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成泓 ]——(2005-10-28) / 已閱24159次
對民事訴訟標的理論的解讀
周成泓
[內容摘要]訴訟標的可以從功能和學說史兩個方面進行界定,訴訟標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我國訴訟標的的理論研究存在缺陷,應當重新構建我國的訴訟標的理論。
[關鍵詞]訴訟標的;概念;意義;反思;構建
訴訟標的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學的核心問題之一,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德國和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學學者曾將訴訟標的概念稱為民事訴訟的“脊梁骨”,是民事訴訟學法學理論的基礎,起到了貫穿及整合整個民事訴訟法學體系的作用。訴訟標的理論不是單純的訴訟對象問題,它與民事訴訟其他基礎理論有著不可分割的牽連,是解決訴的制度,二重起訴的禁止,訴的合并與分割以及既判力理論等諸多問題的理論前提 。[1]
一、訴訟標的的概念及其來源
訴訟標的理論主要集中于大陸法系的德、日兩國,至于法國,雖然沒有像德國、日本那樣持久、激烈的訴訟標的理論的爭論,但是訴訟標的的概念和訴訟標的理論在法國民事訴訟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認為,英美法中不存在系統的訴訟標的理論,英美是用訴訟對象(SUBJECT MATTER OF ACTION)這一術語來表達大陸法系中的“訴訟標的”概念。英美并不是經常用SUBJECT MATTER OF ACTION來表述爭議的法律關系或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請求,只是在揭示某一級法院的權限范圍(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時才用到它; [2]英美一般是通過具體的程序操作是訴訟對象和審理范圍確定化,并在此基礎商解決既判例范圍問題。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用語,而且主要是理論研究領域的范疇。在英美法系,沒有明確的訴訟標的理論,只是通過具體的程序操作使訴訟對象(subject)和審理范圍確定變化,并在此基礎上解決既判力范圍問題。雖說訴訟標的是個十分重要的概念術語,然而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法典,卻沒有對之進行明確定義,這就給學者們對之進行各種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不過,其基本含義卻是十分明確的,即主要是指原告為了啟動訴訟而提出有關自己實體利益的主張 。[2]總體來看,訴訟標的概念有兩個方面的來源:
(一)功能方面的來源
訴訟標的概念實際是一種被用來區別、界定糾紛,并對糾紛進行分解加工,或加以重新定義、重新結構的工具,起源于處理解決糾紛的現實需要。與一般的糾紛處理解決不同,由于訴訟的特殊性質,依據一定的框架來區別、分析對象,或對其重新加以定義和結構成為一種制度性要求,這樣的形成和加工被認為必須是類型化的,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而劃分訴訟解決具體對象之最小單位的基準或理論框架就是訴訟標的。
(二)學說史上的來源
訴訟標的概念的原型直到19世紀后半期才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得以確立,而這一時期正是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本身作為一套獨立的學說體系得以確立的階段。在民事訴訟法學科形成的過程中,作為結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之基石并起到了貫穿及統合整個體系作用的,就是“訴訟標的”概念。
二、訴訟標的理論在民事訴訟中的意義
日本學者井上治典曾經說過:“訴訟標的概念,對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的學者來講,就像一座必須經過的橋。” [3]由此可見其在民事訴訟中的意義。筆者以為,訴訟標的理論涉及到了以下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的構成要素,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審理裁判的對象。民事糾紛進入糾紛程序時,必須要求根據一定的框架來分別對象,或重新將其定義和結構成一種制度性要求,且這種形成和加工被認為是定型化的,具有普遍的性質。劃分這種制度要求的最小的單位基準就是訴訟標的,它是民事訴訟的客觀要素,是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核心。當事人爭訴的標的、辯論的實質內容,要求法院裁判的對象就是訴訟標的,法院的調查、審理和裁判的內容也是圍繞著訴訟標的來展開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也與訴訟標的緊密相連 。[4]
