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璐 ]——(2005-10-19) / 已閱21190次
唐宋物證技術淺析
王璐
內容提要:物證技術是自然科學與法學相結合的邊緣科學。物證技術在唐宋兩代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本文從檢驗制度、尸體檢驗、活體檢驗、物證理論等方面,試圖對兩代物證技術作簡要概述。我國物證技術曾取得過輝煌成就,但其后發展緩慢,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古代物證技術發展滯后的原因。
關鍵詞:檢驗制度 親權 尸體檢驗 情跡論 尸表檢驗
唐宋代刑事案件中物證居多,主要包括犯罪工具、 犯罪中留下的物品以及痕跡 、犯罪所遣返的客體,這些物證的收集是由司法機關通過現場勘驗 、檢驗、 搜查而獲得的。而檢驗是獲取證據的最重要途徑,為此,唐宋法典中專門規定了檢驗制度。
一、唐宋檢驗制度的發展概況
據《周禮》記載,周官有五聽、三刺、三宥、三赦之法,至遲在戰國時代,我國就有了法醫性質的檢驗工作,并取得了驚人的成就。唐代作為封建王朝的鼎盛時期,對檢驗規定了三個方面的:一明確規定了實行檢驗的對象,即尸體傷況及詐騙者。相當于現代尸體檢驗和活體檢查,有關檢驗人員不實是受刑事處分;二明確規定了傷的定義,即手足他物傷與刃傷,相當于今天的鈍器傷與銳器傷,并提出確定致命傷進行死因分析的必要性,三明確規定了關于損傷程度、詐病、自殘、墮人胎、年齡、廢疾、篤病等法醫活體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對致命傷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對不同的種類規定了不同的刑罰。⑴
我國法醫學的真正形成是宋代以后的事。法醫學檢驗制度的建立和法醫學理論初具規模,宋代檢驗制度是最重要的成就,還表現在官定驗尸格目、驗狀與檢驗正背人形圖的頒布。
綜上所述,唐宋檢驗制度主要是針對尸體檢驗,規定了初檢、復檢、免檢的范圍與要求;參與檢驗的人員;檢驗官的職責;失職時的刑事處分;尸檢文件及其法律的效力等等。而尸體檢驗分為外表檢驗與內部檢驗,受封建禮教的束縛,唐宋檢驗制度的特征就是維護外表尸體檢查的檢驗制度。
二 唐朝活體檢驗
由于宋代基本沿用了唐代的證據制度,無論是言辭證據還是實物證據都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其中發展程度最高 成果最大、 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檢驗制度,宋代有關檢驗制度的規定都遠超前代,⑵所以唐朝就不做檢驗制度的分析,只對其中的活體檢驗略作概述。
(一) 年齡 對人體牙齒、皮膚、毛發、月經(精液)等年齡性變化,有了較為明確的認識,如“女子七歲腎氣盛,開始換牙,男子八歲腎氣盛,開始換牙”等。⑶
(二) 詐病 早在漢代,名醫張仲景就指出詐病的特點和揭露詐病的方法:如果面墻而臥,聽見醫生來了不被驚起,反而斜眼溜著醫生,或者說話吞吞吐吐,說說停停,診脈是往下咽唾沫,這就是詐病。如果診是平脈,可說是:你的病太重,應當服吐瀉藥,針灸數十百處。病人一聽,病就變好了。⑷
(三) 親權 我國古代對親權問題的解決有幾個方法。第一個方法是通過觀察父母對孩子的親情得到解決;第二個方法是滴骨驗親法,它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骸骨上,看血是否入骨,入骨則認為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緣關系,不入則否。這種方法雖然不科學但卻成為血型鑒定親權的先聲。滴骨驗親法的實例最早見于三國時代的記載⑸:陳業之兄渡海喪命,同時死者有五六十人,尸體均已腐爛不可辨認。陳業聽說是親者一定有所不同,于是便割臂流血撒在骨上,果然在一骸骨上血液沁入,其余骸骨上則血液不入。在明代之后出現了的三種方法——合血法。合血法是在都是活體時使用。明末的《檢驗尸體指南》,清初的《福惠全書》和《校正本洗冤錄》都有完全相同的記載:“親子兄弟或自幼分離,欲相識認,難辨真偽,令各刺出血,滴一器皿之內,真則共凝為一,否則不凝也。但生血見鹽醋無不凝者,故有以鹽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合血法較之滴骨法,更接近于血型之發現。
三 宋代尸體檢驗
宋代尸體檢驗的成就主要通過宋慈的《洗冤集錄》傳承下來。《洗冤集錄》系統的闡述了法醫學的尸體檢驗方法與各種死亡情況下的檢查所見,因此它是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以下對《洗冤集錄》中關于物證技術的內容作概述:
(一) 尸體現象 我國古代已認識到尸斑的發生機制與分布特點。更有價值的是對棺內分娩的記載:“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尸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祥其故,蓋尸經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尸首脹滿,骨節開裂,故遂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尸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這是法醫學史上對棺內分娩的最早記載,并明確指出這一現象是在尸首脹滿的情況下發生的。
