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05-10-18) / 已閱35587次
工會基本職責再認識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張喜亮
——修改后的工會法確立了工會的基本職責即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那么,工會工作的常規項目如吹拉彈唱還要不要搞了?怎樣處理“一個職責”和“兩個維護”的關系?工會工作在市場經濟制度中必須轉變觀念。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這部法律頒布實施以后,有不少人在問:確立工會基本職責,那么,我們以往工作的常規項目“吹拉彈唱打球照相”還搞不搞了?我們單位的經濟效益很好,職工的權益都能夠得到保障,是不是我們工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此類的疑問還有很多如,基本職責和“四項職能”是什么關系?其實這里有很多的誤解,凡此疑問無不是沒有真正理解“工會基本職責”的真正涵義。
一、工會基本職責的演進與形成
就工會的存在和工會工作而言,關于工會基本職責的認識,其實也是混亂的。比如有時候被稱作工會的任務、工會的職能、工會的功能、工會的作用等等。其實,依筆者所見,這都是不同時期不同的用詞而已,其本質都是要表達工會這個社會團體究竟是干什么的這樣一個思想。工會基本職責的形成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大體上經歷了“三位一體”、“四項職能”和“基本職責”這樣三個階段。
(一)革命的工會
馬克思主義創立之初,就把工會視為是無產階級革命思想訓練的中心,馬克思和列寧都有這樣的論述,即無論工會過去怎樣,從現在開始要用無產階級的理論來武裝工人。在共產黨的革命事業尚未成功的時期,或既有的工會被改造成為用無產階級革命理論武裝的組織成為無產階級革命的力量,或在共產黨領導下工人被組織到工會中來,工會就是共產黨領導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政治力量。工人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后解放自己,這是講的無產階級革命的徹底性;工會就是無產階級革命力量的訓練中心。所以,列寧稱工會是“共產主義大學校”。
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初期,建立強有力的政權機關和回復國民經濟存在著很多的困難,工會的作用的凸現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夜,工會領導工人進行“護廠運動”保住了一些工廠和機器設備為新中國的經濟建設保留了一定的基礎。在一些地方發動勢力依然存在,共產黨的基層政權難以支撐,工會一方面在努力保障共產黨的政策得以貫徹,一方面幫助建立新生政權。正是如此,開國元勛朱德總司令提出,中國工會是人民政權的支柱。應當說,這是對建國前后中國工會的高度概括。關于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以后,工會的作用問題,便有了爭議,尤其是共產黨內部對此發生了爭議。取消工會,這樣的觀點幾乎在所有社會主義國家之執政的共產黨都有過,蘇聯有托洛茨基、布哈林,中國共產黨也概莫如此,甚至以黨的決議的形式決定先從縣級開始,逐步取消工會,1958年以后的中國工會工作的目標就是要為“消滅工會”而奮斗。當時流行一種觀點,也是一種取消工會的理論即“工會是張破尿布”。“破尿布”意思就是,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經驗還比較少,有工會的存在可以幫助共產黨壯大起來,積累執政的經驗,——1956年之前的中國大概就是屬于這個時期;1956年共產黨宣布中國進入社會主義社會,這個時候執政的共產黨已經不再是需要尿布的孩提了,所以,工會必須取消。由此可見,工會在社會主義或者說在共產黨執政以后,其地位作用問題,一直是被搞糊涂了的,直至糊涂到要消滅工會。就是因為工會的性質作用問題,在中國工會被停止工作之前即文化大革命之前,在黨內和工會內部就引起了不少于兩次的大“論戰”。每次論戰的結果都是工會理論和工作受到一次沉重的打擊,一些工會干部受到無情斗爭,——這其實也就是一直以來工會干部在工作中“心有余悸”的根源之在。工會在社會主義社會究竟應當干點什么呢?
