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9-22) / 已閱23750次
貝卡里亞在討論犯罪嫌疑和審判形式問題的時候指出“就證據在道德上的確實性來說,感覺它比明確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因此,我認為:優秀的法律應當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隨機產生的而不是選舉產生的陪審官,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感情作出判斷的無知,較之根據見解作出判斷的學識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確切的地方,法官的責任只是審定事實。如果說尋找證據需要精明干練,作出結論必須明白準確的話,那么,在根據結論作出裁判時,只要求樸實的良知。”[1][P20]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意]貝卡里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2][斯洛文尼亞]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罰理念批判》,何慧新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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