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10-17) / 已閱2091次
《中國工會章程》是中國工會的基礎性規章性文件,是處理工會內部事務的基本準則。現行工會章程于1983年工會十大修改制定,40年來內容保持基本穩定,在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發展,產業結構和職工隊伍構成發生變化,工會工作對象日益擴大,對工會工作和工會建設提出新的要求。黨的二十大描繪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宏偉藍圖,賦予中國工會新的歷史使命和光榮任務,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指明了方向。為順應時代要求、適應社會變化,2023年10月12日,中國工會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關于<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的決議》,對現行《中國工會章程》進行修改。
近日,筆者就《中國工會章程》修改目的、把握原則、修改特點及修改內容進行學習與探討,體會與觀點如下,供學術參考。
一、修改的目的
章程是一個組織的核心文件,規定目標、職權、結構、運作方式、權利和義務等。章程修改是對一個組織團體的章程進行修改或修訂,旨在對原有章程進行變更,以適應組織內部或外部的變化需求、解決問題或完善制度。修改內容可涉及章程的任何方面,如修改組織目標、增加或刪除某些職權、調整成員權利和義務、改變組織運作程序等。黨的十九大以來,各級工會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化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開展勞動技能競賽,履行維權服務職責,維護勞動領域政治安全,深化自身改革和建設,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站在新的歷史起點對工會章程進行適當修改,有利于發揮工會章程的規范和指導作用,開創新時代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新局面。
目的一:適應變化。使組織更好地適應法律法規、社會需求、技術發展等方面的變化,確保章程與實際情況相符。
目的二:解決問題。調整組織權力結構、決策程序,提供解決問題的機制和措施,更好地解決問題并推動組織的發展。
目的三:完善制度。對組織的制度進行完善和改進,增加詳細規定,明確成員權利和責任,規范組織運作流程,提高組織管理效能。
目的四:增加靈活性。增加章程的靈活性,使組織更具適應性和靈活性,更好地應對變化和挑戰。修正章程需要遵循組織內部規定程序和要求,超過半數或三分之二的成員支持才能通過。
二、把握的原則
原則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重要論述。
原則二:堅持依法依規,以憲法和2021年新修改的工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體現嚴肅性和權威性。
原則三:堅持守正創新,總結新時代黨領導工運事業成功經驗,面對新時代新要求積極開拓創新。
原則四:堅持積極穩妥,適當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保持工會章程總體穩定。
三、修改的特點
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是這次工會章程修改的主要特點。黨中央高度重視工會章程修改工作。中央書記處專題聽取工作匯報,提出明確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王東明高度重視,作出具體指導。全總黨組、書記處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書記處重要指示精神,專門成立全總章程修改小組,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把握工會章程修改工作正確方向。修改調研過程中,全總和各省級工會召開座談會110余場,直接聽取意見6000余人次,匯總整理意見建議380余條。工會章程修正案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各省(區、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意見,召開專題論證會,反復研究修改。經全總十七屆十八次主席團會、九次執委會審議同意,決定提交中國工會十八大審議。大會期間,全體代表認真討論和審議。大會秘書處綜合各代表團意見進行修改完善,10月12日大會全體會議一致通過《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
四、修改的內容
總結新時代黨領導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成功經驗,反映工會改革實踐成果,增寫“兩個確立”內容,加強基層組織領導體制建設,完善工會組織的維護職能,強化對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增加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內容,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權利,明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組織形式,規范基層工會委員會名稱和任期,明確工會干部能力本領要求,深化各級工會改革和建設,發揮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組織廣大職工發揮主力軍作用,為實現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宏偉目標貢獻智慧和力量。
內容一:增寫“兩個確立”內容
“兩個確立”是黨在新時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反映億萬職工群眾的共同心愿,對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對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具有決定性意義。新時代我國工運事業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在于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指引。增寫“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對于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行團結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組織廣大職工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具有重要意義。對標黨章修改,總則中增寫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為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而奮斗、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等內容。
內容二:將新時代黨的中心任務寫入工會章程
黨的二十大提出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發出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斗的動員令。工會工作與黨領導的偉大事業緊密相聯,工人階級和工會始終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意志為意志、以黨的使命為使命。總則中增寫為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而奮斗的內容,有利于推動各級工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握工人運動時代主題,組織廣大職工在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中發揮主力軍作用,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智慧和力量。
內容三:增寫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內容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工人階級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創建、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參與主體。工會法規定工會組織職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參與本單位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章程依據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工會法,增寫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對工會參與民主管理的范圍進行擴展,有利于各級工會更好履行參與職能,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
內容四:強化工會組織的維護職能
