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征 ]——(2005-10-25) / 已閱13536次
政府采購合同豈能說變就變
作者:崔征 李艷娜
來源于:經濟日報政府采購周刊
http://www.cgpi.com.cn
發表時間:2005年10月21日
2005年10月19日,原告哈爾濱成峰億通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峰億通公司)在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谷遼海、陳科律師的代理下,將牡丹江大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成峰億通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壹佰零捌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捌角整(1084355.80元)。當天,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據了解,這是黑龍江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政府采購合同糾紛案。
大學為何被推上被告席
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多年來一直致力于計算機網絡信息安全及計算機數據存儲安全的應用及開發,通過數年的應用實施及其技術研究,總結出一整套全方位立體防毒解決方案,先后為黑龍江省公安廳、黑龍江省信息產業廳、黑龍江省保密局、哈爾濱市公安局、哈爾濱市信息產業局等國家機關提供了優質服務,得到了廣大客戶的廣泛好評。
2005年8月10日, 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接受采購人牡丹江大學的委托,對招標編號:MDJGP2005—0070的現代化辦公設備及服務進行國內公開招標。原告在牡丹江政府采購網上看到招標采購信息后,即去購買了標書。按照標書的要求,原告認真地制作了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時間內遞交了投標文件。同年9月7 日,在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的主持下,招標編號:MDJGP2005-0070的所有投標文件準時開標。結果顯示,原告在采購項目計算機(一包)、服務器(二包)、投影儀(三包)分別以中標價1,964,184元、277,430元、 356,575元的價格中標。當天,牡丹江市公證處進行了現場公證,公證人員當場宣讀了公證書、中標結果合法有效等相關內容。次日,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分別將中標信息在刊登在牡丹江政府采購網、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權威的政府采購網站上。兩天后,即9月9 日,原告與采購人就中標貨物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貨款總金額為2,598,189元,分別于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1月30日各結算百分之五十。該政府采購合同在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原、被告雙方所簽的政府采購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后,成峰億通公司積極地去組織貨源,開始履行合同。同年9月23日,原告與哈爾濱方正延中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435臺計算機、總貨款壹佰玖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元的合同,雙方約定:買方中途擅自退貨的應承擔退貨部分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同年9月27日,原告與哈爾濱爾濱速達電子有限公司簽訂了計算機、投影器械等配件的購買合同,總貨款貳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整,雙方約定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金是每日千分之五,合同簽訂之日買方即付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三十。原告前述先后分別與兩家供應商所簽訂的合同均自簽訂之日生效。
2005年9月30日,牡丹江大學未與成峰億通公司進行任何協商,就將前述原告中標的政府采購合同內容分別與牡丹江世紀萬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牡丹江博遠電腦經銷有限公司簽訂,將先前的供應商也就是原告的法律地位進行了變更。之后,二十余天時間里,牡丹江大學再沒有與原告進行任何協商,也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通知書給原告。正當原告準備按政府采購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向牡丹江大學供貨并提供相應服務時,才獲悉被告已經不再需要政府采購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被告違約緣于財政局
2005年9月29日,也就是今年的國慶節前夕,牡丹江市財政局突然向原告下達牡財行罰告字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其主要內容為: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牡丹江市財政局組成了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政府采購特聘法律顧問、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等有關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前述公開招標項目進行了調查,認為原告與牡丹江郵政電子網絡工程處存在著惡意串標行為,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原告在前述采購項目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惡意串通,謀取中標的行為,遂作出如下的處理決定:中標結果無效,撤銷政府采購合同,處中標總金額的千分之十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罰款和收繳兩項合計45,981元。如對該處罰有異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在收到告知書3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權利。處罰決定的內容告知原告的次日,也就是2005年9月30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購中心決定當天重新招標,同一天,采購人牡丹江大學與牡丹江世紀萬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博遠電腦經銷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截止起訴之日,牡丹江市財政局再無任何書面的、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原告成峰億通公司。可是,前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已經開始生效。
原告將采購人牡丹江大學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也在代理律師的幫助下,向行政主體所在地的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牡丹江市財政局推上了被告席。
損失慘重 京城求救
眼巴巴地看著一連串追償合同違約場景接踵而至,原告成峰億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譚春成董事長在束手無策、非常無奈的情況下,慕名專程來到北京,向多年從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研究的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先生求助。當天,谷律師即為其撥開了迷霧。
谷遼海律師說,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解除、中止或終止合同。依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由于我國的政府采購合同為民事合同,自采、供雙方正式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之日起生效。合同的變更權或撤銷權只能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來行使,其它任何機關均無相應的權力。政府采購合同生效后,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權行使管轄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谷遼海律師接著說,財政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處罰法定的基本原則,所進行的行政處罰在程序上嚴重違法。谷律師指出了具體理由:其一,串標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共同的故意,客觀方面必須有行為人的共同行為。財政局僅僅以另一家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與原告存在著相同之處,就認定原告存在著串標,顯然是缺乏事實根據的。其二,政府采購合同生效后就排除了財政部門的行政主管,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權行使管轄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財政局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只是針對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前、締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才有權主管。其三,行政規章與法律相沖突的無效。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行政主體有權對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處罰權,被告援引財政部的相關條款,對原告進行處罰顯然是違反了處罰法定的基本原則。其四,行政處罰在程序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使違法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還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必須賦予行政相對人相應的救濟權力,比如較大數額罰款的聽證程序、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這些程序都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體現出來。
最后,谷遼海律師告訴記者,原告與被告正式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應依法受到保護。由于被告的擅自變更合同的違法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巨額的經濟損失。自從參加政府采購投標活動,兩個多月以來,原告聘請多位員工制作投標文件,多位高級管理人員無數次地來回在兩個城市奔波,前后支付交通住宿費、員工酬金、電話、辦公等各項費用合計164046.80元;為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義務,原告第一個簽訂的合同所應該承擔的違約金是388454元,第二個合同已經損失貨款81855元;如果能夠如期地履行所中標的政府采購合同,原告至少可以獲得預期利潤45萬元;前述四項合計1084355.80元為原告因被告的行為所致的損害事實。為此,原告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提出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