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國平 ]——(2005-10-8) / 已閱53790次
論情節犯
內容提要:在刑法中存在著很多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作為某些罪名的成立要件,決定著對這些行為的定罪。在刑法學界我們一般將這些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稱之為“情節犯”。但是,關于“情節犯”,在刑法學界還存在著不少爭議。究竟情節犯中的“情節”是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不是獨立的構成要件。以及情節犯的形態,即有沒有既遂、未遂問題,情節犯之定罪情節與犯罪量刑情節的關系又如何呢?情節犯是要保存、還是應當廢除?對此,學術界觀點不一,本文亦主要從這幾個方面予以探討。
關鍵詞: 情節犯 定罪情節 量刑情節 犯罪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綜合性要件
一、“情節犯”概念探討
(一)、“情節”一詞的詞義
“情節”一詞,由“情”和“節”二字組成,“情”是指事物存在的空間位置,“節”是指事物的時間和發展環節,故“情節”一詞的漢語含義是指事物的存在、發展和變化的情狀與環節。這是我們所理解的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情節”的含義。而今天我們所要討論的“情節”乃是刑法意義上的“情節”,它是指客觀上存在于刑法中的,決定和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的,犯罪的存在、發展和變化的情狀和環節。而“情節犯”又是以這些“情節”中的一類“情節嚴重”的情節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
(二)、“情節犯”的概念
關于“情節犯”的概念,學術上主要有兩種觀點之爭。一種觀點認為“‘情節犯’是以一定嚴重或者惡劣之情節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的犯罪”①
另一種觀點認為“‘情節犯’是我國刑法特有的犯罪形態,它是指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態。情節犯包括數額犯”②
上述觀點的區別在于前者將“情節犯”的情節理解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后者將其理解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一個定罪綜合性要件。筆者在此認為這兩種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第一種觀點將情節犯中的情節理解為犯罪構成要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沒有明確指出情節犯中的情節到底是一個綜合性要件,還是獨立于犯罪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我們知道情節犯中的“情節嚴重”是犯罪四要件,主客觀要件的綜合,它是需要綜合性的價值判斷的。應當將其理解為犯罪構成的綜合性要件才更合理。
(2)第二種觀點將情節犯中的情節理解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定罪綜合性要件是不妥當的。情節犯中的情節是一項綜合性要件,這一點是無疑的。但情節犯中的情節卻并非是犯罪構成要件之外的要件,它是犯罪主客觀要件的綜合,它離不開犯罪的四要件,不能獨立于他們之外。況且情節犯中的情節也并非就只是定罪性的情節呀!此外,情節犯包不包括數額犯尚存在爭議,筆者在此認為情節犯不應當包括數額犯。主要根據是數額犯中的“數額巨大”是一項具體性的規定,他不需要綜合性的判斷,只要是客觀上達到了一定的數額程度即構成該罪。因此,數額犯中的“數額巨大”的情節是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而并不是像情節犯中的情節是綜合性構成要件。鑒于此,筆者不贊成上述兩種觀點。在這里,我們可以將情節犯定義為:情節犯是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其成立犯罪綜合性構成要件的一類犯罪。
二、情節犯形態:有沒有既遂、未遂形態
關于情節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態,大多數人認為情節犯不存在未遂問題,但有一部分人認為情節犯存在未遂的形態,且這一未遂形態具有可罰性。持此觀點者的主要理由是:
(1)將情節犯的情節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觀點,自然地可以推導出情節犯存在犯罪未遂。因為我國刑法學界公認的觀點認為,犯罪既遂是指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具備了具體犯罪構成全部要件的情況。即既遂的構成要件說。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礙,而未達犯罪既遂的情況③。既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節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礙未實現,自然成立犯罪未遂。
(2) 從將情節犯的情節理解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綜合定罪要件的觀點來看。情節的是否具備并不直接決定具體犯罪既未遂的成立。也就是說,作為刑法分則具體犯罪的情節犯,仍然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只是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成立犯罪未遂,必然會影響到情節的成立與否。④
本人在此不贊同這種觀點,認為情節犯只存在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主要理由如下:
(1)根據情節犯的定義,情節犯是以一類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為綜合構成要件的犯罪。其中的情節是犯罪主客觀要件的綜合,它是一種高度概括性的規定,并不一定要所有的要件里的內容都具備才能成立情節犯。僅僅以情節犯中的情節是犯罪構成要件,就推導出情節犯存在犯罪未遂是不妥的。我們知道,犯罪的未遂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況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但不能說犯罪未遂是欠缺犯罪的某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因為只要行為成立犯罪就必然是符合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的。而不管其是否是既遂還是未遂。
(2)情節犯中的情節嚴重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如果說情節犯存在未遂,那么就是說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在情節犯中情節不嚴重的就已經不成立情節犯了。就談不上處罰問題了,但在犯罪未遂形態中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在這種情況下,連犯罪都不成立,討論它存在未遂又有何意義。
(3)情節犯存在未遂,并具有可罰性,這一觀點缺乏依據。既然將某一行為作為情節犯處理,就說明該行為已經符合情節犯的構成要件了,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了。而情節犯作為綜合性要件的情節構成,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的綜合,只要這其中的任何一個要件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就成立為情節犯,除非該行為不是情節犯。即使情節犯存在未遂形態,也不具有可罰性。否則就是與情節犯的忠旨相違背的。之所以將該類行為定為情節犯,是因為該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了,在這一意義上講,情節犯已經是既遂了。
(4)將情節犯理解為構成要件之外的綜合性要件來看,情節的是否具備不決定具體犯罪的既未遂的成立,進而認為情節犯存在犯罪未遂,是不合理的。的確情節犯所對應的犯罪具體行為會存在著行為未達到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但這并不等于情節犯就存在未遂。情節犯是對這些行為在性質上的一種概括。不管具體的行為是否達到了效果,只要認為是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就認為是情節犯的既遂了。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本人認為:討論情節犯不存在既遂與未遂的區分,要嚴格區分情節犯的形態,沒有實際意義。雖然,在情節犯的所依附的具體犯罪行為有時會存在未遂形態,但這并不影響情節犯既遂的成立。
三、情節犯之情節是否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之爭
關于情節犯之情節在犯罪構成的地位學術界觀點不一,有人認為二者是并列關系,也有人認為情節就是犯罪構成要件。在刑法學界二者的關系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1)觀點一:認為“犯罪情節決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構成要件把握的是構成犯罪的面,犯罪情節把握構成犯罪的度。犯罪構成要件的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情節,情節不是與要件并列的關系。”⑤還有的認為,情節是某種行為具備犯罪構成的依據之一,但“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不屬于犯罪構成的某一個要件,因為情節對于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起量的作用,犯罪構成與情節是質和量的對立統一關系。⑥ 筆者在此認為情節犯之情
節決不是犯罪構成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它是一個綜合性構成要件。情節犯中的情節并不只是把握構成犯罪
的度,它不僅僅是作為構成犯罪的量刑情節出現的,而是定罪與量刑二者兼有的情節出現的。在情節犯中即使行為已經符合了犯罪的四要件,只要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我們都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此處的情節并不是犯罪四要件的重合,因為如果僅僅是四要件的重合,那么只要符合了犯罪四要件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嚴重”就無存在之必要了。鑒于此,本人認為觀點一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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