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暉 ]——(2005-10-4) / 已閱17381次
關于經濟法總論的若干問題
王春暉
引言: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次憲法修正案,修正案第七條將憲法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從此,中國進入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軌期。然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為此,中國共產黨“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并把這一宏偉目標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1999年國家對《憲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確在《憲法》第五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開向世界表明,中國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該認識到,法治國家的建立所面臨的最重要問題是,如何建立一種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至高無上地位的制度。在轉軌期,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政府對資源的配置,政府職能的轉變、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須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進行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在中國轉軌期間,我認為經濟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的進程中較其它法律更應有所作為,這是憲法賦予經濟法的使命。
以下就經濟法總論的若干問題談幾點粗淺看法,敬請老師和同學斧正。
一、關于當代經濟法核心內容的確立
我認為當代中國經濟法有兩大核心內容,一是宏觀調控法;二是市場競爭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應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我們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那么,我們就必須花大的精力去培育市場,讓市場調節的作用來主導資源配置。然而,市場調節的前提必須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這是基礎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建立的根本保證。只有在有效的市場競爭基礎上,宏觀調控才能更好的發揮指導作用。宏觀調控是相對于市場調節而言的,沒有市場調節,就無所謂宏觀調控。而且,我國目前在宏觀調控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不是調控力度不夠大,調控范圍不夠寬的問題,恰恰相反,是調控力度過大,范圍過寬,而且由于存在調控主體的不合法,調控程序的不合法,調控內容的不合法等問題,加之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對宏觀調控的理解的錯位,造成調控的盲目性和不正當性,如政府宏觀調控中的“有保有壓”,這樣就不可避免的導致了行政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問題,而這些障礙的排除,首要的任務是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特別是其公平、有效地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應當“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健全統一、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推進,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結構性的變化。其中,兩大變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強調公民和企業的獨立的主體地位,使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的發生不再依賴政府;二是伴隨國家一元身份(公有制)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 隨著產權多元化的出現和完善,國家將加快壟斷行業的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由此,國家必須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有效地規制,使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市場競爭中的不正當行為和壟斷行為不但破壞了公平原則,損害了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特別是阻礙了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國家應當設計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宏觀調控機制,這種機制應當在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發揮作用,而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理應成為經濟法體系中地位高于宏觀調控法的一個及其重要的法律內容。
二、對“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社會經濟之法”的看法
經濟法作為政府干預之法,解決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證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預經濟活動,又能保障政府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采取靈活的經濟政策調節市場。 但是僅把經濟法視為政府干預社會經濟之法,未能正確概括和體現當代市場經濟之復雜條件下經濟法所應具有的理論基石,也沒有體現出經濟法的本質所在。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經濟法應該首先是干預政府之法,因為政府要想干預好經濟必須首先受到法律的干預,那種不受法律干預的政府,是不可能干預好社會經濟秩序的。例如“依法治國”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但是要想真正解決“依法治國”的問題,應該首先解決的是依法治黨問題,“治國先治黨,治黨必從嚴”。 由此,解決政府干預經濟之前,也應首先解決建立干預政府的經濟法律,比如界定政府的權利、規范政府的行為、確立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序、明確政府干預經濟的性質與責任等。我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必須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基礎之上,這就要求政府干預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預社會經濟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學地定量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那種不依法或違反方法論干預經濟的行為是盲目地干預。例如,負責國家宏觀調控的發改委認為:2004年因為經濟過熱而引發煤電油運緊張,全國有24個省市拉閘限電。 事實上,判斷一國經濟的總體狀態,應該看三個指標:一是GDP增長;二是財政收入增長;三是通脹率。在這三項指標失調,并出現下面的情況才能認為是經濟過熱:一種情況是,通脹率高于GDP增長,GDP增長高于財政收入增長,這是嚴重的經濟過熱;另一種情況是,通脹率高于GDP增長,但財政收入增長與GDP增長同步,這是輕度的經濟過熱。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05年上半年GDP增長達9.7%;財政收入增長達20%以上,而通脹率不到4%。 所以從總量上看,更本得不出經濟過熱的結論。就在今年1至2月,這個本應是用電淡季的時期,還是有20多個城市拉閘限電。,這說明什么問題?
