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苗 ]——(2005-10-10) / 已閱9110次
程序不當釀惡果--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后的思考
顧苗 趙景川
持續二十多天的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在衛生部和遼寧省的專家宣布找到病因之后,終于可以暫時告一段落了。然而據衛生部專家所言,此次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并不是一起特別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因此,如果有關方面本著對學生的健康和生命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組織調查,嚴格依法處理,原本應該不會造成如此強烈的社會影響。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海城市政府,乃至其上級政府由于自己的程序不當行為,最終不得不吞下自己種下的惡果。
首先讓我們回顧這一事件的全部過程:3月19日上午,海城市興海管理區所屬站前、鐵西和蘇家等8所小學近4000名學生集體飲用了由鞍山市寶潤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高乳營養學生豆奶",當天上午10點20分,一些學生出現腹痛、頭暈、惡心等癥狀,隨后被學校送往醫院治療,醫院將該事件上報海城市衛生監督所;3月19日下午3時,鞍山市衛生監督所接到海城市衛生監督所報告的此次中毒事件;3月21日鞍山市政府將豆奶中毒事件上報遼寧省人民政府,此時海城已有800多人次學生到醫院就診;而直到4月7日,遼寧省衛生廳才將此事上報衛生部求援,遲遲不上報的理由僅是沒有找到食物中毒的根據;更離譜的是,直到4月9日,海城市政府才正式對外宣布該次事件,而此時距事件發生已有20天。4月16日,衛生部和遼寧省專家宣布找到豆奶中毒的病因:生產豆奶的原料豆粉中的天然抗營養因子。
通過這次事件的時間表,我們可以看到從事件發生到上報衛生部竟然間隔了19天,而按照國家2000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所以不管海城市政府及其上級政府在此次事件期間為此事件做了多少工作,只要他們沒有履行告知和報告義務,他們在處理該次事件的程序上就違背了行政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而這一原則在微觀上要求行政機構在做某一項事務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如果沒有法定程序,則應遵守合理的程序。所以他們的處理程序就有重大缺陷,就憑這一點,他們便將自己推入不利的局面,他們就無法逃避延報瞞報的責任。
然而查詢我國相關法律規章后我們卻發現,現行法律規定對造成事故本身的責任者規定有系統的處理條款,而對延報瞞報者在法律上卻沒有任何處罰規定, 這就凸顯了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薄弱。近年來,從廣西南丹透水事故到山西陽泉溝12·2特大礦難,到繁峙金礦事故,直到今天的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當地政府在事件中扮演的都是對事故的真相,百般遮掩,隱瞞不報的角色。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關法律"心太軟",對延報瞞報者缺乏應有的處罰規定,由此可見,加強有關行政程序立法迫在眉睫。
現在就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本身而言,已經沒有多大意義,然而它卻給各級政府的相關工作再一次敲響了警鐘--在處理重大事件的時候,必須要依照正當、合法、合理的程序進行;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一味的延報瞞報最終只會吞下自己種下的惡果。
顧苗,安徽合肥,Email:xingchi0516@163.C0M,gumiao113@yahoo.com.cn
(去年的文章,有點過時,給大家提供點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