(二)三位一體的工會
建國前夕即1948年8月在哈爾濱召開了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確立了中國工會在新中國中做好工作理念:首先是成為國家政權的支柱,其次是在建設國家中改善職工生活,工會在法律范圍內可以采取自由多樣的活動方式。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是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同年9月全總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李立三在《關于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工會工作中的幾個問題的決議(初步草案)》中指出了工會工作的基本任務:第一,保衛革命勝利果實、鞏固人民民主政權,是勝利了的工人階級當前和永久的最根本的任務;第二,工人階級要肩負起國家領導階級的責任,必須在改造整個社會的同時改造自己;第三,工會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須貫徹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建設強大的國防力量和強大的經濟力量是中國工人階級和全國人民現時的最高任務和最大利益;第四,爭取在增加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是工會的基本任務之一;第五,工會必須極力發揚工人階級互助精神,組織工人職員及其家屬,以互助的方法來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困難。自此,工會理論問題的爭論開始了,關于工會的任務問題、立場問題、民主改革問題、工會和政府及企業行政的關系問題、公私利益問題、產業工會問題等等,急風暴雨式的政治斗爭在工會內部展開了。1951年12月全總黨組第一次擴大會議批判了當時主持工作的李立三。冠以的罪名是“工團主義”、“工聯主義”、“家長制、家天下”和企圖把工會搞成“獨立王國”。所有這些不實之詞主要來自一點即工會代表了職工的利益、維護了職工的權益。1981年李立三案件平反,推倒了強加于人的一切不實之詞。批倒李立三之后,賴若愚主持全總工作,在大量的調查研究基礎上逐步形成了“生產、生活、教育”三位一體的工會工作方針。1958年賴若愚病逝,全總黨組召開第三次擴大會議,幾乎與李立三一樣的罪名對賴若愚展開了批判。1979年對賴若愚案件平反。批判賴若愚之后,便形成了“工會為工會的消亡而奮斗”的口號。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至1967年全總被停止工作,盡管工會領導人幾經批判,在全國工會工作中基本上貫徹的還是“生產、生活、教育”三位一體的工作方針,在這個方針的指引下,工會工作為新中國政權的鞏固和建設做出了不容抹殺的巨大貢獻。
(三)四項職能的工會
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后,工會系統的冤假錯案陸續被平反昭雪。工會召開了第九次、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這期間工會干部心有余悸地在探索新時期的工會工作。1994年頒布實施了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這部工會法改變了第一部工會法關于工會性質認識,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第一部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性質規定是“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兩者所強調的重點是不同的,如果說第一部工會法強調的是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那么,第二部工會法則強調的是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這里有一個從“階級”到“職工”的微妙之變化。第二部工會法確定了工會的“四項職能”:
第一,參與職能。“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二,維護職能。“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建設職能。“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發動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四,教育職能。“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業務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四)基本職責的工會
在中國工會第十二屆全國代表大會上尉健行被選舉為主席,在此屆二次執委會上根據當時國家對國有企業實行深化改革造成了大量的困難職工群體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工會工作“突出維護職能”的“總體思路”,要求工會干部應當是困難職工的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救助人。這個總體思路執行了近十年,業已深入到了工會干部之心。2001年10月底頒布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這部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關于工會性質的這樣的表述,較之前兩部工會法則更加強調了工會的“職工”性。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會必須真正成為職工的組織。與工會性質的這樣的定位相適應,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二、全面正確地理解工會基本職責
