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曉君 ]——(2005-10-22) / 已閱37523次
《農業協定》的達成并不意味著政府放棄了國家對農業的特殊支持。各國農業都是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部門,WTO在農業政策方面也因此有一些特殊的規定。WTO《農業協定》并非各成員國在農業領域的最終談判成果,根據《農業協定》第20條(繼續改革進程)規定,成員應在1999年底前啟動新一輪農產品貿易談判,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實質性逐步削減支持和保護以完成根本性改革”。因而,繼烏拉圭回合之后,多哈發展議程又先后經歷了數次談判。目前,我國已經享有了參與世界貿易規則制定和修改的合法權利,作為一個農業大國、WTO的重要成員方,我們要充分考慮到農業發展的現狀,始終以國家利益為重,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善用談判策略,聯合一些發展程度相近的發展中成員方,發揮集體力量,爭取有利的談判地位。如在坎昆會議上形成的我國與包括巴西、印度等在內的“G20”,就有效地在談判中爭取到了有利地位,從而更好地維護了國家的農業利益。
此外,多邊貿易談判中,還應重視我國“市場經濟國家”待遇問題,爭取使該問題在多邊框架下得到根本性的解決,以改變農產品貿易中因此問題而遭遇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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