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河峰 ]——(2005-9-26) / 已閱8577次
變更了身故受益人為何在理賠時被認定為無效
泰康人壽許昌中支 馬河峰
案件簡介:
顏某,49歲,系許昌郊區農民,2002年5月在我公司投!妒兰o長安終身保險》,投保時指定其妻子為身故受益人;2005年8月5日顏某的弟弟持顏某的委托書和相關變更受益人的證明到公司將顏某的身故受益人變更為自己,8月7日顏某的弟弟向公司報案稱顏某因病于8月2日在許昌某醫院病故,隨即顏某的弟弟向我公司申請顏某身故保險金的索賠。
保險事故認定過程:
公司理賠人員接到報案后立即到顏某的居住地、相關處所進行了保險事故的核實認定,經調查核實確認是被保險人顏某死亡,死亡原因是患急性疾病在醫院搶救6天無效死亡,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顏某的出險屬于保險責任。
在理賠人員調查保險事故過程中,發現顏某的先前的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魏某,而為何還要將受益人變更為顏某的弟弟,這引起了理賠人員的注意,在查看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委托書上的日期均為2005年8月1日,而在8月1日顏某去世的前一天,查看當天的病歷護理記錄,顯示顏某處于高度昏迷狀態,家人正在準備顏某的后事;調查當天在護理顏某的家人時均反映顏某當天處于高度昏迷狀態,根本沒有蘇醒;因此理賠人員認定顏某當天根本沒有能力再指定變更受益人,顏某弟弟受委托申請變更受益人是在顏某喪失行為能力后所進行的民事行為,顏某的弟弟采用偽造相關證明騙取公司保全人員信任所進行的受益人變更,屬于無效的變更;經調查理賠人員了解到在顏某死亡后顏某的妻子魏某委托顏某的弟弟來我公司辦理顏某的索賠事宜,顏某的弟弟隨采用了先變更受益人,再進行保險事故的索賠。
案件結論:
理賠人員經調查認定被保險人顏某的弟弟受委托變更受益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按照變更前的受益人給付了顏某的身故保險金。
案件啟示:
在處理案件中受益人的認定和核實是很重要的環節,在受委托辦理變更申請中,申請人以出據委托書、申請書,沒有提供電話可以核實,對此我公司無法審核其出據委托書是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對此在客戶申請索賠過程中理賠人員通過多方核實來確認變更手續的證實性。
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馬河鋒
20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