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峰 ]——(2000-7-1) / 已閱9461次
對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適用無期徒刑?
李文峰
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人。對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國刑法典規定應從寬處罰,體現在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刑法典第49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备鶕谭ǖ涞49條的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人是不能適用死刑的,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此,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便不能處以死刑(包括死緩),于是便以無期徒刑代替之。但筆者認為,通過對刑法典關于未成年犯罪人從寬處罰規定的仔細分析,對未成年犯罪人處以無期徒刑也是不合適的。現分三種情況予以解析:
第一種情況是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盜竊普通財物數額巨大且情節惡劣,論罪應處法定最高刑即無期徒刑。但刑法典第17條第3款規定:“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里的“應當”是命令性規定,它不同于授權性規定的“可以”,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須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否則便是違法。所謂從輕處罰,即要求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較輕的刑罰;所謂減輕處罰,就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但無論對未成年犯罪人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都不能判處法定最高刑,否則便既不是從輕處罰,也不是減輕處罰。因此,對于前例所述論罪應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3款對未成年犯罪人從寬處罰的規定,是不能判處無期徒刑的,因為無期徒刑是普通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對未成年犯罪人判處法定最高刑,便沒有對其從寬處罰,而這是違背刑法典第17條第3款立法規定的。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罪,無論罪行多么嚴重,也不能對其適用無期徒刑。
第二種情況是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為死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故意殺人且情節惡劣,論罪應處死刑。這種情況下不能對該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沒有異議,因為刑法典第49條有明文規定,那么能否對其適用無期徒刑呢?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用無期徒刑來代替死刑的適用也是不合理的。因為我們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對于法律有關未成年人的所有特殊規定,都應該予以適用。如前所述,我國刑法典對未成年犯罪人有兩處特殊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僅是其中之一,另外便是刑法典第17條第3款規定的對未成年犯罪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在前例中,該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且情節惡劣的情況下論罪應死,但由于有刑法典第49條禁止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死刑的規定,而使法定最高刑修正為無期徒刑,又由于有刑法典第17條第3款對未成年犯罪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理由如第一種情況所述,無期徒刑作為修正后的法定最高刑便也是不能適用的。
也許有人會提出反對意見:對犯了死刑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本身便體現了他們的從寬處罰,因此,適用無期徒刑并不違背刑法典第17條第3款的規定。筆者同意該觀點的前半部分,即對犯了死罪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本身便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從寬處罰,但不適用死刑的從寬處罰并不能代替第17條第3款的從寬處罰。因為當行為人具有多個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時,彼此是不能相互代替的,也是不能合二為一的。比如行為人是共同犯罪的從犯且有自首情節,那么我們在對之適用刑罰時,就不能在僅考慮了其是共犯中的從犯應當從寬處罰這一情節后,對其自首也可以從寬處罰的情節就不再考慮了,這樣做便明顯侵犯了被告人依法應享有的權益,也違背了法律的明文規定。同理,在法律對未成年犯罪人用兩個條文規定了兩個從寬處罰情節時,我們便不能僅適用其中一個或者將兩者合二為一,這樣做便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依法應享有的權益,也違背了刑法典的明文規定。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為死刑的罪,既不能對其適用死刑,也不能對其適用無期徒刑。
第三種情況是未成年犯罪人雖然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但其同時還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如果罪行特別嚴重,這種情況下能否對該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也是不能適用無期徒刑的。該情況是犯罪人既具有從寬處罰情節又具有從嚴處罰情節,對此,我們首先要綜合考慮從嚴處罰情節,并據此確定一個擬判的刑罰,然后在此基礎上,再綜合考慮從寬處罰的情節,將擬判的刑罰適當往下降一些,以此作為對犯罪人判處的刑罰。1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那么即使對其判處法定最高刑也只能是無期徒刑(法律明文禁止適用死刑),然后在無期徒刑的基礎上再對其予以(下轉第35頁)(上接第33頁)從寬處罰,理由如前所述,無期徒刑就不能適用了,否則便沒有體現出對未成年犯罪人應當從寬處罰的立法規定。
翻看外國立法,許多國家對未成年犯罪人是禁止適用無期徒刑的,如法國、意大利、俄羅斯等,甚至有的國家還明文規定對未成年人不得適用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作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刑,應適用于罪行及人身危險性都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我們之所以不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是因為其尚未成年,可塑性大,是可以改造的。既然可塑性大,是可以改造的,我們為什么又要對之適用無期徒刑呢?雖然無期徒刑大多并不是真正的“無期”徒刑,但至少也要執行10年以上吧,這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極為不利的。對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們還是應本著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方針,不要對他們適用無期徒刑,并建議刑法典就此作出明文規定。
注釋:
1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3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頁。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