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君 ]——(2005-10-15) / 已閱26738次
評述國際刑事法院的原則與作用
內容提要:國際刑事法院是懲治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案件,促進國際和平,實現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組織機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同樣也同樣經歷了一段艱難的歷程.本文僅探討二戰以來國際刑事法院所形成的重要的原則,對國際社會的重大作用影響以及將來的發展等一些基本問題.
關鍵詞:國際刑法 原則 作用 人權 國際刑事法院
眾所周知,世界科技正以日新月異的速度迅猛發展,它使得國與國之間距離縮短了,地球都似乎變小了,它在促進世界經濟與文明的同時也被國際犯罪分子所利用,犯罪已不再是區域性的,甚至進一個國家內的現象,而是一種國際現象.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現代文明的基石.在當今世界多元化,經濟一體化和信息網絡化的氛圍下,國際刑事審判體系必須是一種進步和諧以及具有公認法治原則的法律體系.本文擬就國際刑事法院的重要原則以及其重大作用初步加以探討.
一、紐倫堡.東京審判情況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曾對德、日首要戰爭罪犯進行了兩次重要的國際審判——紐倫堡、東京審判。這兩次審判的奠定國際刑事法院基本原則以及對于將來整個社會的和平與安定都有重大影響。
1、 紐倫堡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時間,德國希特勒及其同謀犯,對人類犯下了滔天罪行。1945年8月8日,蘇英美法四國代表在倫敦簽訂了關于建立國際軍事法庭的協定,并通過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該憲章規定,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國公證迅速審判及處罰歐洲軸心國家首要戰規而設立的。法庭由蘇美英法四國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組成,并由四國各派一名檢察官組成偵查和起訴委員會。1945年10月18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柏林開庭接受起訴書,11月20日開始審訊。被交付審判的有戈林、羅森堡等法西斯德國魁首。自1945年11月10日至1946年10月1日,判決戈林等12人絞刑,赫斯等7人徒刑,宣布納粹黨領導機構、秘密警察和黨衛軍為犯罪組織。
2、 東京審判:在法西斯日本投降后,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于1946年1月19日發表特別通告,宣布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并頒布了《遠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內容與歐洲軍事法庭憲章基本相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蘇、美、英、法、澳、荷、加、新(西蘭)、印(度)和菲律賓11國的法官組成,每國選派1人,11國各派一名檢察官組成檢察委員會。審判從1946年5月3日起至1948年11月12日結束。被告28人,實際審判25人,因為公岡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已喪失行為能力。法庭最后判處東條英機等7人絞刑,荒木貞夫等16人無期徒刑,東鄉茂德等2人有期徒刑。
二、紐倫堡、東京審判與國際刑事法院的基本原則
二戰以后,紐倫堡、東京審判的成功經驗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確認并通過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該法庭判決書所包括的國際法原則。”《紐倫堡原則》包括七個原則②,國際刑事法院在繼承“七原則”內容的基礎上確立了具有國際刑事法院特色的刑事審判原則。
1、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剛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也是國際刑事法院處理刑事案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1810年《法國刑法典》首次以刑事立法的方式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其含義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
二戰以后,自紐倫堡原則確立之后,國際社會制定的有關法律文件都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在紐倫堡和東京審判進行時,《紐倫堡法庭憲章》和《遠東法庭憲章》都明確規定了法庭的管轄罪行與刑罰適用,這表明國際刑事審判體系已經著手確認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問題。然而,由于當時法庭審判戰犯受制于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因此,在適用罪刑法定原則上既模糊又不徹底,甚至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例如,在紐倫堡審判中,由于國際刑事法院規則中缺乏禁止侵略戰爭和禁止密謀活動的內容,所以紐倫堡法庭在適用罪刑法定原則時相應采取了一定措施,強調罪刑法定原則的本質是維護正義和保障權利,從而克服了形式上的溯及既往的限制,通過追溯既往的方法嚴懲了德國納粹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犯下的種種暴行。繼紐倫堡和東京審判后,直至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設想提出以后,罪刑法事實上原則才開始正規地引入國際刑事審判領域,所以說紐倫堡,東京審判是該原則確立的基礎。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國際刑事法院規約》通過法無明文為罪,法無明文不罰和對人不溯及既往等具體條款闡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宗旨。《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方面加強主權和人權的保障;另一方面,維護了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的合法性。
2、 正當程序原則:
“法的目的正在于幫助人們在國與國、團體與團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實現正義”。③國際刑事法院作為執行法律的國際性審判機構,若要維護正當程序,實現法所體現的最高價值——正義,其最佳途徑是保持法院的獨立性和公正性。(1)獨立性。國際刑事法院獨立性主要通過法院組織結構和法院運行程序來保障的。其一,組織結構的獨立性是確保法院公正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二,法院運作程序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主要表現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不受自任何干擾和影響;其三,檢察官可以自行根據有關資料開始調查。(2)公正性。國際刑事法院的公正性是“內容、形式與法官”三者的結合反映,而是“公正”與“正義”實現的基礎,實現行為規則所體現的正義,不僅規則本身應充分體現正義的內容,而且應通過法院訴訟活動維護正當程序加以實現,通過法官的素質與職業道德保障公正價值的實現。(3)被告人訴訟活動中的權利保障。從當事人的角度逆向衡量國際刑事法院的公正性。早在紐倫堡、東京審判之時,國際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公正審判內容尚處模糊認識狀態。紐倫堡法庭在審判德國最高統帥部案件的判決書中稱:“國家在行使主權時,有權在它認為適當的時候設立一個法庭并賦予它管轄權以審判違反刑法者。國家對該犯法者承擔的惟一義務是對其進行公平的審判,并且為自己辯護。同樣,如果賦予一名被指控反國際法的被告通用的權利和特權,那么他就沒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④紐倫堡審判涉及的公正要求都已在《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中得到充足的體現。《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在此基礎上發展了當事人所注重的公正內容。
3、 無罪推定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實踐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運用早于聯合國法律文件頒布之前。1945年《紐倫堡憲章》雖然沒有關于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質性內容,但從該憲章的規定中仍可尋見無罪推定的原則的痕跡,如關于“起訴應包括所有構成控告事實的細節”等。盡管這種追源方式有些牽強,但美國首席檢察官杰克遜認為,“我們憑確實可信的證據來確定那些令人難以相信的犯罪事實。”⑤這種對起訴根據的認訓強烈表明,紐倫堡國際刑事審判在無原則性規定的情況下所遵照的仍然是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在國際刑事審判體系中的運用,加強了與刑事正當程序中間的必然聯系,而且維持了與維護人的尊嚴之間的本質聯系,避免了司法當局權力的濫用,確保了公正與正義撕本理念。
4、 個人刑事責任原則
實施國際犯罪行為者應負國際刑事責任,這是當代國際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關于個人是否應因國際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在紐倫堡、東京審判中存在不同意見。不少法學專家和律師對此提出異議,他們認為侵略戰爭是國家行為,應由國家負責,對與其中的個人只是服從或執行國家的政策命令,沒有“個人責任”;侵略戰爭是國際法上的犯罪,國際法是以國家而不是以個人為主體,個人國際法的行為不應受到處罰。針對上述觀點,法庭進行了駁斥,指出個人服從上級命令不能免除其應負的責任,違反國際法的罪行總是由具體的個人作出;國際上也存在懲罰個人的先例。紐倫堡法庭總檢察官羅伯特.杰克遜在其公開演講中強調:“如果國際法能對維持和平提供真正幫助,那么,個人責任原則如同邏輯發展一樣是必須的……處罰僅對個人行為,予以平和地、有效地強制……一個國家……實施犯罪行為是幻想。犯罪總是由人來實施的”⑥1946年12月11日聯全國大會頒布了著名的“紐倫堡原則聲明”,進一步確定依照國際示規定的直接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可以不顧及國內法的規定。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確立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包含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戰爭犯罪應由個人負責,因引國家無首及其負責決策之人不能以“國際只規范國家行為”或“元首等僅為國家代表”為借口而逃避責任;是個人不得借口其不法行為是親人上級命令的結果而逃避責任,月份上級命令最多只能作為減刑的考慮因素;三是有關人道的法律可在任何國家執行,對于罪行發生在何地則一概不論。⑦
1998年7月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25條再次明確了“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并成為國際刑事法院動作中一項基本原則。
自從紐倫堡審判之后,國際法律原則的持續發展,特別是國際人權保障的發展,對國際法成為直接適用俱有設想提供了支持。
由此可見,無論依照國內刑法還是依照國際刑法,個人刑事責任原則都是刑法或國際刑法的一般原則,即個人是刑事責任承擔的固有主體。如何使刑事責任的固有主體承擔其實施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則是國際刑事法院貫徹國際刑法中的適用問題之一。需要說明的是,《紐倫堡法庭憲章》不僅強調團體或組織的違法性,而且強調個人在組織犯罪中的有兩岸關性。所以,無論是國內刑法,抑或是國際刑法,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始終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5、 保障人權原則
“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⑧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同盟國曾宣布他們進行戰爭的目的是對人權的尊重。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試圖進行國際刑事審判的再次嘗試,也可以說是《聯合國憲章》人權精神的具體體現,國為這些戰犯實施的危害人類罪行都從不同程序上侵犯了人權。國際社會飽嘗了二戰對人權的侮辱與踐踏,開始注重發展人權的國承保護。由于不同區域國家之間存在社會意識形態的差民以及不同的人權觀念,但無論這種多元化因素何其復雜,在保障人生權、健康權和自由權方面,各國的觀點基本一致,而且予以普遍認可,這也是國際刑事法院人權保障原則的基本內容。
國際刑事法院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保障人權:一是通過審判與處罰侵犯人類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國際犯罪維護人類應享有的各項權;二是在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活動中,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人道和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
