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9-22) / 已閱17683次
證據學研究的層次劃分(提綱)
秦德良
大凡科學,都需要有證據或者論據支持或者證明其結論,因此主要借助于想象力的小說、詩歌、藝術作品就不是科學。但科學有研究過去事實、現在事實、未來可能事實的科學之分。從使用證據進行論證這個方法論角度來看,一切需要證據或者論據予以證明、說明或者認定事實的科學都是證據學,即借助已知的證據證明或者認定未知的過去事實、現在事實或者將來事實或者某種結論的科學。只不過物理、化學類的實證科學主要依靠現實的實驗結果作為證據認定科學事實;歷史考據學、考古學、人類學、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證據學等需要證據證明已經過去的事實;人口學、社會學、經濟學需要證據證明現在的事實;未來學、預測學往往需要證據證明未來的事實;純粹的哲學、倫理學等以理性概念演繹、推理、價值判斷等作為論據來證明其基本的哲學、倫理學觀點。總之,科學都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因此,我們所討論的大證據學必須作出界定,否則就成為普適性的認定事實或者某種結論的哲學方法論了。
一、前提預設:證明過去事實
證據學是借助證據認定過去曾經發生或者沒有發生的事實的科學。如此界定理由如下:
首先,取決于我們研究的目的,我們的研究是為一般證據學、證據法學、證據法哲學、證據法社會學服務,為該類學科奠定一客觀事實基礎與認定事實的方法論基礎。而一般證據學、證據法學、證據法哲學、證據法社會學都是關于認定過去事實的科學。
其次,將來事實是否發生,即是否會成為事實本身具有蓋然性并且我們現在無法確知將來事實在未來發展過程中的具有具體性,這種不確定性、非具體性狀態與過去事實的確定性、具體性狀態形成鮮明的對比。如果將對過去事實、將來事實、甚至現在事實的認定混在一起研究,那關于認定事實的方法論內涵將縮小,對我們的直接指導意義不大。
前提預設后,我們可以將大證據學體系分為五個層次進行研究。
二、大證據學體系之一:一般證據學
主要研究過去事實。包括歷史考據學、考古學、人類學、偵查痕跡學以及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證據學。它們有一共同特點,那就是通過尋找到的證據來證明未知的過去事實,即“重建過去”。因此,一般證據學具有歷史考據學的特征。
一般證據學的方法就是通過證據(免證事實是例外)認定過去事實的方法,是一種歷史考據學、考古學的方法。
一般證據學的目的是要確定“過去事實”這一范疇,以便后面層次的研究都奠基于其上,由此大證據學就有了科學的事實基礎。
一般證據學的主要范疇包括“過去事實”、“證據”“發現、認定證據方法”“認定事實方法”。作為一個學科,其體系可以分為下述部分。
第一,過去事實論,主要表明這樣的觀點,即過去事實不是絕對客觀的自在事實,而是進入人類認識視野、具有認識論意義的經驗性的“自為事實”。
第二,證據論,包括證據定義、特征、種類。證據可以界定為“證明的根據”或者“從已知信息發現未知的過去事實的材料”;證據特征是信息性、工具性、關聯性,即蘊涵了一定信息、用來證明的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工具。種類大體包括物證,如原始人制作的工具;書證,如古代典籍對待證事實的記載,人證(含證人、當事人、鑒定人、勘驗人、筆錄人等),如歷史事件的親歷者的敘述;音像、電子證據等。
第三,過去事實認定方法論,分為認定證據的方法以及認定過去事實的方法。對證據的認定主要是證據關聯性、真實性的判斷;對事實的認定,主要是根據證據的證明性而對事實真假的判斷,都采用自由心證的方法。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歷史考據學、考古學、人類學等一般證據學,發現真實是其唯一目的,而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證據學對過去事實的認定,不僅僅是發現真實的認識活動,同時也是適用法律的司法或者準司法活動,因而后者在認定事實方面與前者不完全相同;另外,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證據學對證據有時間性的要求,此即所謂的訴訟時效制度對證據的約束,而前者沒有這一約束。
三、大證據學體系之二:證據法學
證據法學是在一般證據學的基礎上,具體研究行政法律法規、仲裁法律法規、公證法律法規、調解法律法規、政府、政黨紀律規章制度以及訴訟法律法規等法律規制下的證據規則,是典型的規范注釋論法學,因而其研究對象的最大特點是法律規范性、程序性。證據法學就是要對這些規范、規定作出不矛盾的、統一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解釋,以便于司法、準司法活動中具體有效地操作。但證據法學要借助于證據法哲學的一般理念、概念進行解釋,并包括對現行證據法的評價。證據規則主要是關于證據范圍,證明行為的規則。證據法學可以分為:
第一,緒論,主要探討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證據論,主要探討證據的采納標準(“三性”)、證據的法定形式及其學理分類。
第三,證明論。主要探討證明對象、方法、環節(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證明的具體規則以及對證據的審查判斷。
證據法學包括對現行所有法律、法規、規章等中的證據規則的解釋性研究,理所當然包括了訴訟證據法的規則。但訴訟證據法學中證據的運用較行政執法、司法、仲裁、公證、調解等中證據的運用更具有當事人性、對抗性。為了突出這一特點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在司法證明的四個環節部分突出對抗性,另一選擇是單獨設立獨立的訴訟證據學。第一種選擇的弊端是對抗性這一特征未能明顯突出出來,且易使該部分內容容量偏大而導致與整體不協調。單獨設立訴訟證據學雖然突出了當事人性、對抗性,但訴訟證據學與體系之一、體系之二內容有諸多重合之處,并且訴訟證據學與體系之二內容上似乎沒有本質的區別,與體系之一、體系之二之間也沒有實際意義的遞進關系,更象是體系之二的一個分支的自然展開。
四、大證據學體系之三:證據法哲學
本部分內容即是現在一般教科書上所謂的“證據法的理論基礎”。或者稱之為證據法的理念等。是在證據法之外、之上對證據法研究。證據法哲學是法哲學的一部分,而法哲學本身是哲學的一部分。法哲學研究的是“正當法”、“正義”,即其一,什么是正當法以及其二,我們如何認識及實現正當法(考夫曼)。證據法哲學就是要研究證據法規則應該如何設計、如何解釋、實踐中如何應用以便實現既能夠發現案件事實的真實,又能保障人權的正義問題。與注重規范注釋的技術性的證據法學相比,證據法哲學注重證據法的應然的構造、解釋與應用,顯示的是證據法規則背后的自然法意義上的對證據法的批判精神。證據法中的正義問題主要從三個范疇進行討論,即其一,認識論范疇,揭示了通過證據認識案件事實的真理性方面;其二,程序正義論范疇,證據法規則必須根據正當程序原則進行設計,揭示了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合法性、正當性方面。其三,效率論范疇。證據法規則必須追求認定事實的效率。三范疇中,程序正義論居于核心范疇地位。
五、大證據學體系之四:證據法社會學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