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婁本清 ]——(2005-9-25) / 已閱21427次
從《直銷管理條例》看直銷員與直銷企業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 婁本清
《直銷管理條例》于2005年8月23日經國務院通過,從此結束了中國直銷這一新的營銷方式無法可依的局面。探討直銷員與直銷企業的法律關系,對于規范直銷員與直銷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直銷員的勞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具有及其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比如:直銷員在從事直銷工作中發生事故及其他人身損害能否要求直銷企業予以工傷賠償?它關系到直銷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直銷員與直銷企業的利益分配。
直銷員與直銷企業是否具有勞動法律關系呢?
對于這個問題,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他們認為,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可見,直銷員是獨立于直銷企業的市場營銷主體,他的推銷行為不是直銷企業的職務行為。也就是說,直銷員不是直銷企業的職工,當然與企業不會產生勞動關系。即直銷員不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等各種權益。
第二種觀點認為,直銷員是相對于直銷企業的直銷員。根據《直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并保證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 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二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并離開消費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可見,直銷員相當于企業的業務員,應當是企業的勞動者,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勞動權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如果直銷員的勞動權益法律不得到法律保護,那么其在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就沒有法律保障,這與憲法是相違背的。《憲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直銷員為特定的企業工作,其勞動權益理應得到所服務的企業的保障。反之,如果直銷員在從事直銷活動中,發生事故,法律讓他自己承擔責任,體現不出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原則,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政方針不相符合,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直銷員與企業的關系應當為勞動關系,其合法的勞動權益應當受到社會法律的尊重、支持與保護。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要探討這個問題,首先弄明白什么是勞動關系。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是泛指一切勞動者在社會勞動時形成的所有的勞動關系,而僅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1)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與勞動有著直接的聯系。(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的所在單位。(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并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
直銷法律關系符合以上概念與特征,無疑應當是勞動法律關系。否則,會出現權利義務的不對稱。在實踐中出現直銷員發生工傷找不到責任人的現象。不符合法理學所說的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雖然通過的條例刪除立法草案中“直銷企業必須與直銷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從《直銷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看,法律是保護直銷員的勞動權益的。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