6、 新生國家主權原則
主權在國際法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對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隨著日益頻繁的國際合作,絕對主權觀念似乎已失去存在的空間,國家的某些權力或權利。在國際事務中,通常受到國際組織的限制,一些國家甚至主動將這種代表主權的權力讓或轉移給國際組織。凡嚴重影響人類和平與安全,并構成國際法規定的嚴重犯罪的行為,國際審判組織便可行使管轄權,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就是典型的例證。
主權是由國家行使的對內最高權力的對外獨立權力,主權原則是國際法的核心,至權原則是人權的基礎,人權是主權的體現,兩者并非對立而是辯證的統一。
這些原則源于該法院組織性質和工作特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紐倫堡審判原則的精髓,并在紐倫堡原則的基礎上創立的自身特有原則。
三、以上原則國際社會的重大作用
1、 保障人權
人權保護是現代社會備受的一個方面。由二戰的兩次重大審判來說明:1、人權以及種族問題是務國共同觀注的通過對國際犯罪的懲處保護世界共享的秩序,保護人類的各種權利不受國際犯罪的侵害。2、國際刑事法院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因其種族、宗教、國籍、信仰、性別等原因受到追訴和懲罰款,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得到公正的處理和人道主義待遇。
2、 維護社會安定與團結
懲辦犯罪分子,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全團結,使得人們不致于生活在荒亂、驚恐之中。維護國家主權保障人權等原則使得國際我 些嚴重威脅了世界和平與安全的犯罪行為得到了效的遏制。只有遵守了其重大原則才能使得國際社會的經濟發展得到迅猛的發展,更好和適應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
3、 推動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的基石”,在人類歷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體制,依靠法治而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文明進步的例證,可謂俯拾即是。無疑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國家的名義以實施、推行,是一種最有效的方式。國際刑事法院原則是確立了懲治國際犯罪的最佳手段,使得國際社會的經濟文化秩序得到合理的保護,從而更好的促進國際間的交流與發展,推動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四、結語――21世紀展望
21世紀世界經濟正走向一體化,東西方文化的匯合,尤其是法律文化的交流使得世界各大法系的距離縮小了。互相吸收,走向大同,從而為國際社會的迅猛發展和穩定創造更好的條件。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交往的頻繁,邊界管制的寬限,促進了經濟快速發展,但也有很可能有助于犯罪分子利用這種“環境”以及使得的條件進行跨國犯罪。所以國際社會必須進行進一步的加強對刑事司法的管制體制,從而做到使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體制更加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使之有更加簡單,快捷而且有更加強的強制力來更好的遏制國際犯罪的發展勢頭。
注釋:①ask Farce Report:“American Bar Associootion, Seetion of Intermationcerl Law and Practice, Se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Report of the ABA Task Force on teaching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t 揟he international Lawyer,ummer,1994”.
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在會確認并通過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該法庭應適用的國際法原則”。紐倫堡原則的內容包括七個方面:其一任何人凡從事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者,應對此和赤負責并受到處罰;其二,國內法對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不處以刑罰的事實,不能免除從事該行為的人在國際法的責任;其三,從事構成國際法上犯罪行為的人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負責官員而采取行動的事實,不能免除其在國際法的責任;其四,根據政府或上級命令采取行動的事實,如屬此人實際上可能進行道義上的選擇者,不能免除其在國際法上的責任其五,任何人由于犯罪國際上的罪行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有權受到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公正審判;其六,以下規定的罪行應作為國法的罪行受到處罰:甲、破壞和平罪:(1)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2)參加為完成第1項所述的任何事種戰爭的共同計劃或陰謀。乙、戰爭罪,即違反法規或慣例-包括謀殺、為奴役或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公海上的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恣意破壞城鎮或鄉村,或非基于軍事上必要而使它們不正常的荒蕪。但是不僅限于這些。丙、違反人道罪,即對任何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于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的迫害,這種行或迫害是行為的完成任何一種反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共犯,是國際法上的犯罪。
③參見“英”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北京光明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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