對于基本職責的理解第一要全面第二要正確,不可偏廢。基本職責的內容是豐富的,不可以只停留在維護職工勞動權益這樣一點之上。
(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僅是維護勞動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
工會法規定的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其中的“合法”權益之法,不僅包括勞動法律法規,還包括其他一切涉及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的各種法律法規足有三千多部,凡涉及職工權益的內容,只要職工有需要,工會都應當予以維護。
記得有一次某工會主席敘述了這樣一件事情。某女職工因為其繼承娘家母親的財產發生了糾紛,要求工會予以幫助實現其繼承的權利。該女工的丈夫是獨生子,結婚多年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時常回娘家探望雙親且深得娘家雙親的喜歡。公婆生病住院時恰趕上娘家母親亦生病住院,該女工分身兩邊照顧,疲于奔命。后來婆母病重便多日未能照料娘家母親。經過精心治療和照料,婆母康復。與此同時,娘家母親卻不幸去世。娘家母親留下大筆遺產,且以往有遺囑稱一套住房留給該女工。可是,娘家兄弟及弟媳堅決反對該女工繼承母親的財產,理由是只顧及照料婆母而沒有堅持侍候母親。母親過世該女工也痛不欲生,為自己未能守護在母親身邊深感內疚。她究竟是否可以繼承娘家母親的遺產?該女工請求工會予以幫助。
從理論上說,這屬于一樁家庭民事糾紛,從工會的角度來看或許不宜多管。對照工會法所確立的基本職責,則不難決定是否接受該女職工的請求。工會法規定的工會之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其中的“合法”權益,就不僅是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益。“合法”權益之法是包括涉及職工權益的所有法律法規。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享有同等的財產繼承權利,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論是否出嫁。可見,該女工依法享有繼承之權益,娘家兄弟及弟媳阻撓和干涉該女工的繼承權是嚴重違法之行為,以該女工在母親辭世前未在身邊守護為由也是站不住腳的。這時,該女職工請求工會予以幫助實現其繼承權,工會按照工會法的基本職責之要求應當給予“維權”。當然,從工會的角度看,這類的事情,工會履行基本職責給予“維權”的方式方法、途徑和程度的把握,是可以靈活多樣的。但是,如果工會簡單地拒絕該女職工維權的請求則是不當的。在實踐中,有些工會干部就是這樣的,往往以自己的主觀判斷,一般認為自己無能為力的便將職工拒之門外。無論怎樣的情況,如果是職工請求工會幫助維權,那么工會就不應當拒絕;當然,工會也不是無所不能的,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將職工拒之門外。那么,究竟該怎樣處理這類事情呢?簡單地說,工會首先要受理職工的請求,然后盡其所能給予幫助和支持。履行基本職責受理職工維權請求不等于說必定能夠滿足或達到預期的目的。工會法規定的工會之基本職責,要求的是工會必須盡其所能而不是心滿意足的結果。
(二)維權的內容是豐富的
一般把維權這個基本職責僅僅理解為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不是勞動權益就非工會應當受理的,這也是一種誤解。按照工會法之基本職責的規定,維權的內容是相當豐富的。這個內容包括政治權益、民主權益、經濟權益、勞動權益、精神文化權益、人身健康權益、心理健康權益等等,凡職工之合法權益都應當維護。
政治權益的維護,往往是最被忽略的。一般認為,政治權力是黨和國家的事情,政治權利則是具有官職的人才關心的,平頭百姓何來政治權益?甚至有些工會干部由于社會的某種原因殘留著這樣的觀念即“遠離政治”、“莫談國是”。其實這也是一種錯誤的觀點。先圣孔子曰,“政者,正也。”西洋先哲亞里士多德曾說,“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民主先驅孫中山認為,“政治就是治理眾人之事。”由此可見,政治無處不在,政治也是回避不了的。現代社會每一個公民都享有政治的權益。我國憲法賦予了職工很多的政治權利。前些年接待了一個美國勞工研究方面的代表團,其中有工會工作者。他們問到,中國工會的當前的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答曰:“組織起來切實維權”。我們反問之,你們當前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啊?答:“培訓政治員”。問:“何意?”答:培訓政治員到各地宣講,爭取使現任總統及其他的黨落選。他們說現任總統假借恐怖危機推行私有化策略,工會的組織率急劇下降,因此一定要使之下臺。他們把動員會員參加選舉并贊同工會的觀點作為最大的政治任務。當時我們感到,看來政治任務不僅我們共產黨國家有,像美國這樣的國家也有政治任務啊。我們國家的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這不就是職工的政治權利嗎?這也是工會的任務啊。各級工會組織在組織職工參與國家、社會等事務管理方面,在組織職工維護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方面究竟做了哪些工作呢?筆者想起了另外一件事情。我們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代表參與國家或地方政策的制定和事務的管理。工會能不能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這項工作中發揮一些作用呢?怎樣保證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依法有足夠數量的工人被選舉為人大代表,據此參加國家和各地方的管理工作,這是我們工會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這就是維護職工政治權益的一項具體而可為的工作。對于那些占據工人代表名額的非工人的人大代表,工會應當勇于表達自己的觀點。當然,工會不能也不應當把自己的觀點強加于職工或會員,但是,工會如果沒有自己的主張則是不可思議的。貫徹中央政治文明建設和政治民主建設的要求,作為中國共產黨的群眾工作的工會工作,如果漠視職工的政治權利的維護則是不可思議的。