因此,政府要想干預好社會經濟必須首先受到法律“干預”,實踐證明,那種不受法律“干預”的政府、那種沒有被法律“干預”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真正干預好社會經濟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法律只有在“干預”好了政府行為的前提下,政府才能干預好社會經濟。在任何一個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度,要求政府干預的同時就要求干預政府,政府干預與干預政府是相伴而生、相依而存的,在增加政府權力的同時不加強制約,這種權力的增加往往就是災難的增加。實踐證明,政府權力的正當行使就在于政府干預與干預政府的有機統一。這也就說明,經濟法固然是“政府干預社會經濟之法”,但也是在某種程度上甚至首先是“干預政府之法”。
另外,“干預”一詞的提法是否妥,也值得商榷。筆者非常贊成使用“協調”這個富有人性化的詞,“協調”一詞符合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還不夠全面,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局面亟待改變,地區發展很不平衡,收入貧富懸殊大,經濟的 快速增長對資源、環境的壓力日益加大等等,這些都需要國家進行“協調”,而不是“干預”。使用國家協調這一概念,體現了國家行使經濟管理的職能應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觀隨意性。 社會發展的實踐已經表明,社會進步是通過協調發展來實現的,是城鄉、區域、經濟社會、人與自然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協調發展的結果,是經濟、政治、文化協調發展的結果。可以說,只有做到協調發展,全面、可持續發展才有可能。強調經濟法的本質是協調主義,就要求在制定經濟法時,既要規定政府的權利,也要規定政府的義務和責任;既要規定市場主體的義務,也要規定市場主體的權利。忽視任何一方的權利和任何一方的義務和責任,都會導致法律的失誤
三、“對外經濟管理關系”應成為經濟法調整的重要對象
目前,經濟法調整的對外經濟管理關系主要涉及的問題應該是,中國加入WTO“后過渡期”的對外貿易制度和政策的調整問題。2004年12月11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三周年的日子。這標志著我國市場開放進程中的一個新階段——“后過渡期”即將開始。何謂后過渡期?一個最為簡單的解釋就是:經過三年適度保護的產業領域將陸續結束過渡期,開始到達“入世”承諾的終極目標。在我國加入WTO三周年之際,新華社報道:“三年來我國外貿增長年均30%以上,2004年的貿易規模更首次突破萬億美元,上升為世界第三位;利用外資亦連年增長,去年高居世界第一,今年預計將突破600億美元大關。實踐證明,加入WTO是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在更高層次上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正確選擇。” 我認為這是盲目樂觀,實際上,所謂的“上升為世界第三位”,僅只中國的貨物貿易列世界第三,而服務貿易還有相當的差距;此外,中國貨物貿易的出口主要以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工業制成品為主,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占相當大的比例。
目前,中國在對外貿易管理上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事實上,非市場經濟地位已經給中國帶來了起碼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導致“中國造”在反傾銷應訴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成為中國企業敗訴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國企業難以勝訴,客觀上又進一步刺激某些國家對中國的產品提起更多的反傾銷之訴,形成惡性循環;三是嚴重影響了中國作為一個正在崛起的大國的國際形象。根據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的統計,中國自1996年以來已成為世界上出口產品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截至2004年2月,中國企業遭受的外國反傾銷超過了600起,涉及4000多種商品,影響中國出口貿易額近200多億美元,為全球之最。僅僅在2003一年內,國際上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額約22億美元,創歷年最高。僅2004年的第一季度,國外對中國就發起了11起反傾銷調查,同比增幅高達83.8%,涉案金額3.3億美元,同比增長15.6倍。
實際上,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不是哪一個國家強加給我們的,而是我國在“入世議定書”中自己承諾的。事情是這樣的,2001年底,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最后階段,美國提出了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當時中國同意了其他成員國可以在中國加入WTO后15年內,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第15條就是關于“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這樣,中國作為一個整體,在15年內可能無法獲得其它成員國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之承認。這實際上是一種歧視性待遇。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貿組織成員中,只有中國是這種歧視性待遇的適用對象。這種不公平的待遇是我國以得到某種特殊的權利(如電信業的控股等)交換來的,實在不值得,這是國家戰略的失誤。應該認識到,WTO的成員主要是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所以,經濟法與WTO的共同規則的共同基礎是市場經濟。我們要想避免由“非市場經濟”制度帶來的巨大損失,就必須加快完善市場經濟體系。在這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必須有重大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