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9-19) / 已閱9144次
從麻旦旦到李旦旦:終結刑訊之路到底有多遠
毛立新
2004年10月10日,甘肅省莊浪縣姚河鄉農民李旦旦因涉嫌強奸被該縣南湖派出所民警帶走,次日上午9時許,滿身傷痕的李旦旦被接回家后突然死亡。日前,此案有了新進展,南湖派出所原所長賈某及該所民警朱某雙雙被檢察院批捕。(《蘭州晨報》9月16日)
看到李旦旦,不禁想起“處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同樣是被警察帶走,同樣遭受刑訊逼供,麻旦旦最終用“處女膜”自證清白,而李旦旦卻已不明不白死去。不同的結局,一樣的不幸,縈繞不散的仍是刑訊逼供的罪惡幽靈。從封建時代合法“拷囚”,到而今“法外”用刑,從10多年前的佘祥林,到5年前的麻旦旦,再到而今的李旦旦,人們不禁要問:終結刑訊之路,我們到底還要走多遠?
刑訊非法,刑訊野蠻、不文明,刑訊容易導致冤假錯案,此道理可謂婦孺皆知。但為什么一些執法部門至今仍將其奉為破案法寶呢?學者們早有分析:執法機關破案壓力太大,辦案人員素質不高,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和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有效保障,以及執法機關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等等。因而,必須保障執法警力和經費,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及律師訊問時在場權,排除刑訊獲取的非法口供等等。
似乎病因已明,藥方已出,問題應該不難解決了。但筆者并不樂觀。因為,在執法實務部門,上述理由并沒有說服他們。比如,你說刑訊逼供會造成冤假錯案,他會說:刑訊逼供并非必然導致冤假錯案,大多數情況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訊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過度或者指供、誘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問題。因而,權衡利弊,對刑訊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應揚其長、避其短。
你說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壞蛋,應按“無罪推定”將其視為好人,并保障其訴訟權利。他會說:實踐表明,絕大多數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判了刑的,因而應當說被抓的絕大多數是壞人,被冤枉的只是極少數人,總不能因為極少數人而影響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吧。
看來,支撐刑訊的邏輯就是功利主義的邏輯。它打著“為最大多數人謀最大利益”的旗號,主張集體利益、國家利益至上,個人權利微不足道,必要時應犧牲個人權利以維護公共利益;為了實現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必要時可以不擇手段、不論過程、不計代價。體現在刑事司法上,就是重打擊犯罪,輕保護人權;重實體結果,輕程序正義;重快速破案,輕依法辦案。
這種功利主義思想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長盛不衰。從功利主義出發,刑訊逼供自然有其有用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因為它確實有助于偵查破案的,從而也有助于實現國家、社會利益,即便會造成一些冤假錯案,犧牲的也不過是少數人的權利而已。
所以,我們不能單純從杜絕冤假錯案的角度來反對刑訊。否則,就會掉進功利主義者所謂“權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訊逼供有用論、合理論、難免論。
必須指明,我們之所以要徹底反對刑訊,并非僅僅在于它容易導致冤假錯案,更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權。刑訊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權,把人不當人。在今年6月中國法學會組召開的一次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崔敏教授曾指出:刑訊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蠻殘酷的審訊方法,是把人不當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現,是刑訊者假借公權力肆意虐待同類的動物性行為。可謂一針見血,擊中要害。
因而,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進憲法的今天,我們高舉人權的旗幟,徹底反對極端功利主義思想,徹底反對包括刑訊逼供在內的一切野蠻執法活動,用人權保障和法治文明來終結刑訊之惡。
必須承認,不管在任何地區、任何發展階段,人之為人都應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權利保障,如生存、財產、自由和尊嚴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應享有基本的人權。如為了生存,他有吃飯、喝水和休息的權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經由法院依法判決而剝奪,但其人格尊嚴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沒有判處沒收財產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時,其財產權和選舉權仍受法律保護。
人權原則為我們每個人劃定了一塊不受公權和其他個人無端干預的神圣領域,使人們免受專制和暴政的傷害。從保護人權出發,決不允許執法部門為了打擊犯罪而不擇手段,因為一旦公權膨脹,所侵犯的絕非僅僅是少數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在一個權力專橫、執法野蠻的社會,所有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都將無從保障。
要明白,反對刑訊,倡導人權,所捍衛的不僅僅是少數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是人之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嚴和權利。也許,只有從這個立場出發,我們才有可能徹底反對刑訊;也只有絕大多數人都認識到這一點,我們才可能徹底終結刑訊。
也就是說,維護人權、實現法治之路有多長,終結刑訊之路也許就有多遠。
恨“一萬年太久”,惟有“只爭朝夕”!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