(二)訴訟標的是判定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屬于重訴的主要根據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三大訴訟都是排斥重訴的,也即原告或上訴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對同一被告以同一理由兩次起訴,否則法院就會以后訴不合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判定前后訴是否同一,關鍵是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訟標的不同,肯定不屬于重訴,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與訴訟標的理論密切相關。如果對訴訟標的作概略的區分,則形成單一的訴訟標的,此時對同一訴訟標的在形成個別的訴訟請求時,就會涉及到重復起訴的問題。而如果對訴訟標的作細化分析、定義,則形成個別訴訟標的,此時禁止重訴原則就很難得以適用。
(三)訴訟標的是解決訴訟標的合并、分離、變更和追加的關鍵
當訴訟標的是復數時,法院將其一并審理,就叫做訴的合并。在同一訴訟中當作為審理客體的訴訟標的發生變化時,就發生訴的變更。訴的分離是將一個訴分開為幾個訴進行審理,訴的追加是指當事人在起訴的標的之外提出一個或一個以上新的訴。
三、對我國大陸民事訴訟標的理論的反思
(一)從我國民訴理論體系來看,訴訟標的理論的價值似乎只在于說明訴的要素,至于如何用訴訟標的理論來解釋訴的合并、變更和追加,如何解釋“一事不再理”原則,如何解決當事人適格問題,如何界定法院審理裁判的對象和范圍等問題,并沒有引起學者們的足夠重視,以至于在這些問題上仍舊停留根據民事訴訟法法條進行闡釋的注釋水平[5]。 正是如此,所以我們可以說,至目前為此,我國的民事訴訟標的理論仍是粗糙的、膚淺的,已有的一些研究基本停留在介紹國外的相關理論成果,然后簡單地拋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理論體系”,不僅本身未形成完整的理論板塊,而且也無法與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其他“板塊”進行整合,更無法用來指導司法實踐。在我國當前的民事訴訟體制下,當需要判斷一個案件是否屬于重訴,當事人是否合格,如何處理訴的合并、分離、變更和放棄等問題時,當需要確定審理裁判的對象和范圍的時候,法官完全可以不理會已方的極為粗糙的幾個民事訴訟法法律條文,而徑直憑著自己的感覺作出自認為八九不離十的決斷。
(二)任何一種理論都有其生長的土壤,我國學者要構建自己的民事訴訟標的理論,也必須認真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包括社會現實和理論現實。社會現實包括當前世界范圍內的發展趨勢、潮流和時代主題,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一些情況,如建立政治文明對我國整個法律體系的影響,等等。理論現實,既要關注法學理論的現實,也要關注法學以外學科,如哲學、經濟學等學科的理論現實,因為所有的學科都是相通的,都是對人類生活的闡釋,只是其側重點不同而已。就作為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來講,我們在構建訴訟標的理論時應當考慮到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等。要立基于上述現實,在弄懂外國訴訟標的理論后有選擇地進行移植。
此外,我國的民事司法實踐也要為創建科學的民事訴訟標的理論作出貢獻,要強化“程序公正”意識,徹底改變法院“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逐步實行規范化、精密化司法。
四、對構建我國民事訴訟標的理論的一些設想
在構建我國民訴標的理論時,必須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如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官的素質并且要注意同民事訴訟理論體系其他板塊的協調性。筆者對構建我國民事訴訟標的理論體系的設想如下。
(一)訴訟標的理論研究方法
黑格爾曾經說過:“要理解一個偉大的意義,本身需要有寬廣的視野。”要理解民事訴訟的偉大意義,當然也需要寬廣的視野。就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以往的研究來說,存在著視野狹小、思維單一的弊端,往往只是局限于民事訴訟這一個范圍,與民事司法實踐結合不夠,也沒有從保障人權這個變化的視野來進行研究。除了要注意程序法和實體法相結合外,筆者以為,還應當重視以下方法。
1.當事人程序基本權保障角度
二戰以后,有關憲法和民事訴訟程序關系的學術討論開始成為民事訴訟法學界的世界級課題,正確理解憲法和民訴法的關系,對于維護合理和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及豐富人們的法律生活將起到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6]。 從現代國家的公共職能立場出發,審判權的意義主要在于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和程序基本權,我們在對訴訟標的進行研究時,也必須將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問題作為根本出發點,無論是在理論的構造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問題的處理都是如此。
