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3-12-6) / 已閱1403次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有權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就保護勞動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最近,筆者就開展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對策進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與指正。
一、基本情況
市總工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握工人運動時代主題,圍繞全市工作大局,以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為目標,發揮工會參與、維護、建設、教育四項職能,著力解決勞動者群體急難愁盼問題,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情況一:立足工會“四大”職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取得新成果
市總工會立足工會“四大”職能,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和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開展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群眾性監督,主動參與立法,從源頭上依法維護職工的權益。圍繞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廣大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深入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推動全市經濟效益和生產力提高。發揮勞動關系三方職能作用,借助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法律監督員、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力量,結合“萬名人社干部進萬企”、送法入企等活動,組織人社、工會、企協、工商聯等部門聯絡員深入基層企業,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服務和最低工資標準問卷調查,對企業進行欠薪風險排除摸底,對存在勞動用工法律風險的企業開出“用工處方”,提出改進建議,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依法行使要約權,高質量完成集體合同簽訂相關工作,從源頭上消除勞動關系風險隱患,穩定工作崗位。
情況二:幫助指導基層工會,落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取得新業績
市總工會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依法行使要約權,組織開展要約行動,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四家成員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工作,指導簽訂并履行集體合同。完善質效評估指標體系,強化示范引領作用,探索新業態企業和石材經濟園區、食用菌產業園區等行業性集體協商經驗,推動新業態企業和行業性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為基層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法律依據和經驗方法。
情況三: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推動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取得新進展
市總工會圍繞加強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規范化建設,推動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防范和化解欠薪等勞動關系風險。調整充實勞動者權益保障領導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督導調度,整合工作合力,發揮人社、工會、企協、工商聯等部門聯絡員制度作用,定期召開線上、線下會議,會商專項行動情況,一體化推進工會組建、協商建制、普惠服務、風險化解等項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調動和發揮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推動平臺企業建立與工會、勞動者代表協商協調機制;對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備案。嚴守集體協商流程,推動全市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情況四:強化示范引領,穩崗擴崗促就業取得新成效
市總工會以強化示范引領,促進企業穩崗擴崗擴大就業為目標,加強工驛站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完善布局合理、數量充足、功能完備的戶外勞動者服務站網絡,提高服務和關愛戶外勞動者精準化水平。開展常態化、多元化系列關愛戶外勞動者活動,加強職工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創新職工服務中心(站、點)服務方式,提升職工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職工功能,加大創業就業培訓力度,搭建供需平臺,以民企招聘月、金秋助學、互助保障、陽光就業等活動為載體,為求職者和用工單位搭建供需平臺,幫助求職者創造就業機會。開展困難職工家庭高校畢業生陽光就業暖心行動,解困脫困,促進困難職工家庭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
二、存在問題
問題一:勞動法治宣傳不夠深入。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勞動者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重要性認識不足、參與度和覆蓋率不夠;對勞動者與企業協商代表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不夠,法律素養和協商能力不強。勞動者選擇用法律武器進行權益救濟意愿不強。
問題二:集體合同制度落實不夠到位。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效力。集體合同約定企業方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約定員工的義務不履行,企業不可憑集體合同為證據對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鑒于此,一些用人單位消極對待訂立集體合同,程序不規范,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備條款規定不明確,以錄用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違規用工,隨意增加勞動定額,拒簽勞動合同,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等。
問題三:勞動保障監督效果不夠理想。以人手不足或影響營商環境為借口,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為監督處理不力,維權服務工作體系和保障監督功能弱化,引導勞動者依法表達訴求,維護職工、農民工合法權益,化解勞動關系矛盾作用發揮不理想。
四:工作對策
對策一:加強勞動法治宣傳,增強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領航,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國工會十八大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把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的工人運動時代主題,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加強勞動法治宣傳,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用人單位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形成自覺守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健全勞動法律體系,完善修訂《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領域法律法規,彌補法律空白,推動勞動用工規范化管理,提升勞動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對策二:加強工會規范化建設,促進基層工會組織健康發展
以《中國工會章程》為指導,恪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發揮工會組織“四項”職能作用,加強工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健全服務職工體系,拓寬服務職工領域,構建智慧工會,促進基層工會組織健康發展。完善工會內部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落實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會員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把工會組織建設成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職工之家”。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權利。搞好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豐富入會形式,吸引更多的勞動者加入工會。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困難職工生活保障機制和職工經濟技術創新機制,確保重大問題依照規定程序集體決定。加強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協調機制建設,落實好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立科學合理、公平有序的工資決定機制,探索新就業形態勞資機制運作方式,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利益,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建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依法調解勞資雙方爭議,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對策三:加強勞動保障監督,竭誠服務職工群眾
以強化勞動法治監督為保障,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依法處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加強集體協商主體建設,擴大實行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廣泛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重點開展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加強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的指導服務,防止和制裁勞動過程中破壞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越軌行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依法規范用工,強化就業歧視監督,嚴厲處罰不簽勞動合同、隨意變更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克扣和拖欠工資、隨意加班加點等違法違規行為。健全失業救濟機制,強化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解決欠繳保費問題。健全工會組織,加強“會、站、家”一體化建設,構建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搞好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建設,建立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司機之家等工驛站,開展送健康、送互助保障等活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優質服務。修訂職業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挖掘具有特色的企業文化內涵,舉辦文娛、體育活動,走有特色的企業文化建設之路。深化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開展勞動技能競賽、群眾性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完善員工培訓機制,提高勞動者職業素養和知識水平,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產業工人隊伍。
對策四: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提升工會法治化水平
以加強工會干部隊伍建設為主線,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勞動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增強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群眾本領、防范化解風險本領,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干部隊伍。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落實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和下審一級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效能建設,強化勞動執法檢查,解決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不按程序辦事,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過度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問題,增強處理勞動爭議效率,提升勞動關系治理能力。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做好勞動關系風險會商研判,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加強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溝通協作,自覺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依法行政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完善集體協商指導員評價激勵機制,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為新時代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做出積極貢獻。
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