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12-1) / 已閱1483次
近年來,市總工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握工人運動時代主題,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為目標,著力解決勞動者群體急難愁盼問題,組織廣大勞動者在建功新時代中發揮主力軍作用,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了智慧和力量。
近期,針對全市職工權益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維護勞動者權益,搞好勞動用工"體檢"
市總工會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發揮職能作用,借助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法律監督員、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力量,結合“萬名人社干部進萬企”、送法入企等活動,組織人社、工會、企協、工商聯等部門聯絡員深入基層企業,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服務和最低工資標準問卷調查,對企業進行欠薪風險排除摸底,對存在勞動用工法律風險的企業開出“用工處方”,提出改進建議,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依法行使要約權,高質量完成集體合同簽訂相關工作,從源頭上消除勞動關系風險隱患,穩定工作崗位。
(二)開展要約行動,落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市總工會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依法行使要約權,組織開展要約行動,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四家成員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工作,指導簽訂并履行集體合同。完善質效評估指標體系,強化示范引領作用,探索新業態企業和石材經濟園區、食用菌產業園區等行業性集體協商經驗,推動新業態企業和行業性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為基層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法律依據和經驗方法。
(三)強化重點服務,推動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市總工會圍繞加強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規范化建設,推動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防范和化解欠薪等勞動關系風險。調整充實勞動者權益保障領導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導調度,整合工作合力,發揮人社、工會、企協、工商聯等部門聯絡員制度作用,定期召開線上、線下會議,會商專項行動情況,一體化推進工會組建、協商建制、普惠服務、風險化解等項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調動和發揮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推動平臺企業建立與工會、勞動者代表協商協調機制;對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備案。嚴守集體協商流程,推動全市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四)抓好示范引領,幫助企業穩崗擴崗促就業
市總工會加強工驛站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完善布局合理、數量充足、功能完備的戶外勞動者服務站網絡,提高服務和關愛戶外勞動者精準化水平。開展常態化、多元化系列關愛戶外勞動者活動,加強職工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創新職工服務中心(站、點)服務方式,提升職工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職工功能,加大創業就業培訓力度,搭建供需平臺,以民企招聘月、金秋助學、互助保障、陽光就業等活動為載體,為求職者和用工單位搭建供需平臺,幫助求職者創造就業機會。開展困難職工家庭高校畢業生陽光就業暖心行動,解困脫困,促進困難職工家庭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
二、存在問題
問題一:合同必備條款不完備,協商程序不規范。訂立合同無視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故意缺少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備條款,沒有經過協商過程,勞動者被動接受。合同到期不續簽,以錄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還有的違規用工,拒簽勞動合同。
問題二:出臺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悖。勞動合同法規定出臺企業規章制度要“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實際走訪中,個別企業除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范與職工協商確定并公示以外,出臺規章制度均缺少告知程序,導致職工不知情被處罰,被動遵守許多不合理、違法的規章制度。
問題三:巧立名目截留押金或保證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睂嶋H用工中,普遍存在企業長期扣押證件、收取押金保證金現象。有的以工作服押金名義收取,有的以風險保證金名義收取,有的直接繳納押金,職工離職往往借各種名目扣減押金。
問題四:追逐利潤隨意增加勞動定額。別企業為逐利降低勞動成本,增加勞動定額,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不按工作量增加工資額,支付加班工資不及時,在計算基數或支付比例上文章。加班費以基本工資為基數,將占工資總額60%以上的津貼、補貼、獎金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算在內,只有應得加班費的40%;有的按300%計算的加班費按200%或更低比例計算。
問題五: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處理勞動關系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以“不勝任工作”“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領導”為由,強制解除勞動關系。因工傷殘、因病醫療期接受治療的職工、哺乳期女職工等被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還有的以裁員為借口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六: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執行不到位。集體合同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約定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是企業勞動者享受的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最基本的保障條件。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效力,勞動合同關于勞動者利益的規定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視為無效。集體合同約定企業方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約定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員工不履行集體合同有關規定,企業不可憑集體合同為證據對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鑒于此,一些用人單位從利己主義出發,采取托、等、靠等方式拒簽集體合同。
問題七:違規適用勞務派遣制度。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做了限制性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勞務派遣情況看,存在問題是:勞動關系不清晰、工資支付不透明、不參加社會保險、同工不同酬等。
三、成因