開展勞動法律監督。近年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取得較大成效,證明新形勢下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據《勞動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有關法律相關規定,《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各級工會組織應當組織和代表職工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提出工會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新要求。工會通過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維護職工、農民工合法權益,在工會參與社會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導職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化解勞動關系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中華全國總工會2012-2014年推進職工法律援助工作規劃》確定職工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三年目標,到2012年底地市級工會建立職工法律援助機構要達到100%;2013年底縣區級工會建立職工法律援助機構要達到100%。《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條,將原來的“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修改為“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適應形勢發展和工會工作實際需要。強化工會基層組織對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職責。《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將第三項中“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修改為“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體現工會組織和工人階級團結友愛精神。《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條“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中,第六項增寫“對困難職工開展幫扶”內容。
內容五:完善基層組織領導體制
隨著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鄉鎮(街道)企業和職工大量增加。根據《中國工會統計年報》,到2012年9月,全國40466家鄉鎮(街道)中,已建立總工會達到13489家,占鄉鎮(街道)數的33.33%。近年來,各級工會按照規范化建設要求,加強鄉鎮(街道)工會建設,促進鄉鎮(街道)工會工作水平提高,組織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中國工會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縣和城市的區可在鄉鎮和街道建立鄉鎮工會和街道工會組織”后,增寫了“具備條件的,建立總工會”。
內容六:加強工會系統黨的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是加強黨的建設的總遵循、總依據、總指引。為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加強工會系統黨的建設,總則增寫“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有利于各級工會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增強全面從嚴治黨的自覺性堅定性,加強黨的建設,為新時代工會工作創新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內容七:對工會干部隊伍建設提出新要求
工會干部隊伍是黨的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做好工會工作的骨干力量。章程修改強調各級工會組織要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努力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要求工會干部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歷史,提高政治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眾本領、防范化解風險本領。明確規定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等工作人員。
內容八:增加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內容
2017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在黨中央領導下,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相關制度建設得到明顯加強,重點任務取得積極進展,全社會關心支持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良好氛圍逐步形成,取得階段性成果。2021年修改的工會法增加一條規定,明確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職責。工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充實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有關內容,有利于各級工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改革措施落實,努力培養更多工匠、高技能人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產業工人隊伍。
內容九: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隨著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依托互聯網平臺從業人員大量涌現,呈現出用工關系復雜、就業靈活分散、流動性強等特點。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作出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工會要通過多種有效方式,把快遞員、送餐員、卡車司機等群體吸引過來、組織起來、穩固下來。2021年修改的工會法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章程在會員第一條新增一款寫入相關內容,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提供了明確遵循,為工會開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建會入會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內容十:規范基層工會委員會名稱和任期
對基層單位建立的工會組織,工會法表述為“基層工會委員會”,原工會章程表述為“工會基層委員會”。對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任期,工會法規定“三年或者五年”,原工會章程規定“三年至五年”。為保持工會章程與法律的一致性,工會章程修正案將基層工會組織規范表述為“基層工會委員會”,將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任期改為“三年或者五年”。
內容十一:規定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委員會組織形式
近年來,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成為擴大工會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的一種有效形式。全總《關于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的意見》規定,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由所覆蓋的工會組織民主選舉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組成。這一做法具有廣泛和長期的實踐基礎,得到基層工會干部和職工群眾認可。工會章程修改總結這一成功經驗,將按照聯合制、代表制組成工會委員會的范圍,在現有的產業工會和鄉鎮(街道)工會基礎上,增加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
內容十二:強化對工會資產監督管理
《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工會應當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工會資產是社會團體資產。是工會組織的寶貴財富,是工會服務職工、服務工運事業的重要載體和物質基礎,在加強工會組織自身建設,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施送溫暖工程,幫扶困難職工,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四十條規定:“不經批準,不得改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在不得隨意改變工會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基礎上,增加“產權關系”內容,為依法保護工會資產提供了法律保障,對于營造工會資產監管的良好環境,加強工會資產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工會章程》是工會基礎性與規章性文件,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要自覺學習、遵守、貫徹、維護工會章程,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握我國工人運動時代主題,發揮工會章程的規范和指導作用,深化工會改革創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勇于擔當、主動作為,為開創新時代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新局面作出積極貢獻。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