庭,建立多元化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依法調解勞資雙方爭議。規范庭審舉證責任,修改申訴時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對策三:加強對勞動執法活動監督,健全勞動法律監督網絡
以習近平總書記“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工作重點,健全勞動法律監督網,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加大勞動法律監督力度,強化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用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兩書”制度,積極開展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體檢活動,強化就業歧視監督,推動企業依法規范用工。聚焦工資權益和社會保險繳納,健全失業救濟機制,強化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解決欠繳保費問題。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效能建設,強化勞動監察執法檢查力度,規范執法行為,提升人員素質,認真解決違規辦案,多頭重復執法,過度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問題,預防和減少勞動領域違法案件的發生,推進勞動監察執法工作規范化。扎實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和處理工作,發揮多元化調解組織作用,依法調解勞資雙方爭議。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作用,配齊勞動法律監督員,確保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改善和完善工會經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優化經費支出結構,確保勞動監察執法經費使用充足。
對策四:加強勞動法治隊伍建設,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構建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開展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業務培訓,提升政策咨詢、法律援助、培訓代表、起草文本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作用,建立勞動關系預警機制,做好勞動關系風險會商研判,全面執行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搞好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自覺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勞動執法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確保勞動執法權的正確行使,打造一支信念堅定、敢于擔當、業務過硬、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勞動監察執法隊伍,為新時代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做出積極貢獻。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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