職工的民主權益的維護,一般說來也是政治權益的組成部分。按照現代政治學理論分析,政治權利往往是與國家政權聯系在一起的。職工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是政治民主權利。我們所說的民主權益是特指職工在用人單位內部參與管理的權利。職工不僅是國家的主人而以國家主人的身份參與用人單位的管理,從職工是生產的主人的角度分析,無論在什么性質的用人單位中,職工都應當有權參與管理。修改后的工會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由此可見,維護職工的民主權益是工會基本職責的應有之義,也是工會法賦予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八條亦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可見,維護職工參與用人單位管理的民主權益,工會義不容辭。有些人認為,在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的經濟組織中,職工無權參與管理。這種觀點是沒有任何根據的。首先,從政治上看,工人階級是國家的領導階級,中國職工作為工人階級的分子在任何性質的單位中都有權監督其執行中國法律法規的情況;只有參與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實現這些權利。從企業管理學理論上看,職工是直接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主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最了解,從提高企業勞動效率出發,吸收職工參與管理是最佳的選擇。關于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理論在上世紀70年代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廣泛采用。企業是相關人的利益共同體的觀點在當今世界的著名企業中早就形成了共識。我國工會履行其法定的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參與管理的民主權益是一項重要的內容。
職工的經濟權益也是工會基本職責的一項重要內容。山東某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對于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發展起來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而言,既有資產是全體職工共同努力的創造積累起來的,所以一概而論為國有資產并不符合實際。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職工的工資并非其真實的勞動報酬,充其量只能說是生活資料的基本收入。因此,在清產核資劃分資產時必須體現出職工的積累,沒有考慮職工的積累和貢獻顯然是不合情理的。從理論上分析,職工對既有的企業資產擁有一定的所有權,但是在賬目上,又很難體現出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各方面共同協商,無論如何職工的經濟利益也應當獲得最基本的保障。企業工會與企業及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把附屬于主體企業的所謂“大集體”、“小集體”企業如職工服務社、勞服公司等析產為職工所有,對這些附屬企業進行清產核資,作為職工的股份再與主體企業進行資產重組。他們的這種做法就是在維護職工的經濟權益。經濟權益方面的內容還有很多,比如勞動分紅的問題。職工完成工作任務依法獲得一份合理的工資,那么,在企業獲得的利潤中,職工的創造是不是還應當獲得一部分利潤分紅呢?筆者在新加坡考察發現,其中就有一些企業的職工享受利潤分紅。利潤分紅在我國雖然沒有法律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無論從企業管理理論分析還是從職工創造價值的角度認識,職工享受利潤分紅都是有其道理的,這是職工的經濟權益之一,工會履行基本職責應當為職工爭取這些經濟權益。還有,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是否應當享受一定的經濟補償,這也是職工的經濟權益。雖然勞動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但是,也沒有規定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與職工在企業中的所創造的價值相比較,職工所獲得的正常的工資收入顯然只是其中的極小部分,職工的最好時光貢獻給了該單位,勞動合同終止以后,年齡優勢已經不再,在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支付其經濟補償是情理之中的事。工會履行基本職責,應當為其爭取這些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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