(二) 機械性窒息 對自縊索溝的特點作了詳盡描述,發現“八字不交”是縊溝的最重要特征,牙齒赤色是窒息死的一個重要特征等。
(三) 機械性損傷
1、他物手足傷 指出皮下出血“腫而堅硬”,并詳細論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狀、大小與兇器性狀的關系。另一個受到重視的損傷即骨折。其中詳細敘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與煮骨檢驗)。指出了三個檢查骨質損傷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損處則墨進入}及棉拭法{遇損處則牽惹棉絲起}。如無骨折,要證明生前被打,則應在紅油雨傘遮掩下驗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蔭”
的概念:“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尸驗骨。若骨上又被打處,即有紅色路薇蔭。”
[例] 處厚驗傷 太長博士李處厚知廬州真縣。有一毆人致死案,處厚往驗傷,將糟醋灰湯等覆于尸上,均未查出損傷痕跡。有一父老求見說:”我是縣里的老書吏,知道這里驗傷未查出痕跡。這事好辦,可用新赤油傘罩定尸體,于日中檢驗,果然查出傷痕。此后,江淮間往往用此法。⑹
注:陽光照射新赤油傘可以發生紅外線,在紅外線下檢驗傷痕,有助于傷痕的顯現。
2、刃傷 提出了對刃傷的生前死后鑒別。對于刃傷的特點,書中描述為:“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槍桿),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干著要害處,瘡口多不整齊。”對于刃傷的生前死后鑒別,書中也作了極為詳盡的論述:“如生前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后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創口皮肉血多花鮮色;……若死后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干白,更無血花也(原注:蓋人死后,血脈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處皮縮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后截下,項長,并不伸縮。” ⑺
3、現場尸體檢查 現場尸體檢驗是除了檢查損傷以外的其他注意事項。描述了檢驗官吏在尸體檢驗前應注意的事項,對發現不同類型的尸體要求作不同的現場記錄,還規定了人身的四面檢驗。
4、墮胎與殺嬰 唐宋明確提出了判定胎兒成型與否的標準:“若驗的未成形象,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象者,謂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
四 宋代物證理論
宋代刑律規定在物證確鑿的情況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認也可以定罪;同時還規定即使犯人招供也要查取物證以驗證口供虛實,尤其是審理共同犯罪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鄭克所著的《折獄龜鑒》中提出的“情跡論”是物證理論出現的標志。⑻
情,就是案情真相,跡,就是痕跡與物證。鄭克特別重視查情時所采用的方法,反對酷刑嚴打。他強調物證在破案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反對片面重視物證,他提出了“若詞與情頗有冤枉,而跡與狀稍涉疑似,豈可遂以為實哉?”(釋冤上),主張情與跡應當兼用、互為參考,必要時也要各適所宜:“夫事跡有時偶合,不可專用,當兼察其情理氣貌”(釋冤下)。
鄭克對于歷代治獄之道,破案之術和定案之法,在理論上較之傳統物證觀念有所突破。這在殘酷的刑訊逼供的封建制度里,向“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現代刑訴理論前跨一大步,是極為可貴的,至今仍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例] 鄰婦偽證 宋景定年間,有福建張氏遣其女回歸鄉里。有一浪蕩少年聽說該女食品擔子里有玻璃杯,就在頭天晚上扮作婦女,隨女伴竄入其家,想把她偷走。趕巧被捉住,狠狠挨了一頓揍。此后就尋機會報仇。有一鄰婦曾幫助那女子淋浴,少年打聽得那女子隱處有雙痣相連。就自動向官府報告,說自己和那女子私通,并前后騙取了若干物件。官府審問該女,卻不招認。這少年就指出該女隱處有雙痣為證,該女羞得無話可答,命人檢驗,果然有雙痣。即將斷罪,事為鄰婦所知,即赴官府說明是那少年從自己這里打聽得雙痣,少年這才伏罪。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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