成因一:用工單位法律意識淡薄。一些用工單位錯誤認為勞動者是盈利工具和管理對象,企業“管理”職工天經地義,職工只能“服從”。出臺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悖,訂立集體合同缺少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備條款,程序不規范,缺少協商過程,合同到期不續簽,采取托、等、靠等方式拒簽集體合同。隨意增加勞動定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成因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不強。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勞動者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重要性認識不足、參與度和覆蓋率不夠;對勞動者與企業協商代表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不夠,法律素養和協商能力不強。勞動者勞動權益被侵犯,多數勞動者沒有選擇用法律武器進行權力救濟,而是忍氣吞聲,把合法勞動權益看成是企業的饋贈與恩典。
成因三:政府勞動保障執法職能缺失
法律授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運用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三方協商等機制和手段調整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但現實工作中,政府除運用公權力干預一些群體性勞資糾紛外,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為視而不見,采取放任態度,借口人手不足或影響營商環境等,放縱企業違法行為,侵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群訪、越級上訪等信訪事件,損害政府信譽,造成勞動關系失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成因四:發揮工會職能作用不到位
構建維權服務工作體系,發揮組織服務和維護功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組織的天職。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是加強工會規范化建設,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進程的有效途徑。《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工會落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職責,但是,由于用人單位領導對工會建設重視不夠,維護職能弱化,導致基層工會在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維護職工、農民工合法權益,化解勞動關系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作用不理想。
四:對策
對策一:加強勞動法治建設,提升勞動法治觀念和依法維權意識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國工會十八大精神,把握我國工人運動時代主題,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開展勞動法宣傳教育活動,樹立法律至上、權利約束、公平正義、人權保障、正當程序的法治觀念,增強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促進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形成自覺守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為目標,加快立法步伐,修訂《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領域法律法規,完善勞動法律體系,彌補法律空白,推動勞動用工規范化管理,提升勞動者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對策二:加強工會規范化建設,完善各項工作機制
以《中國工會章程》為指導,加強工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健全服務職工體系,拓寬服務職工領域,構建智慧工會,促進基層工會組織健康發展。完善工會內部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落實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會員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把工會組織建設成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職工之家”。豐富入會形式,搞好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吸引更多的勞動者加入工會。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權利。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困難職工生活保障機制和職工經濟技術創新機制,確保重大問題依照規定程序集體決定。加強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協調機制建設,落實好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立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企業職工工資決定機制,探索新就業形態勞資機制運作方式,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利益,保護勞動者積極性。健全失業救濟機制,強化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解決欠繳保費問題。建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依法調解勞資雙方爭議,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對策三:加強勞動保障執法建設,竭誠服務職工群眾
以強化勞動行政執法為保障,對不簽勞動合同、隨意變更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克扣和拖欠工資、隨意加班加點等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嚴厲處罰,增加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加強“會、站、家”一體化建設,構建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建立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司機之家等工驛站,開展送健康、送清涼、送互助保障等活動。修訂職業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挖掘具有特色的企業文化內涵,走有特色的企業文化建設之路。開展群眾性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舉辦文娛、體育活動。加強企業和員工之間的聯系和理解,提高勞動者的工作熱情和歸屬感。深化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完善員工培訓機制,提高勞動者職業素養和知識水平,培養更多工匠、高技能人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產業工人隊伍。
對策四: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提升工會法治化水平
以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為主線,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歷史,提高政治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眾本領、防范化解風險本領,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高素質工會干部隊伍。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落實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和下審一級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認真執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強化執法檢查,提升處理勞動爭議效率。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做好勞動關系風險會商研判,搞好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制定集體協商指導員崗位素能標準,完善評價激勵機制,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加強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溝通協作,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進程。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