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黎明 ]——(2005-10-17) / 已閱31490次
(一)、制定專門的《勞動合同法》,并在其中以專章形式規定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
多年來我國《勞動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之間的關系未理順,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同時,非常遺憾的是,《勞動法》作為一個基本法律,未設立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本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是《勞動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則是《勞動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節。實踐中涉外勞動爭議較為常見且關系復雜,故建議在勞動合同法中專列一章規范涉外勞動關系。
至于具體的《勞動合同法》以及《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條文的指定,則應承襲我國傳統原則,并根據我國實際,吸納行之有效的國際慣例,以適應當前勞動力流動加劇的趨勢。
總之,應當明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的重要地位,允許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前的任何時候,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應當適用合同中規定的雇員實施勞務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與此同時,還應當對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做出明確的限制,以保證雇員享有有關國家法律中對勞動者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二)、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部門準確理解我國《合同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在《勞動合同法》以及《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制定之前,可以考慮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實踐部門準確理解我國《合同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其實,早在1985年,全國人大頒布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對涉外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就做出了規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明確指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但是,根據1999年《合同法》第42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頒布的廢止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涉外經濟合同法》及原依據《涉外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做出的司法解釋已不再適用。
在無法立即修改《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制定之前的情況下,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部門準確地適用我國《合同法》、《勞動法》,是目前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適用法律原則的一條有效途徑。
(三)、考慮制定《國際私法法典》,以適應我國涉外民事關系發展的需要
我國目前的國際私法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國際私法規范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之中,這樣難免出現法律之間的沖突和不協調。例如,《合同法》規定法院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處理涉外合同糾紛。但是《勞動法》明確規定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非法典式的分散立法方式造成已制定的國際私法規定缺乏系統性,存在矛盾和沖突,而且許多國際私法中的一般問題在法律中成為空白。除此之外,一些現行的國際私法規則簡單、抽象,缺乏操作性。
因此,可以考慮制定我國的《國際私法法典》,以適應我國涉外民事關系發展的需要。
六、結語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創造一個健全的法制環境是應對加入WTO的挑戰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完善我國調整涉外勞動合同關系的立法,是法制的需要,也是穩定涉外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我們的立法者應當為此加倍努力。
參考文獻
[1] 論完善我國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單海玲,2003年4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2005年4月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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