2.理論和實踐相結合
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研究脫離了司法實踐,脫離了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傳統和法律意識等國情去抽象地研究理論問題。其結果就是要么無法深入,形成體系,要不就是“食洋不化”, 照抄照搬國外的理論。 訴訟標的理論的研究也是如此。
3.抽象與具體相結合
構建一個宏大精致的理論是每一位學者的夢想,然而這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對民事訴訟法學這樣的傳統學科來說尤其如此。因此,筆者以為,除了要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對外國相關理論進行借鑒以外,還必須結合司法實踐就相關問題進行具體深入的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到今天,要進行“大破大立”已是十分艱難,因此,研究的方向應是緊密結合實踐,對實踐中新出現的問題作出理論說明。
4.要注意整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整合性
一些學者在進行研究時,往往只是局限于某個領域,這在實體法領域有時還勉強行得通,但在訴訟法領域肯定是不行的。訴訟法理論體系中的任何一個“板塊”都直接牽連到其他“板塊”,要將其中一個抽出來進行單獨研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進行訴訟標的理論研究工作時,我們務必要將之同訴權理論、當事人理論、以及既判力理論等緊密聯系起來。否則,構建出來的訴訟標的理論單獨看上去似乎很美,但卻同整個民訴理論體系相抵觸。
(二)各種類訴訴訟標的識別
1.對于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采用舊實體法說,以實體法律關系和實體法上的權利的主張來定義和識別訴訟標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采用舊實體法說便于法院裁判。按照這種學說,法院只需就當事人提出的實體法律關系或者實體權利主張進行審理裁判,其審理范圍非常明確,訴訟程序的進行也因而較為流暢,這對我國法官素質不高的國情尤其適合。
第二、便于當事人攻擊防御。當事人的攻擊防御應當集中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要做到目標集中,這在我國公民法律水平不高、訴訟技能欠缺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諸多法律概念和理論的困擾,也可以避免因法律知識的欠缺而導致敗訴。
第三、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明確。按照此說,法院的裁判是以原告主張的具體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為對象的,其裁判的既判力自然也僅僅及于該項已經過審理裁判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
2.對于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應分別界定其訴訟標的的識別標準。此外,因為訴訟功能不同,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程序的訴訟標的也應分別定義和識別,“訴訟標的統一概念否認說”值得借鑒。
3.對于變更之訴和消極的給付之訴,以訴的聲明及其形成原因作為識別標準。
因為這兩種訴屬于訴訟上的形成權和司法消極地權利確認,具有“對世權”的性質,訴的提起者即使對該訴訟不具有現實的利益,但只要有間接的利益,就應當賦予其訴權。所以,這類訴訟即使無實體法依據,也必須給予司法保護,其訴訟標的應當由訴的聲明和事實理由共同確定。
4.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采新實體法說
新實體法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盡管并非法官們有意采用,如追加某些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更換非正當事人等做法,雖然其中職權主義色彩較濃,但確實有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筆者以為,這些做法有必要繼續堅持,有必要通過民事訴訟立法把過去職權主義制度下表現為新訴訟標的理論的某些做法肯定下來,還應當在某些情況通過判決效力的擴張來解決這一學說帶來的訴訟不經濟問題。應當鼓勵反訴的提起。同時,應當根據新訴訟標的理論改革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而不是搞各個擊破,以社會安定為由防止和阻攔公民提起集團訴訟。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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