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5-10-8) / 已閱26524次
如果能夠進一步完善《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權制度(如規定要求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達到1/5時,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必須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等),我們可以通過計算單個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業主的人數和所代表公共物業管理面積的方式(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應在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處登記備案,業主也可以通過共同簽名方式自行統計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數),能夠非常有效且及時地發現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自身存在的問題,并且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方面可以非常簡便地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非常有效地理順物業管理企業的選定、退出和交接機制。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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