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錦雄 ]——(2005-10-29) / 已閱32185次
該類不作為犯罪的法定刑與相對應的作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作者簡介:歐錦雄(1964-)男,廣西玉林市人,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教授。郵編:530023)
注釋:
(1)[日]日高義博:(王樹平譯,周密專業審校)《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21頁。
(2)[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27-28頁。
(3)[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22頁。
(4)轉引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0頁。
(5)參見黎宏:《不作為犯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07頁,第108頁。
(6)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0頁。
(7)參見[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18頁-119頁。
(8)(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24頁。
(9)轉引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0頁。
(10)趙秉志主編:《海峽兩岸刑法總論比較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581頁。
(11)參見[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92頁。
(12)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8月第1版,第224頁。
(13)黎宏:《不作為犯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200頁。
(14)[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69頁。
(15)參見[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72頁。
(16)[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74頁。
(17)轉引[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77頁。
(18)[日]日高義博:《不作為犯的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69頁。
(19)劉艷紅:《論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類型及其適用》,《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第57頁。
(20)劉艷紅:《論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類型及其適用》,《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第57頁。
On the description of crime of lodging
Ou Jin-Xiong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Nanning 530023)
[Abstract] To abide by principle of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and nulla poena sine lege, Our criminal code should stipulate in explicit terms the no-pure crime of omission. The description of crime of the no-pure crime of Omission should be a new description of crime, it should be the description of crime of lodging. 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conception、feature、significance and drafting of the description of crime of lodging.
[key word] Omission, crime, no-pure, the description of crime of lodging,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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