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立新 ]——(2005-9-19) / 已閱7538次
從平涼法院不報案解讀“犯罪黑數”
毛立新
8月26日,甘肅省平涼中級人民法院四位院長辦公室被盜。據了解,該院院長辦公室曾多次被盜,但該院從未向公安機關報案。(《 蘭州晨報》8月28日)此事經媒體披露后,一時間猜測四起,眾說紛紜。也許是筆者從事公安工作多年,此類事情所知所見甚多,所以平涼中院之舉并沒有讓我太驚訝。令我感興趣的,倒是找到了一個解讀“犯罪黑數”的標本,可用來分析一下“犯罪黑數”的成因,并尋找應對之策。
所謂“犯罪黑數”,又稱“犯罪暗數”或“刑事隱案”,是指雖已發生但由于種種原因未納入警方記載的犯罪數量。“犯罪黑數”存在,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德國學者曾于1975、1976、1987年做過三次抽樣調查,結果表明“犯罪黑數”在一般盜竊案中的比例分別為1∶15、1∶6、1∶8。在美國,全國犯罪調查組織(National Crime Survey)對被害人調查的結果顯示,公民向執法機關報告的犯罪數量僅為他們調查發現的犯罪的1/3。
在我國,公安部課題組曾于1985年、 1987年、1988年對15個省、市300余個派出所進行為期3年的刑事隱案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犯罪明數最多只占實際發生的1/3,盜竊非機動車、扒竊等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只占總數的10%。這情形,誠如一位德國學者所作的比喻:“警方獲悉并記錄在案的犯罪行為,只是實際犯罪行為這座看不見的大冰山的能夠看得見的尖頂。”
造成“犯罪黑數”的原因很多,其中,社會公眾特別是被害人拒絕向執法機關報案,是一關鍵因素。受害人為什么不報案?在這里,可以平涼中院為例,做一剖析:其一,可能認為盜竊數額不大,在法律上不夠成犯罪;其二,可能認為向警方報案沒有用,因為盜竊案的破案率相當低;其三,可能擔心名譽受損,因為法院院長辦公室被盜,說出去畢竟不光彩;其四,可能是顧及連帶責任,比如擔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影響評優評先;其五,可能懷疑是“家賊”所為,想自行調查處理,不愿警方介入。
因此,平涼中院被盜多次不報案,并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法律意識不強,而是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試想,換成你來當院長,或者換成是其他黨政、司法機關,也不見得就一定會積極報案。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今年6月份曾做過一次調查,50%以上的市民被盜后不報案,其中一起案值達16萬元的盜竊案破案后,竟然找不到失主的報案信息。(《新民晚報》6月16日)
“犯罪黑數”的存在,使大量犯罪案件無法納入刑事司法的視野,從而大大降低了刑罰的威懾作用。正如古典刑事法學的代表人物貝卡利亞所言,刑罰對于犯罪的一般預防作用,主要不取決于其嚴厲性,而在于其確定性、不可避免性。“犯罪黑數”的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刑罰的實際兌現率,不僅放縱了犯罪,而且會“鼓勵”更多不法分子實施犯罪。因而,世界各國無不力求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黑數”,以增強刑法規范的社會引導力和威懾力。
減少“犯罪黑數”的關鍵一環,就是動員社會公眾特別是被害人積極報案。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但真要解決不報案問題,還需有更加實際的措施:其一,警方要切實提高破案率,并及時將案件偵破進展及結果反饋給受害人;其二,警方要開辟多種報案渠道,方便群眾及時、快捷報案;其三,要改變目前以發案數來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做法,與之相反,要對“有案不報”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其四,要加強宣傳,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與犯罪行為作斗爭。
看來,平涼中院多次被盜而不報案,并非是當今社會罕見的個案。它只不過是“犯罪黑數” ——這種與犯罪活動相伴而生的必然社會現象,又一例鮮活的體現。分析其成因,當然也不能簡單地歸結于法院“素質不高”,或者主觀臆測為“另有隱情”,而需要考慮諸多社會因素的作用。但不管如何,連堂堂司法機關被盜都不報案,確實值得我們警醒:看來,解決“有案不報”問題,減少“犯罪黑數”,真的需要抓一抓了!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